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刻認識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審查的重要性
施工組織設計是建筑施工企業(yè)組織和指導施工生產的重要的技術、經濟和管理的綜合性文件。貫徹執(zhí)行施工組織設計是建筑施工中必不可少的工作,是合理組織施工過程、進行科學技術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項重要措施。同樣,為了使施工組織設計更好地起到它應有的作用,就必須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認真的審查。根據《建設工程監(jiān)理規(guī)范》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要求和規(guī)定,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是監(jiān)理工程師的重要職責和法律責任。為了更好地做好監(jiān)理工作,落實監(jiān)理工程師的安全監(jiān)理責任,我們必須認真地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查,對這項工作予以高度重視。
二、明確施工組織設計的分類和應包括的內容
按照《建筑施工組織設計規(guī)范》(GB/T50502-2009)規(guī)定,施工組織設計按編制對象,可分為施工組織總設計、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施工組織總設計是以若干單位工程組成的群體或特大型項目為主要對象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對整個項目的施工過程起統(tǒng)籌規(guī)劃、重點控制的作用;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是以單位(子單位)工程為主要對象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對單位(子單位)工程的施工過程起指導和制約作用;施工方案是以分部(分項)工程或專項工程為主要對象編制的施工技術與組織方案,用以具體指導其施工過程。
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編制依據、工程概況、施工部署、施工進度計劃、施工準備與資源配置計劃、主要施工方法、
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及主要施工管理計劃等基本內容。
三、掌握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審查的關注點
1、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的審批程序應符合規(guī)范規(guī)定。施工組織總設計應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應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授權的技術人員審批;施工方案應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批;重點、難點分部(分項)工程和專項工程施工方案應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相關專家評審,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由專業(yè)承包單位施工的分部(分項)工程或專項工程的施工方案,應由專業(yè)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授權的技術人員審批;有總承包單位時,應由總承包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核準備案;規(guī)模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和專項工程的施工方案應按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批。
2、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的包含內容應與規(guī)范要求一致。審查時,首先審查其所含內容是否滿足規(guī)范要求。
3、施工組織設計的具體內容應針對該工程特點以及所處環(huán)境等實際情況,體現其針對性。
4、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的編制依據是否充分。編制依據應包括: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和技術經濟指標,工程所在地區(qū)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建設單位對施工的要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設計文件,工程施工范圍內的現場條件、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氣象等自然條件,與工程有關的資源供應情況,施工企業(yè)的生產能力、機具設備狀況、技術水平等。
5、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中管理目標必須明確,且符合施工合同和項目總體目標的要求。如確定的質量目標為合格(可以進行分解,如單位工程、分部、分項、檢驗批合格率100%等)、HSE目標為三“0”,還有具體的進度控制目標、費用控制目標等。
6、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中組織機構、人員、職責必須健全和對應,人力資源落實到位,尤其是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專職質量、HSE檢查員等。對于組織機構、人員職責分工不明確的,審查時應提出明確的監(jiān)理意見。
7、對于屬于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對方案編制內容的要求;對按要求需要專家論證的,是否組織了專家論證會,并按專家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
8、對于重大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或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采用專題會議審查的方式,邀請各方代表共同審查。
9、對于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中的施工工序、工藝流程,審查其是否按照施工及質量驗收規(guī)范和設計技術要求來描述,以避免程序性錯誤帶來的監(jiān)管風險。
10、對于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中列出的質量及安全檢查工具的審查,必須認真核查。確保滿足各專業(yè)的質量檢查環(huán)節(jié)中對關鍵控制點的全覆蓋。對于安全檢查工具的配置,審查以危險作業(yè)為重點。
11、對冬、雨期、汛期等特殊環(huán)境下的施工質量及安全的內容,審查其采取措施的針對性。如無質量及安全控制內容,不符合現場環(huán)境條件等,審查時需要提出建議,要求施工方對相關內容進行完善。
12、對于涉及造價控制方面的內容,應審查所采用的施工技術、工藝、方法的合理性及經濟可行性。
13、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必須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14、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經審查需要施工單位修改時,由總監(jiān)簽發(fā)書面意見,退回施工單位修改后再報審,總監(jiān)應重新審定。首次報審和再報審時填寫的“報審表”均應留存。
四、幾點說明
1、施工管理計劃在目前多作為管理和技術措施編制在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中,這是必不可少的內容。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時,各項管理計劃可單獨成章,也可穿插在相應章節(jié)中。
2、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的內容可以增加或刪減,規(guī)范僅對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的基本內容加以規(guī)定,也未對其具體章節(jié)順序加以規(guī)定。
3、項目施工過程中,發(fā)生以下情況之一時,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應及時進行修改或補充:
1)工程設計有重大修改;
2)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和標準實施、修訂和廢止;
3)主要施工方法有重大調整;
4)主要施工資源配置有重大調整;
5)施工環(huán)境有重大改變。
經修改或補充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應經監(jiān)理重新審查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