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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規(guī)定了輻射加工用電子加速器裝置的運營、運行、維護的管理和質量控制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產生電子束能量為0.3 MeV~10 MeV和X射線能量不大于5 MeV的輻射加工用電子加速器裝置。電子束能量低于300 keV的輻射加工用電子加速器裝置可參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