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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品危險貨物危險特性檢驗安全規(guī)范

標 準 號: GB/T 19455-2004
替代情況:
發(fā)布單位: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起草單位: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危險品中心實驗室
發(fā)布日期: 2004-03-04
實施日期: 200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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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前言

  本標準的第5章、第7章和第8章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與聯(lián)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shù)慕ㄗh書 規(guī)章范本》(第13修訂版)及《關于危險貨物運輸?shù)慕ㄗh書 試驗和標準手冊》(第4修訂版)的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其有關技術內容與上述規(guī)章一致,在標準文本格式上按GB/T 1.1-2000做了編輯性修改。
  附錄A和附錄B為規(guī)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全國危險化學品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251)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危險品中心實驗室。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亞太地區(qū)危險品協(xié)會、江南大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利兵、黃勇、尚為、張萊、劉軍、呂剛。
  本標準為首次制訂。

民用爆炸品危險貨物危險特性檢驗安全規(guī)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民用
爆炸品危險貨物危險性的分類、要求、試驗、代碼和標簽、檢驗規(guī)則。
  本標準適用于民用爆炸品危險貨物危險特性的檢驗。
  本標準不適用于對下述貨物危險性的檢驗:
  ——軍用爆炸品的危險性;
  ——在生產(chǎn)過程中的爆炸品的危險性;
  ——無包裝的爆炸物質在運輸中的危險性;
  ——因受靜電或電磁場的影響所造成的危險性;
  ——因操作不當或違章操作所引起的危險性;
  ——其他非正常運輸條件下的特殊危險性;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jù)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9458-2004《危險貨物危險特性檢驗安全規(guī)范 通則》
  聯(lián)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shù)慕ㄗh書 規(guī)章范本》(第13修訂版)
  聯(lián)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shù)慕ㄗh書 試驗與標準手冊》(第4修訂版)

  3 術語和定義

  GB 19458-2004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爆炸 explosion
  在極短時間內,釋放出大量能量,產(chǎn)生高溫,并放出大量氣體,在周圍造成高壓的化學反應或狀態(tài)變化的現(xiàn)象。
  3.2
  爆炸性物質 explosion substance
  能夠通過其自身化學反應生產(chǎn)氣體,反應時在溫度、壓力和速度下能對周圍環(huán)境造成破環(huán)的某一種固態(tài)或液態(tài)物質(或這些物質的混合物)。煙火物質,即使不放出氣體時,也包括在內。
  3.3
  爆炸性物品 explosion articles
  含有一種或多種爆炸性物質的物品。
  3.4
  整體爆炸 mass detonation or explosion of total contents
  全部物質或物品同時發(fā)生爆炸。
  3.5
  配裝組 compatibility group
  在爆炸品中,如果兩種或兩種以上物質或物品在一起能安全積載或運輸,而不會明顯的增加事故率或在一定量的情況下不會明顯的提高事故危害程度的,可視其為同一配裝組。

  4 分類

  4.1 民用爆炸品的劃分
  危險品按照《關于危險貨物運輸?shù)慕ㄗh書 規(guī)章范本》(第13修訂版)的規(guī)定分為9類,民用爆炸品屬于第1類、第1類具體劃分為6項,見表1。
  表1 民用爆炸品的劃分
  

  4.2 配裝組的劃分
  按民用爆炸品的理化性能、爆炸性能、內外包裝方式、特殊危險性等不同特點,劃分為A、B、C、D、E、F、G、H、J、K、L、N和S共13個配裝組,見表2。
  表2 配裝組
  


  表2(續(xù))
  

  5 要求

  5.1 具有或被懷疑具有爆炸性質的任何物質和物品應考慮劃入爆炸品。劃入爆炸品的物質和物品應劃定適當?shù)念悇e和配裝組。
  下列情況的貨物不劃入爆炸品:
  ——極敏感被禁止運輸?shù)谋ㄐ晕镔|(經(jīng)主管機關特別批準的除外);
  ——根據(jù)爆炸品的定義,被明確地排除在爆炸品之外的物質和物品;
  ——不具有爆炸特性的物質和物品。
  5.2 在下列情況時應提供由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危險品分類、定級和危險特性檢驗報告:
  ——首次運輸或生產(chǎn)的;
  ——首次出口的;
  ——國家質檢部門認為有必要時。
  5.3 危險類別的評估通常根據(jù)試驗結果得出。物質或物品被確定的危險類別,應與對提交運輸形式的該物質或物品所作試驗的結果相一致。
  5.4 國家主管當局可根據(jù)試驗結果和爆炸品的定義,把物品或物質排除于爆炸品之外。
  5.5 配裝要求:
  5.5.1 分類代碼相同的貨物(L組除外)可以配裝。
  5.5.2 屬于配裝組L的貨物不能同其他組的貨物配裝。而且只能與該組中同一危險的貨物配裝。
  5.5.3 屬于配裝組A至K的貨物,配裝組相同,但項別不同,只要全部視為屬于具有較小號碼的項就可以配裝。但是1.5項D組的貨物同1.2項D組的貨物配裝時,整個貨物應視為1.1項D組。
  5.5.4 屬于配裝組C、D、E和F的貨物可以配裝,其總體視為具有較后字母的配裝組。
  5.5.5 屬于配裝組G的制品(不包括煙火劑制品和要求特殊裝載的制品),只要在同一艙室中沒有爆炸物質,則可與配裝組C、D和E的制品配裝。
  5.5.6 配裝組N的貨物一般不與其他配裝組(S組除外)的貨物配裝,但是,如果配裝組N的貨物與配裝組C、D、E的貨物配裝時,配裝組N的貨物應視為配裝組D。
  5.5.7 屬于配裝組S的貨物可以同除配裝組A和L以外的其他配裝組的貨物配裝。

  6 試驗

  6.1 分類程序
  6.1.1 程序包括爆炸品認定程序、爆炸品分類程序(見圖1)和配裝組的確定三部分,最后確定爆炸品的分類代碼。
  6.1.2 對待分類物質或物品確定它是否屬于爆炸品危險貨物應遵照附錄A的規(guī)定進行分析和試驗。
  6.1.3 對已被暫定為爆炸品的物質或物品,應遵照附錄B的規(guī)定進行分析和試驗。
  


  圖1 爆炸品分類程序
  6.1.4 配裝組的確定:
  6.1.4.1 將待確定配裝組的各種爆炸品的特性與表3中所給出的特征說明進行對照分析,并參考已確定分類代碼的類似爆炸品,確定該貨物的配裝組別。除S組和N組以外,配裝組的確定一般不必進行試驗。
  表3 分類代碼
  


  6.1.4.2 4.2中的配裝組定義適用于彼此不相容的物質或物品,屬于配裝組S的物質或物品除外。由于配裝組S的標準是一種以試驗為依據(jù)的標準,確定這個配裝組的試驗需要聯(lián)系確定1.4項的試驗。
  6.1.4.3 N組的確定要與確定1.6項的試驗相符合。

  6.2 試驗系列1
  6.2.1 試驗項目:
  類型(a)——隔板試驗、類別(b)——克南試驗、類型(c)——時間/壓力試驗的試驗方法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shù)慕ㄗh書 試驗和標準手冊》(第4修訂版)。
  6.2.2 試驗目的是回答爆炸品認定程序圖(圖A1)中框4的問題“它是爆炸性物質嗎?”在試驗中,只要有1項試驗結果為“+”,就認為該試樣有爆炸性。
  6.3 試驗系列2
  6.3.1 試驗項目:
  類型(a)——隔板試驗、類別(b)——克南試驗、類型(c)——時間/壓力試驗的試驗方法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shù)慕ㄗh書 試驗和標準手冊》(第4修訂版)。
  6.3.2 試驗目的是回答爆炸品認定程序圖(圖A1)中框6的問題:“物南是否太不敏感不應認定劃入爆炸品?”在試驗中,只要有1項試驗結果為“+”,該問題的答案即為“否”。
  6.4 試驗系列3
  6.4.1 類型(a)——撞擊敏感度試驗
  6.4.1.1 試驗儀器
  德國聯(lián)邦材料檢驗局BAM落錘儀或其他等效儀器。
  6.4.1.2 試驗樣品
  糊狀或膠狀以外的固態(tài)物質應遵守以下幾點:
  ——粉末狀物質要過篩(篩孔0.5mm),通過篩子的物質用于做試驗;對于含有一種以上成分的物質,用于做試驗的篩出部分應能代表原來的物質。
  ——壓縮、澆注或以其他方式壓實的物質要打碎成小塊過篩,通過1.0mm篩但留在0.5mm篩上的部分用于試驗;對于含有一種以上成分的物質,用于做試驗的篩出部分應能代表原來的物質。
  ——只以裝藥形式運輸?shù)奈镔|要以圓片(小片)形式做試驗,圓片體積為40mm3(大約直徑4mm,厚3mm)。
  對于粉末狀物質,試樣用容積40mm3的量器(直徑3.7mm,高3.7mm)量取。
  對于液體物質,用容積40mm3的移液管量取。對于粉末、糊狀或膠狀物質,輕壓上面的撞擊圓柱與試樣接觸,但不壓平。液體試樣使液體充滿下承受撞擊面與導向環(huán)之間的槽,用測深規(guī)使上面的撞擊圓柱下降到距下撞擊圓柱2mm處,固定。
  6.4.1.3 試驗程序
  根據(jù)公式E撞擊能(J)≈m落錘質量(kg)×g(取10N/kg)×h落錘落高(m)。試驗開始從10J進行1次試驗。如在此試驗中觀察到“爆炸”(爆炸聲、火花或火焰),就逐漸降低撞擊能繼續(xù)進行試驗,直到觀察到“分解”或“無反應”為止。在這一撞擊能水平下重復進行試驗,如果不發(fā)生爆炸,重復5次;否則就再逐級降低撞擊能,直到測定出極限撞擊能為上。如果在10J撞擊能水平下,觀察到的結果是“分解”(顏色改變或有味道)或“無反應”(即不爆炸),則逐級增加撞擊能繼續(xù)進行試驗,直到第1次得到“爆炸”的結果。那么再降低撞擊能,直到測定出量低撞擊能。
  6.4.1.4 試驗判定
  如果在6次試驗中至少出現(xiàn)1次“爆炸”的最低撞擊能是2J或更低,試驗結果為“+”,即物質太危險不能以其進行試驗的形式運輸。否則結果為“-’。
  注:允許使用被證明與本方法等效的其他方法。
  6.4.2 類型(b)——摩擦感度試驗
  6.4.2.1 試驗儀器
  德國聯(lián)邦材料檢驗局BAM摩擦儀或其他等效儀器。
  6.4.2.2 試驗樣品
  通常以物質收到時的形式進行試驗。濕潤物質應以運輸規(guī)定的濕潤含量最小者進行試驗。此外對于糊狀或膠狀以外的固態(tài)物質應遵守以下幾點:
  ——粉末狀物質要過篩(篩孔0.5mm),通過篩子的物質用于做試驗;對于含有一種以上成分的物質,用于做試驗的篩出部分應能代表原來的物質。
  ——壓縮、澆注或以其他方式壓實的物質要打碎成小塊過篩,通過0.5mm篩上的部分用于試驗;對于含有一種以上成分的物質,用于做試驗的篩出部分應能代表原來的物質。
  ——僅以裝藥形式運輸?shù)奈镔|要以體積10mm3(最小直徑4mm)的圓片或小片形式進行試驗。
  ——用于試驗的物質數(shù)量約為10 mm3,粉末狀物質用量具(直徑2.3mm、深2.4mm)取量;糊狀或膠狀物質用壁厚0.5mm的帶2mm×10mm窗孔的矩形量具量取。
  6.4.2.3 試驗程序
  ——瓷板和瓷棒表面的每1部分只能使用1次;每根瓷棒的兩個端面可做兩次試驗,而瓷板的兩個磨擦面可做3次試驗。將瓷板固定在磨擦儀的托架上,使海綿紋路的槽溝與運動方向橫切。將牢固卡緊的磁棒置于試樣上,在荷重臂上加上所要求的砝碼,啟動開關。應注意確保磁棒貼在試樣上,而且當瓷板移動到磁棒前時,有足夠的物質進入磁棒下面。
  ——試驗從用360N荷重進行第1次試驗開始。如果在第1次試驗中觀察到“爆炸”(爆炸聲、火花或火焰)結果,便逐級減少荷重繼續(xù)進行試驗,直到觀察到“分解”(顏色改變或有味道)或“無反應”(即不爆炸)結果為止。在此摩擦荷重水平上重復進行試驗,如果不爆炸,重復進行6次試驗,否則就再逐級減少荷重,直到在6次實驗中沒有發(fā)生“爆炸”的最低荷重得到確定為止。如果在360N的第1次試驗中,結果為“分解”或“無反應”,那么此試驗也要再進行5次。如在這最高荷重的6次試驗中,結果都是“分解”或“無反應”,即可認為物質對摩擦是不敏感的,如在這最高荷重的6次試驗中得到1次“爆炸”結果,就按上述的方法減少荷重。

  6.4.2.4 試驗判定
  如果在6次試驗中出現(xiàn)1次“爆炸”的最低摩擦荷重小于80N,試驗結果為“+”,即物質太危險不能以其進行試驗的形式運輸。否則結果為“-”。
  注:允許使用被證明與本方法等效的其他方法。
  6.4.3 類型(c)——75℃熱穩(wěn)定性試驗
  6.4.3.1 試驗儀器:溫度可以保持和記錄75℃±2℃的帶有雙重溫度自動調節(jié)器、有防爆和通風裝置的電烘箱,精度為±0.1g的天平,3個熱電偶。
  6.4.3.2 試驗程序:
  ——將少量試樣在75℃下加熱48h,如試樣在試驗中沒有發(fā)生爆炸反應,那么應進行下述步驟;如發(fā)生爆炸或著火,物質即為太熱不穩(wěn)定不能運輸。
  ——將50g試樣放入燒杯,加蓋后放進烘箱,將烘箱加熱到75℃,試樣在這一溫度下保持48h或直到出現(xiàn)著火、爆炸現(xiàn)象,以較早發(fā)生者為準。如果沒有出現(xiàn)著火或爆炸但出現(xiàn)某種自加熱現(xiàn)象(如冒煙或分解),那應當進行下述試驗。如物質沒有顯示不穩(wěn)定現(xiàn)象,則可當它是穩(wěn)定的,不需進行下一步測試。
  ——將100g(或100cm3,如密度小于1000kg/m3)試樣放在一根管子里,將同樣數(shù)量的參考物質放在另一根管子里。將熱電偶T1和T2插到管內物質一半高度的地方。如熱電偶對于被試物質和參考物質來說不是惰性的,則應用惰性外罩包住。將熱電偶T3和加了蓋的兩根管子放入烘箱內,在試樣和參考物質達到75℃以后48h內,測量試樣與參考之間的溫度差,記下試樣分解的跡象。
  6.4.3.3 試驗判定:在程序第2步中,如果出現(xiàn)著火或爆炸,結果為“+”,如果沒有觀察到變化,結果為“-”。在程序第3步中,如果出現(xiàn)著火或爆炸或記錄到的溫度差(即自加熱)為3℃或更大,結果即為“+”。如果記錄到的自加熱小于3℃,但觀察到一定分解現(xiàn)象,則需進行附加試驗或評價,再確定試驗結果。如果試驗結果為“+”,則物質為太熱不穩(wěn)定不能運輸。
  6.4.4 類型(d)——小型燃燒試驗
  6.4.4.1 試驗材料:煤油浸泡過的鋸木屑(約100g木屑和200 cm3煤油),1個點火器和1個薄的正好可以盛下試驗物質并與試樣兼容的塑料燒杯。
  6.4.4.2 試驗程序:在燒杯內放置10g物質,將燒杯置于木屑底座(30cm長,30cm寬、1.3cm厚;對于不易點燃的物質厚度增至2.5cm)的中央,然后用電點火器將木屑點燃。用10g試樣進行兩次試驗,再用100g進行兩次,觀察到爆炸則停止試驗。
  6.4.4.3 試驗判定:如果試樣發(fā)生“爆炸”,試驗結果為“+”,即物質太危險不能以其進行試驗的形式運輸。如試樣“未點著”或“點著并燃燒”試驗結果為“-”。
  6.5 試驗系列4
  類型(a)——無包裝物品和包裝物品的熱穩(wěn)定性試驗、類型(b)——液體的鋼管跌落試驗、類型(c)——無包裝物品、包裝物品和包裝物質的12m跌落試驗的試驗方法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shù)慕ㄗh書 試驗和標準手冊》(第4修訂版)。
  6.6 試驗系列5
  類型(a)——雷管敏感度試驗、類型(b)——爆燃轉爆轟試驗、類型(c)——1.5項的外部火燒試驗的試驗方法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shù)慕ㄗh書 試驗和標準手冊》(第4修訂版)。
  6.7 試驗系列6
  類型(a)——單個包件試驗、類型(b)——堆垛試驗、類型(c)——外部火燒試驗的試驗方法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shù)慕ㄗh書 試驗和標準手冊》(第4修訂版)。
  6.8 試驗系列7
  類型(a)——極不敏感引爆物質的雷管試驗、類型(b)——極不敏感引爆物質的隔板試驗、類型(c)——脆性試驗、類型(d)——極不敏感引爆物質的子彈撞擊試驗、類型(e) ——極不敏感引爆物質的外部火燒試驗、類型(f)——極不敏感引爆物質的緩慢升溫試驗、類型(g)——1.6項物品的外部火燒試驗、類型(h)——1.6項物品的外部火燒試驗、類型(j)——1.6項物品的子彈撞擊試驗、類型(k)——1.6項物品的堆垛試驗的試驗方法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shù)慕ㄗh書 試驗和標準手冊》(第4修訂版)。

  7 代碼和標簽

  7.1 分類代碼
  7.1.1 爆炸品的分類代碼見表3。
  7.1.2 分類代碼由表示類、項的兩個阿拉伯數(shù)字和一個表示配裝組的字母組成。
  7.2 標簽
  7.2.1 爆炸品標簽的圖形
  見GB 19458-2004。
  7.2.2 爆炸品標簽的使用
  見GB 19458-2004。

  8 檢驗規(guī)則

  8.1 檢驗項目
  按本標準第5章、第6章和第7章的要求逐項進行檢驗。
  8.2 民用爆炸品危險貨物檢驗的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檢驗:
  ——新產(chǎn)品投產(chǎn)或老產(chǎn)品轉產(chǎn)時;
  ——正式生產(chǎn)后,如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chǎn)品性能時;
  ——在正常生產(chǎn)時,每半年一次;
  ——產(chǎn)品長期停產(chǎn)后,恢復生產(chǎn)時;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性能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使用新設計的或新包裝類型,包括新型內包裝或新的物品排列方式的物質或物品;
  ——不擬用作炸藥、但具有或被懷疑具有爆炸性質的新物質或物品;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機構提出進行性能檢驗。
  8.3 判定規(guī)則
  按照本標準第6.2條至第6.8條進行試驗,依據(jù)試驗結果與本標準第6.1條的要求,對民用爆炸品危險貨物的危險特性進行判定,確定民用爆炸品危險貨物的類別及危險等級。

  附錄A
 ?。ㄒ?guī)范性附錄)

  認定程序
  A.1 按圖A.1所示的程序對待分類物質或物品進行分析、試驗和判斷,確定它是否屬于第1類民用爆炸品危險貨物。
  A.2 認定試驗程序中系列試驗1~4編號是表示評估結果的順序,而不是進行試驗的順序。
  A.3 試驗系列1是用于表明不是設計用于產(chǎn)生爆炸效果的物質是否實際上具有潛在的爆炸性。
  A.4 試驗應從系列3開始,因這些試驗所用試樣量小,可減少對試驗人員的危險性。
  A.5 如在進行系列3試驗時,應先進行了3C試驗,其試驗結果為“+”,則物質不穩(wěn)定不能運輸。
  A.6 在第三組試驗中,如3C結果為“-”,但其他各項試驗結果中至少有1項為“+”,就認為該物質運輸太危險,需要采取一定措施。如果改變物質成分就要按新物質處理,如改善包裝,則需對包裝后物質進行第4組試驗判定。
  A.7 待分類的物質或物品,如果根據(jù)已有可靠試驗資料能夠做出明確判斷具有爆炸特性,可直接進行第4組試驗,以判斷該物質或物品是否危險不能以進行試驗形式運輸。
  A.8 在第2組2(a)和2(b)試驗中均給出“-”結果的物質,如果不需要進一步判斷其是否具有爆炸性,則不必進行第1組試驗,即可判斷該物質不屬于第1類危險貨物。
  

  圖A.1 爆炸品認定程序

  附錄B
 ?。ㄒ?guī)范性附錄)

  分類程序
  B.1 爆炸品分類程序:對已被暫定為爆炸品的物質或物品,應按圖B.1所示的程序進行分析和試驗,并結合其他有關資料,以及曾發(fā)生過的偶然事故或對類似的已分類貨物的認定進行綜合分析,確定其項別。
  B.2 試驗系列5用于確定物質可否劃入1.5項,只有通過系列5所有的試驗的物質才可劃入1.5項。
  B.3 項別1.1至1.4一般通過系列6試驗確定,如已有可靠試驗資料能夠明確判定貨物為1.1項、1.2項、1.3項或1.4項(S組除外),則可不做系列6試驗,直接確定其類別。
  B.4 試驗類型6(a)、6(b)和6(c)按字母順序進行。
  B.4.1 如果爆炸性物品是在無容器情況下運輸或者包件中只有一個物品時,可不進行6(a)試驗。
  B.4.2 如果在每次6(a)試驗中包件外部沒有被內部爆轟和/或著火損壞,包件內裝物沒有爆炸或爆炸非常微弱,以至于可以排除試驗6(b)中爆炸效應會從一個包件傳播到另一個包件,則6(b) 可以不進行。
  B.4.3 如果在6(b)試驗中,堆垛的幾乎全部內裝物整體爆炸,可以不進行試驗類型6(c),在這種情況下,產(chǎn)品劃入1.1項。
  B.4.4 如果物質在系列1類型(a)試驗中得出“-”結果(沒有傳播爆轟),可以免去用雷管進行6(a)試驗。
  B.4.5 如果物質在系列2類型(c)試驗中得出“-”結果(沒有或緩慢爆炸),可免去用點火器進行6(a)試驗。
  試驗7(a)至7(f)應用于確定爆炸品是極端不敏感引爆物質,然后用試驗類型7(g)、7(h、)7(j)和7(k)確定含有極端不敏感引爆物質的物品是否劃入1.6項。
  


  圖B.1 劃定第1類項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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