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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碼頭安全技術基本要求

標 準 號: GB16994-1997
替代情況:
發(fā)布單位: 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
起草單位: 交通部標準計量研究所、浙江省港航監(jiān)督局、大連港務局、錦州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南京港監(jiān)處
發(fā)布日期:
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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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前言
  本標準規(guī)定的各項要求涉及油碼頭裝卸油品火災危險性分級,技術要求,這些規(guī)定用來保證油碼頭安全技術基本要求的統(tǒng)一。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提出。
  本標準由交通部安全監(jiān)督局和交通部公安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交通部標準計量研究所、浙江省港航監(jiān)督局、大連港務局、錦州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南京港監(jiān)處。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熊才啟、汪基銘、孟慶明、郭衛(wèi)中、孫小章。
  本標準委托交通部標準計量研究所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油碼頭設施、設備和作業(yè)的安全技術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海港(包括河口港)、河港油碼頭。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65-83 工業(yè)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guī)范
  GBJ74-84 石油庫設計規(guī)范
  GB2894-88 安全標志
  GB4385-1995 防靜電鞋、導電鞋技術要求
  GB8978-8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12014-89 防靜電工作服
  GB12158-90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GB13348-92 液體石油產(chǎn)品靜電安全規(guī)程
  GB15599-1995 石油與石油設施雷電安全規(guī)范
  GB50052-1995 供配電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
  GB50057-94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
  GB50058-92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
  GB50192-93 河港工程設計規(guī)范
  JTJ211-87 海港總體及工藝設計
  SY0075-93 油罐區(qū)防火堤設計規(guī)范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油碼頭oil terminal
  專供油船??俊⒀b卸散裝油類的泊位及裝卸作業(yè)區(qū)。
  3.2 絕緣法蘭insulating flange
  指為防止管段間、軟管串間或輸油臂間有電流通路的裝有絕緣襯片、補套和墊圈的接頭專用法蘭。
  3.3 不導電短管single length of non –conducting hose。
  指為防止管段間、軟管串間或輸油臂間有電流通路用橡膠制成的短管。
  4 油碼頭裝卸油類火災危險性分級
  油碼頭裝卸油類火災危險性按油類閃點劃分為三級,見表1。
  表1 油碼頭裝卸油類火災危險性分級
  


  5 技術要求
  5.1 平面布置
  5.1.1 內(nèi)河油碼頭應建在相鄰碼頭或建筑物、構筑物的下游,如確有困難時,在設有可靠安全設施條件下,也可建在上游,并均應避開航道、通航環(huán)境條件復雜水域和水源保護區(qū)。
  5.1.2 海港油碼頭應建在位于非油類碼頭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側。
  5.1.3 油碼頭至其他相鄰碼頭、建筑物、構筑物和油碼頭相鄰兩泊位以及油碼頭內(nèi)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安全距離按有關裝卸油類碼頭防火設計規(guī)定執(zhí)行。
  5.1.4 油碼頭的建筑物、構筑物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建造(護舷設施除外)。
  5.2 電氣裝置
  5.2.1 油碼頭電力裝置應符合GB50058的規(guī)定。
  5.2.2 油碼頭供配電系統(tǒng)應符合GB50052的規(guī)定。
  5.2.3 油碼頭內(nèi)電壓為10kV以上的變配電間應單獨設置,電壓為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間可與油泵房相毗鄰,當與易燃油類泵房相毗鄰時,應滿足下列要求:
  a)隔墻應為非燃燒材料建造的實體墻,與變配電間無關的管線不得穿過隔墻,所有穿墻的孔洞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嚴密填實。
  b)變配電間的門、窗應向外開并設防鼠網(wǎng),其門、窗應設在泵房的爆炸危險區(qū)域以外,如窗設在爆炸危險區(qū)域以內(nèi)時,應設密閉固定窗。
  c)變配電間的地坪,應高于泵房地坪0.6m。
  5.2.4 油碼頭生產(chǎn)作業(yè)區(qū)供配電電纜應采用難燃電纜,當電纜直接埋地敷設時,電纜不得與輸油管線熱力管線敷設在同一管溝內(nèi),直埋深度在一般地段應不小于0.7m,在耕種地段不宜小于1.0m,在巖石地段不應小于0.5m。電纜在電纜溝敷設后應用土砂充填電纜溝。當電纜采用橋架架空敷設時,電纜可與地上輸油管線同架敷設,電纜與管線或其絕緣層之間的凈距應不小于0.2m。
  5.2.5 油碼頭應在適當位置設置報警系統(tǒng)。并配備必要的有效防爆通訊器材。
  5.2.6 防靜電
  5.2.6.1 油碼頭應在適當位置設置消除人身靜電裝置。
  5.2.6.2 油碼頭輸油管線、鶴管、鋼棧橋等裝卸設備應連接并采用靜電接地,地上或管溝敷設的輸油管線的始末端、分支處及直線段每隔200~300m處應設置防靜電、防感應雷的接地裝置,接地點宜設在固定管墩(架)處。
  5.2.6.3防靜電設計方法、措施和管理應符合GB13348和GB12158的規(guī)定。
  5.2.6.4在爆炸危險場所作業(yè)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工作鞋,應符合GB4385和GB12014的規(guī)定。
  5.2.7 防雜散電流
  5.2.7.1 油碼頭采用輸油臂裝油類時,應在輸油臂上裝一個絕緣法蘭,用橡膠軟管裝卸油類時,應在每條軟管管線上裝設一根不導電短管(絕緣法蘭和不導電短管以下統(tǒng)一簡稱防雜散電流段)。
  5.2.7.2 防雜散電流段的阻值下限不得小于25kΩ,上限不得大于2500kΩ。
  5.2.7.3 防雜散電流段臨水一側的所有金屬應與船體保持電氣連續(xù),其接岸一側所有金屬都應與碼頭的接地裝置保持電氣連續(xù),并防止防雜散電流段兩側外部金屬接觸,以免短路。
  5.2.7.4油碼頭的護舷設施應與靠泊油船絕緣。
  5.2.7.5使用碼頭前方設置專供人員上下的梯道時,不得形成船/岸間的電氣通路。
  5.2.8 防雷
  5.2.8.1 油碼頭建筑物、構筑物的防雷設計應符合GB50057和GB15599的規(guī)定。
  5.2.8.2 油碼頭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應符合GBJ65的規(guī)定。
  5.3 消防設施
  5.3.1 油碼頭的消防設施按有關裝卸油類碼頭防火設計規(guī)定執(zhí)行。
  5.4 安全標志和警示標志
  應在油碼頭適當位置設置相應的安全標志和警示標志,根據(jù)標志的設置位置和性質(zhì)也可設置反光安全標志,安全標志應符合GB2894的規(guī)定,警示標志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5.5 總體、工藝及工程設計
  5.5.1 油碼頭總體、工藝及工程設計應符合GB50192、JTJ211的規(guī)定。
  5.6 輸油及熱力管線
  5.6.1輸油及熱力管線的材質(zhì)、管徑和壁厚應按其輸送介質(zhì)、流量和壓力等因素確定。
  5.6.2地上或管溝內(nèi)的管線,應敷設在管墩或管架上。保溫管線應設管托。
  5.6.3 地上或管溝內(nèi)的管線以及埋地管線的出土端均應采用補償和錨固措施。
  5.6.4 穿越
  5.6.4.1 管線穿越鐵路和道路時,其交角不應小于60°,并應敷設在涵洞或套管內(nèi),套管兩端伸出鐵路路基邊坡不得小于2.0m,道路路肩不得小于1.0m;套管頂距鐵路軌面不應小于1.0m,道路路面不得小于0.8m。
  5.6.4.2 套管內(nèi)的管線不應有連接焊口。
  5.6.5 跨越
  5.6.5.1 管線跨越鐵路和道路時,軌面以上凈空高度應不小于5.5m(蒸汽及內(nèi)燃機車)、6..5m(電氣機車),路面以上凈空高度應不小于5.0m。
  5.6.6 管線應采用焊接連接,特殊需要的地方可采用法蘭連接,但應便于安全檢查和維修。
  5.6.7 鋼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必須涂刷防腐涂層,埋地鋼管還應采取防腐絕緣或其他防護措施;輸送易凝油類的管線應采取防凝措施;管線的保溫層外應設良好的防水層;不放空、不保溫的地上輸油管線應在適當位置采取泄壓措施。
  5.7 鐵路裝卸油類設施
  5.7.1 鐵路裝卸油類作業(yè)線應滿足下列要求:
  a)作業(yè)線應為盡頭式;其終端車位的末端至車檔的安全距離為20m;
  b)作業(yè)線應為平直線;
  c)作業(yè)線中心線至油碼頭內(nèi)道路(消防道路除外)的距離應不小于10m。
  5.7.2 鐵路裝卸油類棧橋橋面應高于軌面3.5m;棧橋上應設安全欄桿;在棧橋的兩端和沿棧橋每隔60~80m處應設上、下棧橋的梯子。
  5.7.3 甲、乙類油類的裝卸車作業(yè)線與丙類油類的裝卸車作業(yè)線應分開設置;當合用一條作業(yè)線且同時作業(yè)時,兩種鶴管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24m;當不同時作業(yè)時,鶴管間距可不限制。
  5.7.4 從下部接卸鐵路油罐車的卸油系統(tǒng)應采用密閉式管道系統(tǒng),從上部向鐵路油罐車灌裝甲、乙類油類時,應采用插到油罐車底部的鶴管。
  5.7.5 鐵路裝卸油類設施的固定部分不得侵入鐵路油罐車運行的安全限界。
  5.7.6 相鄰兩裝卸油類棧橋之間兩條鐵路裝卸油作業(yè)線中心線的距離,當二者或其中之一用于甲、乙類油類時應不小于10m,當二者都用于裝卸丙類油類時應不小于6m。
  5.8 油類裝車(火車、汽車)、裝船
  5.8.1 當裝卸甲、乙類油類時,應采用密閉管道系統(tǒng),注油口必須在艙底、罐底,禁止罐裝(注油口在油艙艙口、油罐灌口從頂部往油艙、油罐裝油)。
  5.9 油泵房、油罐區(qū)
  5.9.1 油泵房、油罐區(qū)設計應符合GBJ74和SY0075的規(guī)定。
  5.10 防污染設施、設備
  5.10.1 油碼頭應配備足夠的污水、殘油、廢棄物和溢油、浮油回收、處理設施和器材,并應按有關操作規(guī)定安放防污染設施、設備。選用的防污染設施、設備應滿足其技術要求,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排放,經(jīng)處理,符合GB8978要求后,才可排放。
  5.11 通風
  5.11.1 油碼頭的生產(chǎn)性建筑物應用自然通風,進行全面換氣。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可采用機械通風。
  5.11.2 在集中散發(fā)有害物質(zhì)的操作場所應采取局部通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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