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未按規(guī)定進行動火分析
化工設備所處理的物料一般都具有易燃易爆性,在動火前應對動火現場周圍環(huán)境或動火設備內的易燃易爆氣體進行分析。動火分析不宜過早,一般應在動火前半小時進行。分析結果不合格,應繼續(xù)進行置換清洗,如果中斷動火半小時以上,應重作動火分析。連續(xù)作業(yè)每隔4h至少分析測爆1次。
未進行濃度進行檢測、分析,如果其濃度不符合要求,一旦進行動火作業(yè),很容易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氣體濃度會隨著各種情況而發(fā)生變化,如果未按時進行動火分析,其濃度也很容易超標,在動火作業(yè)過程中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設備、容器如留有油垢、殘渣即使在動火前分析設備內可燃氣體量合格,動火時由于油垢、殘渣受熱分解出易燃氣體,也可能導致著火爆炸。
3.9 未清除動火區(qū)周圍的可燃物
檢修作業(yè)常常需要動火,如各種切割、焊接作業(yè),熬瀝青、烘砂、噴燈等明火作業(yè);鋼鐵工具敲打、電烙鐵錫焊、鑿水泥基礎、打墻眼、鑿鍵槽、開坡口等易產生火花或高溫的作業(yè)。動火作業(yè)過程中所產生的熱量遠大于多數可燃物質引燃的需的熱量,如氧-乙炔焊割溫度在3000~3200℃之間,電弧溫度在3000℃以上。焊割作業(yè)過程中熔融的金屬火星到處飛濺,尤其是在進行氣割時,溫度更高,熔融的金屬氧化物更多,飛濺的距離更大,造成火災的危險性也更為突出。因此,在動火區(qū)周圍10m以內不得存入易燃易爆及其他可燃物質,如果未按照規(guī)定將可燃物移出動火區(qū)或采取隔離遮蓋等防護措施,飛濺火星接觸到易燃、易爆氣體或化學危險物品,就會引起燃燒和爆炸;火星飛濺到棉、麻、紗頭、稻草等可燃物質上,能陰燃蔓延,造成火災。1997年5月4日,重慶市長壽化工總廠工程公司安裝隊員工,在未辦理動火手續(xù)的情況下,未清理現場可燃物,盲目進行電焊作業(yè),引發(fā)特大火災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7萬元。
3.10 動火檢修構件處理不當
在化工設備的搶修中,如果需要檢修的設備、管道上的焊、割件未拆下,動火檢修的金屬構件溫度很高,高溫高熱就可沿金屬導體傳播到另一端的可燃物質上,或周圍一定距離的可燃物上,導熱傳熱會引起火災。應清除被加熱金屬靠近的可燃物質,或用隔熱材料將可燃材料與被加熱的金屬構件隔開。
3.11 動火檢修設備具有危險
動火作業(yè)所使用的能源,如氣焊與氣割使用的乙炔、氫氣、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都是易燃易爆氣體。氧氣具有強烈的助燃性,化學性質極為活潑,稍不注意,容易發(fā)生燃燒和爆炸。電弧焊使用電作為能源增了電氣火災的危險因素。氣焊與氣割所使用的設備,如氧氣瓶、乙炔發(fā)生器、乙炔瓶和液化石油氣瓶都屬于壓力容器,本身就具有較大的危險因素。如果動火設備、管線泄漏,或者安全裝置有問題,或者違反安全操作規(guī)程,就容易造成火災和爆炸事故。焊接用的乙炔和氧氣瓶間距小于7m,或距明火10m以內,都有可能在焊接過程中,由于火星飛濺而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3.12 動火檢修作業(yè)結束后留下隱患
動火檢修作業(yè)結束后,若未作認真檢查,留下隱患,往往要經過較長時間才能形成燃燒,帶有很大的隱蔽性。這主要一是由于火星飛濺在附近可燃物上未及時發(fā)現而引起;二是動火構件本向溫度很高,堆放在可燃物附近,因其余熱引起可燃物著火;三是操作人員穿的衣服尤其是冬季穿的棉衣被火星引燃后未發(fā)覺,掛在更衣室內引起火災。因此,作業(yè)結束后,必須及時徹底清理現場,消除遺留下來的火種。并要有人留守一段時間,待構件冷卻后才能離開。操作工所穿的衣服下班后也要徹底檢查是否有陰燃情況。
3.13 未按規(guī)定配備消防器材
化工設備檢修現場環(huán)境復雜,有時是一邊檢修,一邊生產,稍有疏忽而就有可能發(fā)生燃燒、爆炸事故。如果作業(yè)場地沒有提前準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一旦發(fā)生小火,如火星飛濺引燃可燃物,便得不到及時的撲救,而造成火災蔓延,小火變大火,形成重特大火災,損失慘重。應根據作業(yè)現場和焊割的性質特點,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對大型工程項目和禁火區(qū)內設備進行檢修以及作業(yè)現場較為復雜時,可將消防車調到現場,隨時準備滅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