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普通型攜帶或電氣測量儀表只準在CH4濃度1%以下地點使用。
第二條:井下不準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檢修前必須切斷電源,并用同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器驗電,確認無電后,經瓦檢員檢查CH4濃度在1%下方可對地放電。所有開關手把在切斷電源時都應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的警示牌。
第三條:非電氣專業(yè)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線或千伏級電氣主回路時,都必須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鞋并站在絕緣臺上進行。
第四條:高低壓電的操作,必須執(zhí)行兩人作業(yè)制,一人操作,一人監(jiān)護(事故情況下,送點除外)。停電時必須先斷油開關,后拉閘。送電時與其相反。禁止帶負荷拉、合電源刀閘。無論高低壓系統(tǒng)停電工作,工作前必須掛好停電作業(yè)牌。
第五條:禁止用手觸摸高壓帶電設備的絕緣部分。任何情況下,人與帶電部位應保持不小于0.7米的安全距離。一切裸露的電氣設備都要設柵欄。
第六條:高低壓開關的過流保護裝置應按規(guī)定整定,保險絲選擇應符合規(guī)定。禁止用其他金屬代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