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226的本部分適用于機械(包括協(xié)同工作的一組機械)的電氣、電子和可編程序電子設備及系統(tǒng),而不適用于手提工作式機械。
1:本部分是通用標準,不限制或阻礙技術進步。
2:本部分中的電氣一詞包括電氣、電子和可編程序電子三方面(如電氣設備是指電氣設備、電子設備和可編程序電子設備)。
3:就本部分而言,人(Person)一詞泛指任何個人包括受用戶或其代理指派、使用和管理上述機械的人。
本部分所論及的設備是從機械電氣設備的電源引入處開始的(見5.1)。
本部分適用的電氣設備或電氣設備部件,其標稱電壓不超過1000Va.c或1500Vd.c,額定頻率不超過200Hz。
本部分不包括所有技術要求(如防護、聯(lián)鎖或控制),這些要求是其他標準或規(guī)則為保障人身免遭非電氣傷害所需要的。對有特殊要求的各種類型機械對安全性可提出特殊要求。
本部分具體適用于(但不限于)3.35所定義的機械電氣設備。
本部分未規(guī)定下述機械電氣設備的附加和特殊技術要求:
——露天(即建筑物或其他防護結構的外部)機械;
——使用、處理或生產(chǎn)易爆材料(如油漆或鋸末)的機械;
——易爆易燃環(huán)境中使用的機械;
——當加工或使用某種材料時會產(chǎn)生特殊風險的機械;
——礦山機械;
——縫紉機、縫制單元和縫制系統(tǒng)(包括在GB5226.4中);
——起重機械(包括在GB5226.2中)。
直接用電能作為加工手段的動力電路不屬于GB5226本部分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