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
發(fā)布單位: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起草單位: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關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的通告 二○○五年 第24號
依據(jù)《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具體確定標準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的規(guī)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F(xiàn)予以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
(GJB1-2005)
(2005年4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發(fā)布 2005年5月1日實施)
前 言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編號為GJB1-2005。
本標準由北京市公安局批準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建華、翟雙合、王立、趙繼強、王剛、盧暉、張文忠、肖偉明、傅以諾、秦澤、王鋼、臧志成。
引 言
為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正確地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保證交通事故處理工作的公開、公正、公平,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實踐,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包括:確定當事人責任的基本原則和方法、過錯行為分類、當事人責任的分類及組合、依過錯行為的交通事故分類。
本標準"確定責任一"列舉了一方當事人為全部責任的過錯情形;在確定當事人責任時,優(yōu)先適用"確定責任一";只有一方當事人有"確定責任一"所列過錯行為的確定其為全部責任;雙方當事人同時具有"確定責任一"所列過錯行為的,雙方當事人為同等責任。
無法適用"確定責任一"確定責任時,首先按照附錄中依過錯行為的交通事故類別確定當事人有無A類行為,其次確定當事人有無附錄中B類行為,然后根據(jù)"確定責任二"確定當事人責任。
根據(jù)本標準"確定責任二"確定雙方當事人責任后,任何一方當事人具有飲酒后、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過錯行為的,再根據(jù)"確定責任三"加重其一級責任。
"確定責任一"至"確定責任五"未列舉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責任。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本標準明確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規(guī)則和方法。
1.2本標準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道路上發(fā)生的,依照一般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2 依據(jù)
2.1本標準的依據(j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3 基本原則
3.1本標準根據(jù)交通事故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責任。
4 過錯行為分類
4.1本標準將當事人與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分為嚴重過錯行為(以下稱:A類行為)、一般過錯行為(以下稱:B類行為)二類。
4.2 A類行為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在發(fā)生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B類行為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條件,在發(fā)生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
4.3 過錯行為分類見"附錄"。
5 責任分類及組合
5.1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五級責任。
5.2雙方當事人的責任組合為:全部責任與無責任、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同等責任與同等責任。
6 依過錯行為的交通事故分類
6.1車輛在路口未按規(guī)定讓行事故;
6.2車輛在路口未按交通信號通行事故;
6.3車輛違反右側通行規(guī)定、未各行其道事故;
6.4車輛在路段未按規(guī)定讓行事故;
6.5車輛未按規(guī)定變更車道、借道通行事故;
6.6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會車、后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事故;
6.7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掉頭事故;
6.8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超車事故;
6.9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停放事故;
6.10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裝載事故;
6.11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行車、停車發(fā)生的乘車人事故;
6.12行人未按規(guī)定通行事故;
6.13未按規(guī)定施工、作業(yè)事故;
6.14未按規(guī)定設置廣告牌、管線事故。
7 確定責任一 -- 確定責任的特別情形
7.1一方當事人有下列行為的,為全部責任。雙方當事人同時具有下列行為的,為同等責任。
7.1.1當事人逃逸,造成現(xiàn)場變動、證據(jù)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7.1.2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
7.1.3當事人駕駛車輛在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紅燈繼續(xù)通行的。
7.1.4當事人駕駛機動車越過施劃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隔離設施與道路上的其他車輛或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7.1.5當事人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通行范圍內,刮撞同向行駛非機動車的。
7.1.6當事人駕駛車輛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圍內刮撞行人的。
7.1.7當事人駕駛車輛刮撞依法在人行橫道內通行的行人的。
7.1.8當事人駕駛車輛未避讓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7.1.9當事人所駕駛車輛的裝載物在遺灑、飄散過程中,導致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7.1.10當事人駕駛機動車倒車時,與車后其它車輛、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7.1.11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逆行,與順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7.1.12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超越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8 確定責任二 -- 根據(jù)附錄AB分類確定責任
8.1遇有無法適用"確定責任一"列舉情形的,按照"附錄"中依過錯行為的交通事故類別確定當事人有無A類行為,并確定當事人有無附錄中B類行為,然后根據(jù)以下方法確定當事人責任:
8.1.1一方當事人有A類行為,另一方當事人無A、B類且無其他與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有關的過錯行為的,有A類行為方為全部責任。
8.1.2一方當事人只有A類行為,另一方當事人只有B類行為的,只有A類行為方為主要責任,另一方為次要責任。
8.1.3一方當事人有A、B二類行為,另一方當事人只有A類或者B類行為的,有A、B二類行為方為主要責任,另一方為次要責任。
8.1.4雙方當事人均只有A類行為或者均有A、B二類行為的,雙方為同等責任。
9 確定責任三 -- 確定加重責任
9.1根據(jù)"確定責任二"確定雙方當事人責任后,任何一方當事人有飲酒后、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過錯行為的,僅加重其一級責任。但是,加重責任方根據(jù)"確定責任二"已確定為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不再加重責任。
9.2雙方當事人只要有飲酒后、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過錯行為的,互相不加重責任。
10確定責任四 -- 確定無責任
10.1各方當事人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行為,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當事人均為無責任。
10.2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為無責任。
11確定責任五 -- 確定教練員責任
11.1學員在教練員陪同下學習駕駛中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相應的當事人責任,學員不承擔責任。
12確定責任六 -- 確定三方以上當事人責任
12.1三方以上當事人責任,參照本標準確定。
13確定責任七-- 本標準未列舉情形的責任確定
13.1凡"確定責任一"至"確定責任五"未列舉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責任。
14不確定責任
14.1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確定當事人責任。在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時,僅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15道路外交通事故
15.1道路外交通事故不適用本標準。
附錄
附錄:
當事人過錯行為及事故分類表
嚴重過錯行為(A類行為)
1車輛在路口未按規(guī)定讓行事故
1. 104410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交叉路口時,未讓行人和優(yōu)先通行的車輛先行的。
2. 203830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
3. 205117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的。
4. 205117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未讓左轉彎車輛先行的。
5. 205211 206911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但是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讓優(yōu)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6. 205212 206912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未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
7. 205213 206910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車輛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的。
8. 205214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未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的。
9. 206913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未讓左轉彎車輛先行的。
10. 304310通過環(huán)形路口,進環(huán)形路口的機動車未讓已在路口內環(huán)行或者出環(huán)行路口的機動車先行的。
11. 304320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號時,未讓先于本放行信號放行的車輛先行的。
12. 305411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號時,未讓先于本放行信號放行的車輛先行的。
2車輛在路口未按交通信號通行事故
13. 103810車輛在路口未按交通信號指示方向通行的。
14. 205111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劃有導向車道的交叉路口,未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通過路口的。
3車輛違反右側通行規(guī)定、未各行其道事故
15. 103510車輛違反右側通行規(guī)定的。
16. 103610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進入非機動車道通行的。
17. 103610非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進入機動車道通行的。
18. 106710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19. 106710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20. 303412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和摩托車,未在輔路行駛的。
21. 303610在道路劃設的公交專用車道內,其他車輛違反規(guī)定進入該車道行駛的。
22. 305511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內逆向行駛的。
4車輛在路段未按規(guī)定讓行事故
23. 104710機動車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未停車讓行的。
24. 104720機動車行經(jīng)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有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
25. 207020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機動車未讓行的。
26. 207020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在受阻的路段借用不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的。
27. 207214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轉彎時與正常行駛的非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28. 303414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礙無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車行道通行時,車輛未避讓借道通行的行人的。
29. 303511借道通行的車輛未讓所借車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先行的。
30. 304410機動車進出或者穿越道路,未讓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的車輛、行人先行的。
31. 304410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進主路的機動車未讓在主路上行駛的和出主路的機動車先行,輔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未讓出主路的機動車先行的。
32. 305513非機動車在與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未避讓行人的。
5車輛未按規(guī)定變更車道、借道通行事故
33. 204420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影響相關車道內機動車行駛的。
34. 205320機動車在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未依次排隊,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的。
35. 207010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未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未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的。
36. 303514左右兩側車道的車輛向同一車道變更時,左側車道的車輛未讓右側車道的車輛先行的。
37. 304913機動車借道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通行的。
6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會車、后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事故
38. 104310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的。
39. 204812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有障礙的路段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在有障礙的路段,未讓無障礙的一方先行的。
40. 204812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有障礙的路段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而無障礙的一方未駛入時,未讓有障礙的一方先行的。
41. 204813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的坡路,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未讓上坡的一方先行的。
42. 204813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的坡路,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未讓下坡的一方先行的。
43. 204814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的山路,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未讓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的。
7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掉頭事故
44. 204910在有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以及在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橋梁、急彎、陡坡、隧道掉頭的。
45. 204920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掉頭,妨礙正常行駛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46. 304210在有掉頭標志、標線或者未設置禁止左轉彎、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路口、路段掉頭時,未提前進入導向車道或者在距掉頭地點150米至50米處駛入最左側車道,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的。
8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超車事故
47. 104311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時超車的。
48. 104312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
49. 104314行經(jīng)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時超車的。
50. 204710超車時,后車未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未從前車的左側超越的。
51. 204710超車時,未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與被超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52. 205114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號時,未依次通過,超越前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53. 205116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未依次停車等候的。
9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停放事故
54. 105210夜間機動車在車行道上發(fā)生故障可以移動時,駕駛人未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且未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55. 105610夜間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在車行道停放的。
56. 106810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故障或者發(fā)生交通事故,未按規(guī)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未在故障車來車方向150米以外設置警告標志的。
57. 206010夜間機動車在車行道發(fā)生故障或者發(fā)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未按規(guī)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的。
58. 206311夜間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臨時停車的。
59. 206312夜間在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臨時停車的。
60. 206313夜間在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臨時停車的。使用上述設施的車輛除外。
61. 305011夜間機動車在道路上未按順行方向臨時停車,車身右側靠道路邊緣超過30厘米,未同時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62. 305320夜間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確需在應急車道內臨時停車時,未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車身超出應急車道占用車行道,未將故障車警告標志設在被占用的車行道內的。
10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裝載事故
63. 205410機動車裝載長度、寬度、距地面高度違反規(guī)定,導致交通事故發(fā)生的。
11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行車、停車發(fā)生的乘車人事故
64. 206211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導致乘車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65. 206314車輛未停穩(wěn)前開車門和上下人員的。
66. 206314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67. 206316城市公共汽車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時,乘客與其他車輛發(fā)生事故的。
68. 304110夜間在無路燈照明的道路上未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的。
12行人未按規(guī)定通行事故
69. 105410未避讓進行作業(yè)的道路養(yǎng)護車輛、工程作業(yè)車的。
70. 106210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不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
71. 106210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未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72. 106710進入高速公路的。
73. 106810 304710夜間機動車在行駛中發(fā)生故障、事故時,除搶救傷員、滅火等緊急情況外,駕駛人、乘車人未按規(guī)定離開車輛和車行道的。
74. 106910除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緊急公務外,其他人員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車輛的。
75. 203912紅燈亮時,進入人行橫道的。
76. 207411在車行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77. 207412在車行道坐臥、嬉鬧的。
78. 303114、303214施工作業(yè)、維修、養(yǎng)護人員橫穿車行道時,未避讓來往車輛的。
79. 305712行人進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的。
80. 305713行人在車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發(fā)送物品的。
81. 305714在車行道上等候車輛或者招呼營運車輛的。
82. 305716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未待車停穩(wěn)后上下車的。
83. 305716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未在??空净蛘咧付ǖ攸c候車與進出站的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發(fā)生事故的。
84. 306012在高速公路上進行施工、維修、養(yǎng)護等作業(yè)人員,未按規(guī)定穿戴反光服飾,橫穿車行道時,未避讓來往車輛的。
13未按規(guī)定施工、作業(yè)事故
85. 103110未經(jīng)許可,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的。
86. 103220施工作業(yè)單位未在經(jīng)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yè),并未在距離施工作業(yè)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的。
87. 103220 303115施工作業(yè)單位施工作業(yè)完畢,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導致發(fā)生事故的。
88. 203510道路養(yǎng)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yǎng)護、維修時,未按規(guī)定設置規(guī)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
89. 203520道路施工需要車輛繞行,施工單位未在繞行處設置標志的。
90. 303113作業(yè)區(qū)周圍夜間未在距來車方向不少于100米的地點設置反光的施工標志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志的。
91. 303213夜間在車行道停車作業(yè)時,未在作業(yè)現(xiàn)場劃出作業(yè)區(qū),并設置圍擋;未在不少于100米的地點設置反光的施工標志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志的。
92. 306011在高速公路上進行施工、維修、養(yǎng)護等作業(yè)的單位,除日常維修、養(yǎng)護外,未在距離作業(yè)地點來車方向的1000米、500米、300米、100米處分別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牌,夜間未設置紅色示警燈(筒)的。
14未按規(guī)定設置廣告牌、管線事故
93. 102820未按規(guī)定設置廣告牌、管線等,影響通行的。
一般過錯行為(B類行為)
機 動 車
94. 104210 204410 204510 204610 303910 303920 303930機動車違反行駛速度規(guī)定的。
95. 105210白天機動車在車行道上發(fā)生故障可以移動時,駕駛人未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且未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96. 105610白天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停放的。
97. 206010白天機動車在車行道發(fā)生故障或者發(fā)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未按規(guī)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的。
98. 206311白天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臨時停車的。
99. 206312白天在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臨時停車的。
100. 305011白天機動車在道路上未按順行方向臨時停車,車身右側靠道路邊緣超過30厘米,未同時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101. 305320白天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確需在應急車道內臨時停車時,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燈光、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車身超出應急車道占用車行道,未將故障車警告標志設在被占用的車行道內的。
102. 203510道路養(yǎng)護施工作業(yè)車輛、機械作業(yè)時未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103. 204410摩托車在道路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未在最右側車道行駛的。
104. 205113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的。
105. 205115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遇停止信號時,未停在停止線以外的。
106. 205320機動車在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時,在人行橫道、網(wǎng)狀線區(qū)域內停車等候的。
107. 206313白天在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臨時停車的。使用上述設施的車輛除外。
108. 206316城市公共汽車在站點以外的路段臨時停車的。
109. 303212在道路上進行維修、養(yǎng)護等作業(yè)的機動車未開啟黃色標志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110. 303310作業(yè)車輛占用車道作業(yè)時,未按規(guī)定開啟箭頭指示標志燈的。
111. 303411在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大客車、貨運汽車、摩托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在快速車道行駛的;但大客車超越前方車輛時除外。
112. 303413實習期內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在快速車道行駛的。
113. 304110夜間在有路燈的路段未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的。
114. 304710白天機動車在行駛中發(fā)生故障、事故,除搶救傷員、滅火等緊急情況外,駕駛人、乘車人未按規(guī)定離開車輛和車行道的。
115. 305110公共汽車、電車駛入??空疚丛谕?空疽粋葐闻趴窟呁\?;在??空疽酝獾牡攸c停車上下乘客導致發(fā)生事故的。
非 機 動 車
116. 206910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右側轉彎的。
117. 207213醉酒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118. 207311醉酒駕馭畜力車的。
119. 305412在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轉彎時,未沿非機動車禁駛區(qū)邊緣或者路口中心右側轉彎的。
120. 305413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在非機動車禁駛區(qū)內行駛或者停車的。
121. 305511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未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1.5米的范圍內行駛,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未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2.2米的范圍內行駛,畜力車未在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向左2.6米的范圍內行駛的。
行人及施工作業(yè)
122. 103610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未在道路兩側通行的。
123. 303112白天未在作業(yè)區(qū)周圍設置圍擋的。
124. 303113白天未在作業(yè)區(qū)周圍距來車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點設置施工標志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志的。
125. 303213白天在車行道停車作業(yè)時,未在作業(yè)現(xiàn)場劃出作業(yè)區(qū)、設置圍擋;在作業(yè)區(qū)來車方向設置反光的施工標志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志少于50米的。
關于“附錄”的說明:
1.“附錄”包括:交通事故分類和過錯行為分類。各條內容由序號,法律、法規(guī)代碼以及過錯行為的表述組成。
2.“附錄”中條文的編碼排列順序依次為:序號,法律、法規(guī)代碼。
3.法律、法規(guī)代碼中的前兩位數(shù)字系指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代碼。其中“10”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30”表示《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4.法律、法規(guī)代碼第三至第六位數(shù)字,系指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條、款、項。例如:“305511”系指《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