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吊前的準備工作
第38條 了解起吊重物的質量、幾何形狀和性能。
第39條 選擇起吊工具、吊起裝置和所居,其安全系數(shù)要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并確定具體的起吊方法。
第40條 選擇符合規(guī)定的起吊點,并對起吊地點的支護狀況進行檢查,起吊時要有專人負責指揮,并確定具體的起吊方法。
第41條 檢查起吊工具、索具的完好情況,確保起吊安全可靠。
二、起吊捆縛及其他注意事項
第42條 起吊重物時,吊索捆縛應按箱上的標記、設備上專用吊掛裝部位和技術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
第43條 設備應捆綁穩(wěn)固,找好被起吊物的重心,以防脫扣和傾倒。起吊形狀不規(guī)則物體或大型設備要采取多點起吊方法。
第44條 捆綁易變形的設備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其變形。
第45條 吊索的轉折處與設備接觸的部位,應墊以軟質墊料,以防設備和吊索損壞。
第46條 設備上滑動的部件應予以固定,以防滑動后碰撞。
第47條 不準把設備的外凸處,如手把柄接線盒易損部位等做吊裝掛繩之用。
第48條 嚴禁任何人員隨同吊裝設備或機具升降。
第49條 開始起吊時,先慢慢拉緊,觀察各處,確認無誤后,再行起吊。起吊過程要均勻慢拉,防止設備打滑傾斜突然落下。起吊時要有專人指揮,專人觀察頂板、起吊梁,操作人員應站在支護完好,設備、吊梁滑落波及不到的安全地點,其他人員要躲到安全地帶。
第50條 吊裝設備時,禁止任何人在設備下面及受力索具附近通行和停留,并不得將手、腳伸到可能被擠壓的地方。
第51條 起吊設備時,應垂直起吊,如受環(huán)境或機具的限制不得不斜向上升時,應經過周密計算,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移動式起吊機具和橋式起吊機等嚴禁斜向提升設備。
第52條 設備在起吊過程中無特殊情況,不得中間停止作業(yè),指揮人員和起吊機具的司機更不得離開崗位。確實需中間停頓時,必須采取措施將起吊物下墊實、墊牢,防止歪斜。
第53條 設備起吊就位后,應放置穩(wěn)固,對重心高的設備,應先采取防止其搖動或傾倒的措施后,方可拆除起吊機具。
第54條 在井下利用棚梁或液壓支架做承力點起吊設備時,要對棚梁進行加固,必要時對承力件進行計算,方可進行起吊。
第55條 井下利用絞車和滑車進行起吊重物時,要對絞車的負荷量、鋼絲繩的承載能力、滑車的額定負荷進行校核,并對絞車基礎或穩(wěn)固情況及滑輪支撐點防倒措施進行全面檢查,無問題時,方可起吊。不同規(guī)格的起吊用具,在作為主要承載工具時不能混用。
第56條 使用焊接鏈條起吊重物時,只準垂直起吊(即零度起吊),不準用雙鏈夾角起吊,不準用麻繩、棕繩作為起吊捆縛器具使用。
第57條 不得使用作為支護的錨桿、錨索、金屬網、鋼帶等作為起吊點,錨網支護的巷道,吊裝時可根據(jù)要求專門加打起吊錨索、錨桿,根據(jù)起吊重量確定錨索、錨桿數(shù)量,吊具固定必須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