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于1996年首次發(fā)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本標準代替GB16006—1995《碘缺乏病消除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GB16006—1995《碘缺乏病消除標準》同時廢止。本標準的全部技術(shù)內(nèi)容為強制性。代替GB 16006-1995《碘缺乏病消除標準》。與GB 16006-1995相比主要修改如下:1.修改了碘缺乏病消除指標;2.增加了保障措施部分。本標準規(guī)定了碘缺乏病的消除標準。適用于碘缺乏病消除的評估、監(jiān)測及其防制效果評價。本標準與GB16006—1995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修改了碘缺乏病消除指標;
———增加了保障措施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