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眼面防護用品的標記。
我國的GB 14866-93《眼面護具通用技術條件》[1]
中規(guī)定了眼面護具的分類、結構、規(guī)格、材料、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包裝和運輸。對于國產(chǎn)的眼護具規(guī)定了如下的標記方式:
例如遮光號為 13 號的玻璃材質焊接濾光鏡,標記為:FS-B-13在美國,對單純的眼面部防護用品并不需要進行認證,只需要在合格的實驗室通過ANSI Z87.1 -- 2003標準的檢測即可[2]。但是對與呼吸防護系統(tǒng)組合的眼面部防護用品,如全面具或松配合式呼吸器等,必須通過美國國家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 NIOSH)的認證,才可以向工業(yè)市場銷售。對于鏡片的標識,制造商需要將產(chǎn)品送交非政府的獨立第三方實驗室,依據(jù)ANSI標準進行檢測,取得合格報告后,無需政府的認證,產(chǎn)品即可上市。上市產(chǎn)品的標記應符合相應的標準要求。須標記的內容如下:
例如某制造商 K生產(chǎn)的滿足 ANSI Z87.1-2003 高強度防沖擊要求的防沖擊眼鏡,標記為:K Z87+,若鏡片同時具有 5 的遮光號,則標記為:K Z87+ 5。對可更換鏡片的防護眼鏡或眼罩,標記應標于鏡片上,對不可更換鏡片的防護眼鏡或眼罩,標記可標于鏡片或鏡架上,標記方式相同。?
3.眼部防護用品的選用。
我國的《工廠安全衛(wèi)生規(guī)程》中等 75 和 77 條中都提到,對于在有危害健康的氣體、蒸氣、粉塵、噪音、強光、輻射熱和飛濺火花、碎片、刨屑的場所操作的工人應配備防護眼鏡[3]
而在《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guī)則》中,則規(guī)定了需要配備眼面部防護用品的一些崗位[4]
每一種防護用品都有其使用限制,在選用時,需要根據(jù)不同的危害選擇具有相應功能的眼部防護用品。
在ISEA(International Safety Equipment Association)國際安全裝備協(xié)會 2004年的《選擇和使用指南——眼面部防護》以及美國國家標準ANSI Z87.1 – 2003 中,對各種危害的防護用品給出了很詳細的指引[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