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卸混凝土枕、卸鋼軌、人工卸碴通用部分:
1、上下班應走線路一側,嚴禁在不安全地段行走。工間休息應到線路一側,嚴禁超越安全線的范圍。
2、路料卸車前,卸車負責人應對全體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布置卸車計劃、地點、數(shù)量、卸車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項。
3、卸車時,施工作業(yè)隊負責人要在現(xiàn)場組織指揮,配備足夠的卸車人員。每輛車應指派一名職工為組長負責具體卸車的安全事項,并負責組織開關車門和線路檢查,卸車負責人在列車進入?yún)^(qū)間前,向全體參加卸車人員,將卸車人員,將卸車方法及安全檢查注意事項布置清楚,并做到:
①、組織足夠的卸車人員及清道人員,卸車點,信號用品設備等。
②、區(qū)間卸車應盡可能安排在晝間進行,確因施工需要必須要夜間卸車時,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
4、區(qū)間卸料時,嚴禁機車與車輛摘鉤。
5、嚴禁在下列地點卸車:
①、道岔及道岔咽喉區(qū)。
②、無碴橋上。
③、道口。
④、有可能損壞信號、超偏載檢測裝置、通訊、客(貨)車運行安全檢測設備處所。
⑤、線路兩側有大量堆積物地段。
6、卸料時不得乘坐料車去工地,應乘坐汽車。列車未到達卸枕地點不能解除軌枕加固裝置。
7、不得拆卸工程列車任何附件,如閘瓦釬。
8、地面清道人員應利用間隙,做好上下聯(lián)絡后,才可清除侵限物。
9、確需動車對位時,派專人負責清理侵限路料,現(xiàn)場安全員盯控車輛運行狀態(tài),確保運行安全。
10、卸完料后,應在點內做好軌枕、草墊等物品的侵限工作(所有物品應清除到鋼軌外緣1.5米之外)。從料車上清除下來的草墊、木棒應成堆堆放,做好文明施工。
11、卸料完后所有工具必須收回,禁止施工機具留在料車或施工現(xiàn)場。
二、卸枕作業(yè)安全技術交底:
1、卸枕所用的棕繩要保證足夠的長度,使卸下的枕木不傷到拉繩人員。
2、拉繩人員之間要間隔一定的間距,避免互相干擾。
3、解繩人員要在枕木落地之后,確認安全之后再去解繩。
4、棕繩必須人工遞到車上作業(yè)人員手中,嚴禁向上拋扔。
5、車上作業(yè)人員在掛枕木時,要保證掛點牢固。
6、卸枕木車時,必須逐層卸。
7、卸車時,車上作業(yè)人員必須站立在距卸的枕木3m以外的位置。
8、車輛動車時,車上作業(yè)不能坐在兩車的連接處、車邊及車上枕木的邊緣。
9、嚴禁飛乘飛降。
三、卸鋼軌安全技術交底:
1、鋼軌車解鎖不能全部解鎖,根據(jù)卸軌情況分層解鎖。
2、鋼軌卸車時,防止偏載。
3、車上卸車人員往下?lián)茕撥墪r,必須聽從指揮,同時用力,防止撬棍傷人。
4、防止最邊倒立的鋼軌翻倒砸傷車上卸軌人員的腳。
5、卸鋼軌的滑道用木枕搭設,滑道必須堅實可靠,如有裂紋立即更換。
6、車下人員撥鋼軌時,車上人員嚴禁撥動鋼軌。
四、敞車卸道碴安全技術交底:
1、人工在敞車內卸道碴時必須按規(guī)定著裝,穿防滑鞋、佩戴防塵面具。
2、在敞車內要站穩(wěn),避免隨著道碴一起滑下摔傷。
五、人工鋪軌安全技術交底:
1、未上軌前,扣配件不得放在軌枕上,以免鋼軌就位時砸飛配件或翻倒鋼軌傷人。
2、扣配件應散布在軌枕上,不得放在路肩上,以免影響施工人員走行。
3、壓撬人員應站在枕木頭外,不得坐于撬棍上,插入枕底長度不易過短。
4、使用起道機抬道時,抬至一定高度后須撤除壓機機把,防止壓機機把打人。使用起道機應符合下列要求:(1)、由受過訓練的施工人員操作。(2)、操作人員不兼做其他工作。(3)、操作人員必須人不離機,手不離把。(4)、注意防護信號,隨時做好下道準備。(5)、起道時,起道機應穩(wěn)固地安放在道碴上,不得歪斜。起道機松扣下落時,施工人員的手腳不得放在鋼軌上。起道機用完后,應放在限界以外,嚴禁留在道心內或鋼軌旁。
5、使用完小平車后應抬下道加鎖,嚴禁把小平車放在鋼軌上。
6、線路整道后應達到維修標準所規(guī)定的幾何尺寸,消滅三角坑。
7、單軌小車在推動時嚴禁載人、玩耍。單軌小車必須兩人以上使用,遇有工程列車時及時下道。單軌小車在線路上使用時最大裝載量分別為:鋼軌一根、道碴五筐、木枕五根、混凝土枕一根。
8、在無步行板的橋面施工時,在有工程列車通過的情況下,施工人員要撤離到橋外避讓工程列車,所用工具不得堆放在橋面軌道上。
9、人工鋪軌時,嚴禁直接用手調試橡膠墊板就位,必須用撬棍等工具調試。連接鋼軌接頭,施工人員嚴禁用手摸探螺栓孔眼。
10、用撬棍進行撥道作業(yè)時,施工人員應站到枕木盒內,站成斜“八”字型。撥道時應設專人指揮,動作一致,防止滑撬,變換撬位時,人員不得肩扛撬棍行走。
11、臨線來車時,作業(yè)人員必須停止作業(yè),人員、機具必須撤出行車線安全限界以外。
12、上班作業(yè)時嚴禁穿戴紅、綠衣帽。
13、工間休息時,嚴禁在軌道上、明橋面上、易坍塌處坐臥。
中鐵一局新運有限公司哈羅鐵路S1標鋪架項目部
201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