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鍋爐房必須實行崗位責任制,對于班組長、司爐工、水質化驗人員應分別制訂崗位職責;
2、司爐工、鍋爐水質化驗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格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同時要不斷學習,提高自身業(yè)務素質, 車間應在鍋爐操作資格證有效期前一個月提前上報生產(chǎn)安全部進行復審,嚴禁無證作業(yè);
3、設備及輔機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應至少包括:設備投運前的檢查與準備工作,啟動與正常運行的操作方法,巡視巡檢的主要項目,設備關停的操作方法,緊急事故的處理方法,停送電安全操作規(guī)程,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
4、鍋爐的管理制度應包括:設備基礎臺帳及檔案,設備維護保養(yǎng)細則,水質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制度,成本控制制度;
5、為確保鍋爐的安全運行,車間主任每月對鍋爐的安全檢查不少于2次,班組長對鍋爐的安全檢查不少于4次,安全員對鍋爐的安全檢查不少于6次;
6、鍋爐、壓力容器及其附件應每年至少校驗一次,車間應在年檢前提前一個月申報;
7、鍋爐遇到以下等情況時,必須馬上停機:鍋爐水位降到水位計下限以下,不斷加大水量供應,水位仍下降;鍋爐水位升到水位計上限以上;給水設施損壞;水位計、溫度表、安全閥、壓力表任何一件失效;自控系統(tǒng)故障;燃燒設備損壞,鍋爐外表面溫度非常高,其他異常情況等。
8、為了保證鍋爐正常安全運行,鍋爐房應制定司爐交接班制度,并備有工作日記、記錄;交接班時應交接鍋爐運行情況;
9、在鍋爐房發(fā)生施工或正在進行重大操作時,不得進行交接班;
10、鍋爐運行中,嚴禁對鍋爐本體焊接,錘擊或緊、松法蘭螺絲等大的修理工作;
11、鍋爐設備上的防護裝置,嚴禁任意拆掉,如有損壞要及時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