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guī)定了輕便摩托車的技術條件、試驗規(guī)則和抽樣方法,適用于各種輕便摩托車。
1 技術要求
1.1 輕便摩托車產(chǎn)品應按規(guī)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零、部件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1.2 制造廠應提供輕便摩托車的主要技術規(guī)格,包括主要尺寸及參數(shù),主要結構型式及參數(shù),技術性能指標等,參見附錄 A(補充件)。
1.3 輕便摩托車的主要技術性能指標必須滿足 GB 4558-84《輕便摩托車 主要技術性能指標》的規(guī)定。
1.4 輕便摩托車必須具備前照燈、尾燈、后號牌燈、轉向燈、制動燈、后視鏡、車速表和音響器等安全行車裝置。安全行車裝置的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安裝要求應符合相應的標準。
1.5 車輛的制動系統(tǒng)必須完善、可靠、操縱機構布局合理,鋼繩與接頭的緊固和鋼繩都應有足夠強度,不應低于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1.6 汽油機總成要求
1.6.1 汽油機的動力性能應能保證使整車達到主要技術性能指標的規(guī)定。
1.6.2 汽油機應能適應車輛變工況工作的特點,并具有良好的速度特性。
1.6.3 汽油機應能在車輛縱傾 20°、橫傾 30°的條件下正常運轉。
1.6.4 汽油機的廢氣排放應符合國家規(guī)定。
1.6.5 汽油機應能在最低空載穩(wěn)定轉速以上的所有范圍內穩(wěn)定運轉,變換節(jié)氣門開度,變速過渡要圓滑,不應熄火。
1.7 成車裝配要求
1.7.1 車輛不得漏裝、錯裝零件,各零、部件裝配應準確、可靠。
1.7.2 緊固件裝配應準確、牢固,各部位的裝配力矩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
1.7.3 離合器、節(jié)氣門及制動器的操縱機構應保證輕便靈活、復位可靠,應留有足夠的繼續(xù)調整的余地,自由行程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
1.7.4 各轉動部位均應作精細調整,使運轉靈活,間隙適當,各可調部位應留有適當?shù)恼{整余地。
1.7.5 各對稱形的部件,包括車把,前、后泥板,衣架,左、右轉向燈等均應與車架中心左、右對稱,偏斜不得超過有關規(guī)定。
1.7.6 前后輪的中心面相對偏差不得超過 7mm。
1.7.7 前后輪輪輞的徑向圓跳動及端面圓跳動均不得超過 15mm。
1.7.8 車把轉向應靈活,轉向限位機構必須可靠。
1.7.9 車輛密封必須可靠,不得漏油、漏氣、漏液。
1.7.10 電氣部分應工作正常,布線合理,各接點連接可靠并有絕緣措施。
1.8 車輛的表面質量
1.8.1 油漆件的表面應光滑、平整、色澤均勻,裝飾表面不允許有明顯的流疤、麻坑、集結的砂粒及明顯桔印、劃傷、裂痕和漏漆等缺陷,非裝飾表面不允許有露底和嚴重的流疤、裂痕等缺陷。
1.8.2 電鍍件表面應色澤光亮、均勻,外露部分不得有燒黑、臌泡、剝落、露底、及明顯的毛刺。
1.8.3 塑料件表面應色澤均勻,無明顯飛邊、劃傷、裂紋和凹陷。
2 試驗規(guī)則
輕便摩托車道路性能試驗,分為下列四種:
a)產(chǎn)品出廠試驗。
b)產(chǎn)品質量定期檢查試驗。
c)產(chǎn)品技術鑒定試驗。
d)產(chǎn)品驗收試驗。
2.1 產(chǎn)品出廠試驗
2.1.1 車輛在出廠前,必須逐臺進行試驗,以保證質量。
2.1.2 出廠試驗包括以下項目:
a)起動性能試驗:試驗方法按 GB 4561-84《輕便摩托車 起動性能試驗方法》的規(guī)定進行。
b)行駛檢查:車輛作 3~5 km 的行駛檢查和調整,以檢查各部位工作的協(xié)調性。
c)制動性能試驗:試驗方法按 GB 4562-84《輕便摩托車 制動性能試驗方法》的規(guī)定進行。
注:如有專用試驗臺架,可用臺架試驗代替路試。
2.1.3 出廠試驗應符合該車的出廠檢驗要求。
2.2 產(chǎn)品質量定期檢查試驗
2.2.1 大量或成批生產(chǎn)的輕便摩托車,必須定期檢查產(chǎn)品質量是否符合技術條件的要求,并發(fā)現(xiàn)產(chǎn)品存在的質量問題,以保證產(chǎn)品質量的穩(wěn)定和促進質量的不斷提高。
2.2.2 年產(chǎn)五萬輛以上的產(chǎn)品,每季度抽查試驗一次,每年考核試驗一次,每次均試驗五輛。
年產(chǎn)一萬輛以上的產(chǎn)品,每季度抽查試驗一次,每年考核試驗一次,每次均試驗三輛。
年產(chǎn)一萬輛以下的產(chǎn)品,每半年抽查試驗一次,每年考核試驗一次,每次均試驗三輛。
2.2.3 試驗車輛由制造廠檢查部門從已驗收合格的產(chǎn)品中隨機抽取。
2.2.4 試驗規(guī)程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
2.2.5 產(chǎn)品質量的定期檢查試驗方法,應按 GB 4750-84《輕便摩托車 道路行駛試驗方法》的規(guī)定進行,抽查試驗應符合 2 000 km 無故障行駛要求;年度考核試驗應符合 6 000 km 可靠性行駛要求。
2.3 產(chǎn)品定型試驗
凡輕便摩托車新產(chǎn)品(包括改進型轉廠生產(chǎn))須經(jīng)過定型試驗。
注:改進型是指總體布置或主要部件進行改進的車輛。
2.3.1 用于定型試驗的車輛應不少于三輛。
2.3.2 試驗規(guī)程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
2.3.3 試驗方法按 GB 4570-84《輕便摩托車 道路行駛試驗方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輕便摩托車在產(chǎn)品定型時需作 12 000 km的耐久性行駛試驗。
2.4 產(chǎn)品驗收試驗項目由供需雙方協(xié)商確定。
3 標志、包裝、運輸和保管
3.1 每輛輕便摩托車上有應有銘牌,銘牌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a)制造廠名稱;
b)型號;
c)出廠編號;
d)出廠年月
3.2 出廠車輛應附有產(chǎn)品合格證,使用維修說明書裝箱清單。
3.3 裝箱儲運前應關閉汽化器阻風門,放盡油箱及汽化器中的燃油和潤滑油,消聲器出口用油紙封嚴。
3.4 車輛應采取必要的防銹措施,保證在正常的儲運條件下,六個月內不發(fā)生銹蝕。
3.5 運輸過程中,應有能保證產(chǎn)品商品性的適當?shù)陌b,以防損傷產(chǎn)品。
3.6 在庫房存放時,應與易燃品和化學腐蝕品隔離。
附 錄 A
輕便摩托車主要技術參數(shù)及性能
(補充件)
A1 主要尺寸及結構參數(shù)
A1.1 外形尺寸:長、寬、高,mm。
A1.2 軸距,mm。
A1.3 離地間隙,mm。
A1.4 通過角,(°)。
A1.5 轉彎圓直徑,m。
A1.6 操縱把回轉角,(°)。
A1.7 前伸角,(°)。
A1.8 重量:車輛凈重,kg;空車重量,kg;最大允許載重量,kg。
A1.9 油箱容積,L;備用,L。
A1.10 前后輪規(guī)格。
A1.11 輪胎氣壓:前輪,kpa;
后輪,kpa。
A2 型式及結構特征
A2.1 汽油機
A2.1.1 型式。
A2.1.2 缸徑×沖程,mm。
A2.1.3 氣缸工作容積,ml。
A2.1.4 壓縮比。
A2.1.5 標定功率,ps/rpm。
A2.1.6 最大扭矩, kgf·m/rpm。
A2.1.7 最低空載穩(wěn)定轉速,rpm。
A2.1.8 燃油消耗率,g/ps·h。
A2.1.9 最低燃油消耗率, g/Ps·h。
A2.1.10 汽油。
A2.1.11 潤滑油。
A2.1.12 汽油、潤滑油容積混合比。
A2.2 離合器
A2.3 減速器速比
A2.3.1 初級傳動比。
A2.3.2 末級傳動比。
A2.3.3 第一檔速比。
A2.3.4 第二檔速比。
A2.4 燃料供給系統(tǒng)
A2.4.1 汽化器。
A2.4.2 空氣濾清器。
A2.5 懸掛減振系
A2.5.1 前懸掛。
A2.5.2 后懸掛。
A2.6 起動方式
A2.7 制動系統(tǒng)
A2.7.1 前制動器。
A2.7.2 后制動器。
A2.8 轉向操縱系統(tǒng)
A2.9 電器設備
A2 .9.1 發(fā)電機。
A2.9.2 蓄電池。
A2.9.3 前照燈。
A2.9.4 左、右轉向燈。
A2.9.5 尾燈(含后號牌燈、制動燈)。
A2.10 儀表
A3 主要技術性能指標
A3.1 最高車速
A3.2 最小穩(wěn)定車速
A3.3 加速性能
A3.4 爬坡能力
A3.5 經(jīng)濟油耗
A3.6 經(jīng)濟車速
A3.7 制動性能
A3.8 最大行駛噪聲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業(yè)部、機械工業(yè)部、航空工業(yè)部、兵器工業(yè)部和郵電部共同提出。
本標準由上海市自行車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輕便摩托車技術條件、道路試驗》起草小組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和平、魏曉源、張國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