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爆破引發(fā)火災防治措施
1、隧道內、外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
2、嚴禁使用運輸車輛運輸爆炸材料。用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jiān)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2)爆炸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電雷管和炸藥嚴禁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人員進出隧道。
3、爆破工作只能由經過培訓的爆破人員擔任。所有爆破人員,包括爆破、送藥、裝藥人員,必須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礦安全規(guī)程》(2011)的有關規(guī)定。
4、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須交回爆炸材料庫。
5、爆炸材料新產品,經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后,方可在隧道內試用。
6、井下爆破作業(yè),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煤礦許用炸藥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高瓦斯隧道,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隧道,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嚴禁使用黑火藥和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同掌子面不得使用2種不同品種的炸藥。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瞬發(fā)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7、在有瓦斯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掌子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掌子面應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嚴禁在1個掌子面使用2臺發(fā)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8、爆破工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并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9、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10、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shù)量,以當時當?shù)匦枰臄?shù)量為限。
(2)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3)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4)電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11、裝藥前,首先必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巖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沖撞或搗實。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有水的炮眼,應使用抗水型炸藥。裝藥后,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與電氣設備等導電體相接觸。
12、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裸露爆破。
13、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須封滿炮泥。
(2)炮眼深度為0.6~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m。
(5)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個或2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m,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m。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m。
14、裝藥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裝藥、爆破:
(1)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0%。
(2)在爆破地點20m以內,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堵塞隧道斷面1/3以上。
(3)炮眼內發(fā)現(xiàn)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空等情況。
(4)掌子面風量不足。
15、在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掌子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隧道內,必須灑水降塵。
16、爆破母線和連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1)隧道爆破母線必須符合標準。
(2)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并懸掛,不得與金屬管、金屬網、工字鋼等導電體相接觸。
(3)隧道掘進時,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掛。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線,特殊情況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隧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并應保持0.3m以上的距離。
(5)只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17、隧道爆破必須使用發(fā)爆器。發(fā)爆器、接線盒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
18、每次爆破作業(yè)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fā)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發(fā)爆器必須統(tǒng)一管理、發(fā)放。必須定期校驗發(fā)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shù),并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guī)定的嚴禁使用。
19、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并必須在措施規(guī)定的地點起爆。
20、發(fā)爆器的把手、鑰匙或電力起爆接線盒的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不到爆破通電時,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入發(fā)爆器或電力起爆接線盒內。爆破后,必須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并扭結成短路。
21、爆破前,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xié)助爆破工進行。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爆破工一人操作。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shù),確認無誤后,方準下達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須先發(fā)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裝藥的炮眼應當班爆破完畢。特殊情況下,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裝藥的炮眼時,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xiàn)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22、爆破后,待掌子面的炮煙被吹散,并達到措施規(guī)定的時間后,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23、通電以后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fā)電雷管時,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min),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24、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xiàn)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余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xù)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4)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25、爆破作業(yè)應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爆破的規(guī)定,嚴禁出現(xiàn)放連珠炮、放浮炮、違章使用延期雷管等。
二、隧道內金屬焊接引發(fā)火災防治措施
在隧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每次操作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1、要指定專人在現(xiàn)場檢查和監(jiān)督;
2、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10m范圍不得有可燃物品,必須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灑水,工作地點應至少配有2個滅火器;
3、在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下方用不燃性材料做成的設施接受火星;
4、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斯?jié)舛炔坏贸^0.5%,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yè)地點附近20m范圍內隧道頂部和支護背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yè);
5、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成后,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并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小時,發(fā)現(xiàn)異狀,立即處理;
6、不得在暴露的煤體位置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
三、電氣事故引發(fā)火災防治措施
1、隧道必須選擇使用經過檢驗合格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具有漏電、超負荷、短路保護的防爆型電氣設備。電氣設備必須三證齊全。若不能保證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必須請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防爆改裝或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進入隧道前必須經過嚴格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嚴禁使用。
2、嚴禁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fā)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從地面變電點輸入隧道的電源必須使用礦用隔爆型自動饋電開關,直接向隧道內供電的高壓饋電線上,嚴禁裝設自動重合閘。手動合閘時,必須事先同隧道內聯(lián)系。隧道內低壓饋電線上有可靠的漏電、短路檢測閉鎖裝置時,可采用瞬間1次自動復電系統(tǒng)。
3、隧道內電力網的短路電流不得超過其控制用的斷路器在隧道使用的開斷能力,并應校驗電纜的熱穩(wěn)定性。非煤礦用高壓油斷路器用于隧道時,其使用的開斷電流不應超過額定值的1/2。
4、井下高壓電動機的高壓控制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欠壓釋放保護。由地面變電點或隧道內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裝置。低壓電動機的控制設備,應具備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裝置及遠程控制裝置。
5、隧道配電網路均應裝設過流、短路保護裝置;必須用該配電網路的最大三相短路電流校驗開關設備的分斷能力和動、熱穩(wěn)定性以及電纜的熱穩(wěn)定性。必須正確選擇熔斷器的熔體。必須用最小兩相短路電流校驗保護裝置的可靠動作系數(shù)。保護裝置必須保證配電網路中最大容量的電氣設備或同時工作成組的電氣設備能夠起動。
6、礦井高壓電網,必須采取措施限制單相接地電容電流不超過20A。地面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隧道內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保證自動切斷漏電的饋電線路。每天必須對低壓檢漏裝置的運行情況進行1次跳閘試驗。煤電鉆必須使用設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斷相、遠距離起動和停止煤電鉆功能的綜合保護裝置。每班使用前,必須對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進行1次跳閘試驗。
7、隧道電纜的選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四百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
(1)電纜敷設地點的水平差應與規(guī)定的電纜允許敷設水平差相適應。
(2)電纜應帶有供保護接地用的足夠截面的導體。
(3)嚴禁采用鋁包電纜。
(4)必須選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阻燃電纜。
(5)電纜主線芯的截面應滿足供電線路負荷的要求。
(6)對固定敷設的高壓電纜:①應采用聚氯乙烯絕緣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交聯(lián)聚乙烯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②在隧道地面可采用鋁芯電纜;進入隧道內前30米的高壓電纜必須采用銅芯電纜。
(7)固定敷設的低壓電纜,應采用MVV鎧裝或非鎧裝電纜或對應電壓等級的移動橡套軟電纜。
(8)非固定敷設的高低壓電纜,必須采用符合MT818標準的橡套軟電纜。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應使用專用橡套電纜。
(9)照明、通信、信號和控制用的電纜,應采用鎧裝或非鎧裝通信電纜、橡套電纜或MVV型塑力纜。
8、隧道電纜的敷設(與手持式或移動式設備連接的電纜除外)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四百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
(1)電纜必須用吊鉤懸掛。
(2)隧道中懸掛的電纜應有適當?shù)某诙?,并能在意外受力時自由墜落。其懸掛高度應保證電纜不受撞擊,在電纜墜落時不落在運輸車輛行駛的道路或其他電氣設備上。
(3)電纜懸掛點間距不得超過3m。
9、電纜不應懸掛在風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隧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離。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隧道內,電纜(包括通信、信號電纜)必須與瓦斯抽放管路分掛在隧道兩側。盤圈或盤“8”字形的電纜不得帶電,但移動式供電的電纜不受此限。
10、隧道內的通信和信號電纜應與電力電纜分掛在隧道的兩側,如果受條件所限:在隧道內,應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0.1m以上的地方。高、低壓電力電纜敷設在隧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大于0.1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mm。隧道內的電纜,沿線每隔一定距離、拐彎或分支點以及連接不同直徑電纜的接線盒兩端應設置注有編號、用途、電壓和截面的標志牌。
11、隧道電纜的連接應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四百七十二條的要求:
(1)電纜與電氣設備的連接,必須用與電氣設備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線芯必須使用齒形壓線板(卡爪)或線鼻子與電氣設備進行連接。
(2)不同型電纜之間嚴禁直接連接,必須經過符合要求的接線盒、連接器或母線盒進行連接。
(3)同型電纜之間直接連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①橡套電纜的修補連接(包括絕緣、護套已損壞的橡套電纜的修補)必須采用阻燃材料進行硫化熱補或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在地面熱補或冷補后的橡套電纜,必須經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補的電纜必須定期升井試驗;②塑料電纜連接處的機械強度以及電氣、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應符合該型礦用電纜的技術標準。
12、井下照明和信號裝置,應采用具有短路、過載和漏電保護的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配電。
13、電壓在36V以上和由于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必須有保護接地。
14、接地網上任一保護接地點的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每一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至局部接地極之間的保護接地用的電纜芯線和接地連接導線的電阻值,不得超過1Ω。
15、所有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裝置(包括電纜的鎧裝、鉛皮、接地芯線)和局部接地裝置,應與主接地極連接成1個總接地網。主接地極應設在隧道內預先設置的蓄水池中埋設2塊。主接地極應用耐腐蝕的鋼板制成,其面積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16、下列地點應裝設局部接地極:
(1)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和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
(2)低壓配電點或裝有3臺以上電氣設備的地點。
(3)由地面變電點單獨供電的設備,至少應設置1個局部接地極。
(4)連接高壓動力電纜的金屬連接裝置。
17、局部接地極可設置于隧道水溝內或其他就近的潮濕處。設置在水溝中的局部接地極應用面積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鋼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積的鋼管制成,并應平放于水溝深處。設置在其他地點的局部接地極,可用直徑不小于35mm、長度不小于1.5m的鋼管制成,管上應至少鉆20個直徑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徑不小于22mm、長度為1m的2根鋼管制成,每根管上應鉆10個直徑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鋼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聯(lián)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18、連接主接地極的接地母線,應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銅線,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鍍鋅鐵線,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鋼。電氣設備的外殼與接地母線或局部接地極的連接,電纜連接裝置兩頭的鎧裝、鉛皮的連接,應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銅線,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鍍鋅鐵線,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鋼。
19、隧道內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瓦斯,在其巷道風流中瓦斯?jié)舛鹊陀?.0%時,再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無電后,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刂圃O備內部安有放電裝置的,不受此限。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時必須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字樣的警示牌,只有執(zhí)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電。
20、必須嚴格執(zhí)行安全用電“十不準”原則:
(1)不準甩掉無壓釋放和過電流保護。
(2)不準甩掉漏電繼電器。
(3)不準甩掉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br />
(4)不準甩掉通風機風、電、瓦斯閉鎖裝置。
(5)不準明火操作、明火打點、明火放炮。
(6)不準用銅、鋁、鐵絲等代替保險絲。
(7)停風、停電的隧道,沒有檢查瓦斯不準送電。
(8)失爆的電氣設備不準使用。
(9)不準在隧道內敲打、撞擊、拆卸礦燈。
(10)不準帶電檢修和搬遷電氣設備。
21、隧道供電應做到“三無”、“四有”、“兩齊”、“三全”、“三堅持”。其內容是:“三無”無雞爪子、無羊尾巴、無明接頭;“四有”有過電流和漏電保護;有螺釘和彈簧墊;有密封圈和擋板;有接地裝置。“兩齊”:電纜懸掛整齊、設備硐室清潔整齊?!叭保航^緣用具全、圖紙資料全、防護裝置全?!叭龍猿帧保簣猿质褂脵z漏電繼電器;堅持使用煤電鉆、信號照明綜合保護裝置;堅持使用局部通風機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
四、雷電引發(fā)火災防治措施
防治雷電的對策主要是采用泄放、堵截、疏導。采取的手段主要是接地、均壓、屏蔽。為了防止地面雷電波及隧道內引起瓦斯、煤塵以及火災等災害,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經由地面架空線路引入隧道內的供電線路,必須在隧道硐口外裝設防雷電裝置。裝設的避雷器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5Ω。
2、由地面直接進入隧道的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須在隧道硐口外附近將金屬體進行不少于2處的良好的集中接地,接地極的電阻不得大于2Ω,兩接地極的距離應大于20m。
3、通信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避雷器的接地極電阻不得大于1Ω。
五、其它原因引發(fā)火災的防治措施
1、防止明火引發(fā)隧道火災及地面防火
(1)人員進入隧道前,在隧道口設有專職檢查人員,檢查隧道內施工人員,嚴禁各種煙火帶入隧道,避免火災發(fā)生。
(2)隧道洞口20m內嚴禁明火,禁止電焊、氣焊等作業(yè)。
(3)隧道以隧道口為中心的聯(lián)合建筑,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2、防止機械摩擦、撞擊等引燃可燃物的措施
(1)存在機械摩擦的地點嚴禁有可燃物堆放或閑置。
(2)隧道內電氣設備附近嚴禁有可燃易燃物堆放或閑置。
(3)有可燃物堆放或閑置的地方,嚴禁金屬物件之間相互撞擊。
(4)因檢修等原因產生帶有油脂的物件,必須用破布或棉紗搽,并將帶油脂的破布或棉紗帶出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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