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需銷毀的爆破器材,必須是經過檢驗,確認失效及不符合技術條件要求或國家標準的爆破器材。
二、 銷毀爆破器材時,必須登記造冊并編寫書面報告。注明被銷毀爆破器材的名稱、數量、銷毀原因、銷毀方法、銷毀地點和時間,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三、 銷毀爆破器材時,現場必須設置一總負責人,負責整個銷毀過程。
四、 這次爆破器材銷毀采用爆破法和溶解法。雷管進行爆破,炸藥進行溶解。
五、 銷毀地點選在周圍200米無住戶的空場內。選好銷毀地點后,首先在該地點挖一個1米寬*1米長*2米深的銷毀坑,并必須對銷毀場地四周的易燃物、雜草和碎石進行清理,防止火災發(fā)生和碎石炸飛傷人。
六、 起爆前,參加銷毀人員必須遠離危險區(qū),警戒距離大于200米。
七、 爆破器材的銷毀:
1、 銷毀爆破器材的起爆藥包必須是質量好的爆破材料制作,制作時必須由取得放炮合格證的放炮員制作,距離銷毀地點20米的安全地點和遠離雜散電流的地點進行,使用竹質或木質的扎眼工具扎眼裝配引藥。
2、 爆炸法銷毀的爆破器材一次不得超過20kg。
3、 銷毀的爆破器材和好的起爆的器材分別存放在專用容器內,一次運到銷毀地點,需分批進行銷毀的,應將銷毀的爆破器材放置在銷毀場地的上風向的掩蔽體后面,距離銷毀地點不得小于100米。
4、 使用電雷管起爆,需銷毀的雷管等應和起爆藥包包在一起,包裝好后放在2米深的坑中,拉出起爆雷管的腳線和母線連接好,然后在藥包上覆蓋一層松土,再在坑口用木板(1厘米厚以上)蓋嚴。
5、 有掩體的,放炮人員可在掩體后起爆,掩體距銷毀地點大于120米,無掩體的,母線長不得小于200米。
6、 放炮警戒距離必須大于200米,警戒人員必須警戒到位后,及時通知現場總負責人警戒已把好,現場總負責人必須確認所有警戒都已布置好后,方可命令放炮員放炮。
7、 放炮后,必須等15分鐘后對現場進行仔細檢查,搜集殘存爆破器材重新進行銷毀。
八、 禁止在夜間、雨天、霧天和三級風以上的天氣里銷毀爆破器材。
九、 炸藥銷毀在銷毀地點可用竹質或木質的扎眼工具把炸藥外皮剖開,把藥粉倒在盛水的容器內銷毀。溶解10kg炸藥需用水30kg。
十、 溶解后的炸藥應傾倒在廢坑中掩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