一、露天礦山應設置防、排水機構。大、中型露天礦應設專職水文地質人員,建立水文地質資料檔案。每年應制定防排水措施,并定期檢查措施執(zhí)行情況。
二、露天采場的總出人溝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業(yè)場地等處,都應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
三、礦山應按設計要求建立排水系統(tǒng),上方應設截水溝;有滑坡可能的礦山,應加強防排水措施;應防止地表、地下水滲漏到采場。
四、露天礦應按設計要求設置排水泵站。當遇特大洪水時,允許最低一個臺階臨時淹沒,淹沒前應撤出一切人員和重要設備。
五、礦床疏干過程中出現(xiàn)陷坑、裂縫以及可能出現(xiàn)的地表陷落范圍,應及時圈定、設立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有淹沒危險的采礦場,主排水泵站的電源應不少于兩回路供電;任一回路停電時,其余線路的供電能力應能承擔最大排水負荷;各排水設備,應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tài)。
七、礦山所有排水設施及機電設備的保護裝置,未經(jīng)主管部門批準,不得任意拆除。
八、臨近采場境界外堆卸廢石,不得使排土場蓄水軟化邊坡巖體。
九、應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滲入邊坡巖體的軟弱結構面或直接沖刷邊坡。邊坡巖體存在含水層并影響邊坡穩(wěn)定時,應采取疏干降水措施。
十、露天開采轉為地下開采的防、排水設計,應考慮地下最大涌水量和因集中降雨引起的最大徑流量。
十一、溜井應有良好的防、排水設施。雨季應減少溜井儲礦量;溜井積水時,不得瀉入礦粉,并應暫停放礦,采取安全措施妥善處理積水后方能放礦。
十二、排土場應有可靠的截流、防洪和排水設施;排土臺階應保持平整,并保有3%~5%的反坡。
十三、排土場底部應排放易透水的大塊巖石,控制排土場正常滲流。
十四、水力排土場應有足夠的調、蓄洪能力,并設置防汛設施,備足防汛器材;較大容量的水力排土場,應設值班室,配置通信設施和必要的水位觀測、壩體沉降和位移觀測、壩體浸潤線觀測等設施,并有專人負責,按要求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