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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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施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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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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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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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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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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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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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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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人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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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內容:
1. 運送長大料具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2. 斜井井口作業(yè)區(qū)內應有保持環(huán)境衛(wèi)生和防止污染環(huán)境的措施和設施;施工斜井不得設在低洼處,且井口應高出周圍地面30cm。以上,地面排水應完好、暢通;作業(yè)區(qū)必須設圍擋,非作業(yè)人員禁止入內,并建立人員出人斜井的管理制度。
3. 井口、井下、凋車場、裝卸渣臺和機房應有明顯的聲、色聯(lián)系信號和連鎖裝置,作業(yè)中應設專人指揮。
4. 車輛在斜井中行駛時,人員應避至安全處;嚴禁人員走道心和機乘箕斗、車輛、輸送帶。
5. 當斜井的深度大于50m時,應設運送人員的專用車輛(人車);車輛必須設頂蓋和自動與手動防溜裝置。運送人員前,應檢查車輛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和防溜裝置。乘員和攜帶的工具、器材不得超出車廂,并不得超重。
6. 暗挖隧道埋置不深、地質條件較好、地貌條件允許的地段,可以采用斜井運輸。
7. 提升設備及其吊索具、吊運物料的容器、軌道、地錨等和各種保險裝置,使用前必須按設備管理的規(guī)定進行檢查和空載、滿載或超載試運行,確認合格并形成文件。使用過程中每天應由專職人員檢查一次,確認安全,且記錄;并應定期檢測和保養(yǎng);檢查、檢測中發(fā)現(xiàn)問題必須立即停機處理,處理后經試運行合格方可恢復使用。
8. 斜井采用噴錨暗挖方法施工時,超前支護導管的傾角,應與斜井傾角相匹配;斜井宜采用噴錨支護;挖掘角度應與斜井傾斜角度保持一致;當傾角不大于250時,可采用構件支護,其立柱斜度應為斜井傾角之半,且不得大于90;挖掘機械的位置和固定裝置必須牢固,每移位一次,必須檢查一次,確認合格并記錄;襯砌支護的斜井,當傾角大于300且地質條件較差時,墻基末端的底部宜做成臺階狀。
9. 施工前,必須結合井下和井口的運輸方式和換裝設施,確定斜井運輸方案;傾角小于160,提升量大,使用時間長,宜用膠帶輸送機運輸;傾角小于250,提升量較小,宜用串車運輸;傾角小于250,提升量較大,宜用側卸式斗車運輸;傾角小于350,且大于250,提升量大,宜府駕斗運輸。
10. 斜井開挖前,應按設計要求完成洞門支護,并達到設計或施工設計規(guī)定的強度。
11. 提升設備應根據(jù)井深、設備性能設以下相應的保護裝置:
1) 事故停車保護裝置。
2) 防止過速保護裝置:當提升速度超過最大速度15%時,能自動斷電,并制動。
3) 限速保護裝置:當提升速度超過3m/s時,必須裝限速器,確保提升容器在達到井口時速度不超過
2m/s。
4) 超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
5) 滿倉保護裝置:箕斗提升時,其井口渣倉滿倉時能自動報警或斷電。
6) 松繩保護裝置:纏繞式提升裝置必須設松繩報警裝置并接人安全回路。
7) 提升絞車應裝設深度指示器和開始減速時自動示警的警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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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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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內容:
8) 防止過卷保護裝置:當提升容器超過正常停止位置50cm時,能自動斷電,并制動。
9) 短路和斷電保護裝置。
12. 斜井運輸速度不得大于3.5。兒,當接近井口和井底時速度不得大于2m兒,升降加速度不得超過
0.5m/s2。
13. 斜井運輸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斜井口必須設置阻車器,并設專人管理。除放置車輛外,阻車器應處于鎖閉狀態(tài)。
2) 采用箕斗和皮帶輸送機的斜井,在井下的渣倉進口格柵周圍應設欄桿。禁止人員進入。禁止人員靠近
井上井下的渣倉出口。
3) 車輛連掛運輸時,應設可靠的連掛保險裝置和斷繩保險器。
4) 斜井的兩側,每隔30m~50m應設作業(yè)人員的避車洞。
5) 牽引鋼絲繩應用地滾承托,同時應采取慢起動、慢停車措施,避免發(fā)生車輛“蹬鉤”與“蹬繩”
6) 運輸軌道端部應設擋車設施。斜井傾角大于150時,軌道必須設防爬設施。
7) 斜井兩側的管道、電纜與軌道運輸車輛外緣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25cm,與皮帶運輸機外緣距離不得
小于40cm雙線運輸車輛的凈距不得小于20cm。
8) 斜井一側應設寬度不小于70cm的人行道,巨宜設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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