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廠內調車作業(yè)的主要限制
1.車速限制:
(1)機車牽引車輛進行調車時,車速不得超過l 5公里/小時。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超過5公里/時:
a.風、雨、雷、霧或夜間視線條件不良時。
b.經過道岔、道口、半徑小于150米的曲線、 廠房轉角或進出廠房時。
c.推進運行,頂車10輛以上時。
(3)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超過3公里/時:
a.與被連掛的車輛相距30米時。
b.將車輛推上軌道衡時。
c.調運無鉤車時。
d.調運機車或煤水車時。
2.掛車限制:
(1)調運謀水車時, 如煤水車中間牽引桿相向時可掛兩輛;如中間牽引稈向機車時,只準掛一輛。
(2)調運貨車不準超過11輛,客車不準超過6輛,機車不準超過3臺。
(3)調運無鉤車輛或假臺車時,一次不準超過3輛,并須使用專門的工具。禁止用木頭放于機車與車輛之間作為頂桿,以防擠傷調車人員。
(4)調運機車、客車時,禁止用無中心盤的小型二軸車連掛。
3.遇有下列情況時,禁止調車作業(yè):
(1)廠內鐵路兩側1.5米以內堆放有物品或有障礙物時。
(2)自各車無鉤銷、 抓手、 腳蹬或定行部份不合格者。
(3)被調運的車輛上裝載物品不牢,例或掉于車下時。
(4)末關閉車門的車輛。在運行中可能翻
4.在廠區(qū)范圍內調車作業(yè)時,禁止溜放車輛。
5.禁止用軌道起重機進行調車作業(yè)。
(四)廠內汽車在運輸過程中應遵守哪些規(guī)定?
1. 駕駛員必須有經公安部門考核合格后發(fā)給的駕駛證。
2. 廠區(qū)內行車速度不得超過15km/h,天氣惡劣時不得超過10kn/h,倒車及出入廠區(qū)、廠房時不得超過5km/h,不得在平行鐵路裝卸線鋼軌外側2m以內行駛。
3. 裝載貨物時,不得超載,而且貨物的高度、寬度和長度應符合公安部、交通部的規(guī)定。對于較大和易滾動的貨物,應用繩索栓牢,對于超出車廂的貨物應備有托架。
4. 裝載超過規(guī)定的不可拆解貨物時,必須經過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的批準,派專人押車,按指定的線路、時間和要求行駛。
5. 裝運熾熱貨物及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貨物時,應遵守國家標準《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運輸安全規(guī)程》(GB4387-84)的規(guī)定。
6. 裝卸時,汽車與堆放貨物之間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m,與滾動物品的距離不得小于2m。裝卸貨物的同時,駕駛室內不得有人,不準將貨物經過駕駛室的上方裝卸。
7. 多輛車同時進行裝卸時,前后車的間距應不小于2m,橫向兩車欄板的間距不得小于1.5m,車身后欄板與建筑物的間距不得小于0.5m。
8. 倒車時,駕駛員應先查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在車后進行指揮。
9. 隨車人員應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嚴禁坐在車廂側板上或駕駛室頂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腳不得伸出車廂外,嚴禁扒車和跳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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