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0827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如ISO5053所定義的下列自行式工業(yè)車輛(以下簡稱“車輛”)的安全要求及其驗證方法:
a) 平衡重式叉車;
b) 前移式叉車(具有可伸縮的門架或貨叉架);
c) 插腿式叉車;
d) 托盤堆垛車;
e) 高起升平臺搬運車;
f) 操作臺起升高度不大于1200mm 的車輛;
g) 側(cè)面式叉車(單側(cè));
h) 側(cè)面堆垛式叉車(兩側(cè)和三向);
i) 托盤搬運車;
j) 雙向和多向運行叉車;
k) 牽引力不大于20000N 的牽引車;
l) 平衡重式越野叉車;
m) 其他以蓄電池、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氣為動力的工業(yè)車輛。
注1:本部分不適用于以壓縮天然氣為動力的車輛,以壓縮天然氣和其他動力源為動力的車輛可能在將來修訂本部分時增加。
對于操作臺起升高度大于1200mm 的車輛和/或帶著載荷起升至1200mm 以上運行的車輛,本部分應與ISO3691-3一起使用。
注2:ISO3691-3不適用于平衡重式叉車或搬運集裝箱的車輛。
注3:有些帶有起升高度不大于1200 mm 操作臺的低起升揀選車,可以安裝一個附加起升裝置,將載荷起升至1800mm 的最大起升高度的,可適用。
本部分 不 適 用 于 自 行 式 伸 縮 臂 式 叉 車、無 人 駕 駛 車 輛 和 載 運 車,ISO 3691-2、ISO 3691-4 和ISO3691-6分別適用于這些車輛。
本部分不適用于在苛刻條件下(如極端天氣、冷庫應用、危險環(huán)境)工作的車輛,這些情況需要有特殊防護措施。
本部分涉及了除以下情形外,有關(guān)機械在制造商預期用途下使用和可預見條件下誤用的,如附錄 B
所列的所有重大危險、危險狀態(tài)或危險事件。
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況可能發(fā)生的危險:
———在制造過程中;
———搬運能自由擺動的懸吊載荷時;
———在公路上使用時;
———在潛在爆炸性環(huán)境中操作時;
———在與貨架之間的單側(cè)間隙小于500mm 的狹窄通道上使用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