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工作票的執(zhí)行程序
1.1.1 工作票的生成
1.1.1.1 工作票簽發(fā)人根據工作任務的需要和計劃工作期限,確定工作負責人;
1.1.1.2 工作負責人根據工作內容及所需安全措施選擇使用工作票的種類,調用標準票;
1.1.1.3 針對工作場地、工作環(huán)境、工具設備、技術水平、工藝流程、作業(yè)人員身體狀況、思想情緒、不安全行為等可能帶來的危險因素,工作負責人要組織分析制訂預防高處墜落、觸電、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起重傷害等發(fā)生頻率較高的人身傷害、設備損壞、機組強迫停運、火災等事故的控制措施,補充和完善《危險點控制措施票》或熱力機械第二種工作票(水力機械第二種工作票及熱控第二種工作票)的“危險點分析及控制措施”。
1.1.2 工作票的簽發(fā)
1.1.2.1 當工作負責人填寫好工作票時,應交給工作票簽發(fā)人審核,由工作票簽發(fā)人對票面內容、危險點分析和控制措施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簽發(fā);實行點檢定修的發(fā)電廠還應由本企業(yè)的點檢員審核進行簽發(fā);
1.1.2.2 簽發(fā)工作票的同時,要簽發(fā)《危險點控制措施票》,不得簽發(fā)沒有《危險點控制措施票》的工作票。(熱機,熱控和水力機械二種票除外)。
1.1.3 工作票的送達
計劃工作需要辦理第一種工作票的,應在工作開始前,提前一日將工作票送達值長處,臨時工作或消缺工作可在工作開始前,直接送值長處。
1.1.4 工作票的接收
1.1.4.1 值班人員接到工作票后,單元長(或值班負責人)應及時審查工作票全部內容,必要時填好補充安全措施,確認無問題后,填寫收到工作票時間,并在接票人處簽名。
1.1.4.2 審查發(fā)現(xiàn)問題應向工作負責人詢問清楚,工作票存在以下問題必須重新辦理工作票:
a. 工作票使用種類不對;
b. 安全措施有錯誤或遺漏;
c. 安全措施中的動詞被修改,設備名稱及編號被修改,接地線位置被修改,日期、姓名被修改等;
d. 錯字、漏字的修改不符合規(guī)定;
e.“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欄空白;
f. 沒有附帶《危險點控制措施票》(熱機,熱控和水力機械二種票除外);
g. 在易燃易爆等禁火區(qū)進行動火工作沒有附帶“動火工作票”;
h. 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票簽發(fā)人不符合規(guī)定。
1.1.5 安全措施的布置
1.1.5.1 根據工作票計劃開工時間、安全措施內容、機組啟停計劃和值長(或單元長)意見,由運行班長(或單元長)安排運行人員執(zhí)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運行人員根據工作票的要求填寫操作票,依據操作票做好現(xiàn)場安全措施;
1.1.5.2 安全措施中如需由電氣值班人員執(zhí)行斷開電源措施時,熱機班長應填寫停送電聯(lián)系單,送電氣運行班長據此布置和執(zhí)行斷開電源措施。措施執(zhí)行完畢,填好措施完成時間,執(zhí)行人簽名后,通知熱機運行班長,并在聯(lián)系單上記錄受話的熱機班長姓名,停電聯(lián)系單保存在電氣運行班長處備查,熱機運行班長接到通知后,應做好記錄。對于集控運行的單元機組,使用電氣倒閘操作票即可,但應在操作票的備注欄填寫操作原因和相應的工作票左上角的編號。
1.1.6 工作許可
檢修工作開始前,工作許可人會同工作負責人共同到現(xiàn)場對照工作票逐項檢查,確認所列安全措施完善和正確執(zhí)行。工作許可人向工作負責人詳細說明哪些設備帶電、有壓力、高溫、爆炸和觸電危險等,雙方共同簽字完成工作票許可手續(xù)。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負責人持有,一份收存在運行人員處。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不允許在工作許可開工后,單方面變動安全措施。
1.1.7 開始工作
工作開始前,工作負責人應針對危險點分析落實相應的控制措施,并將工作地點和工作任務、危險點分析與控制措施以及注意事項向全體工作班成員交代清楚,確認熟知、掌握,并分別在《危險點控制措施票》“聲明欄”上或在熱力機械第二種工作票(水力機械第二種工作票及熱控第二種工作票)的“聲明欄”中簽字承諾后,方可下達開工命令。
1.1.8 工作監(jiān)護
1.1.8.1 開工后,工作負責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xiàn)場認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職責,認真監(jiān)護工作全過程;
1.1.8.2 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因故暫時離開工作地點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并將工作票交其執(zhí)有,交待注意事項并告知全體工作班人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地點時也應履行同樣交接手續(xù);離開工作地點超過兩小時者,必須辦理工作負責人變更手續(xù);
1.1.8.3 工作期間,如果需要增加(變更)工作班成員,新加入人員必須進行工作地點和工作任務、危險點分析和控制措施學習、接受安全措施交底并在《危險點控制措施票》上簽名后,方能加入工作。由工作負責人在兩張工作票的“備注”欄分別注明增加(變更)原因、增加(變更)人員姓名、增加(變更)時間并簽名;
1.1.8.4 工作負責人變動時,應經工作票簽發(fā)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許可人,在工作票上辦理變更手續(xù)。工作負責人的變更情況應記入運行值班日志;
1.1.8.5 運行值班人員發(fā)現(xiàn)檢修人員違反《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本規(guī)定以及擅自改變工作票內所列安全措施,應立即停止其工作,并收回工作票。
1.1.9 工作間斷
工作間斷時,工作班人員應從現(xiàn)場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作票仍由工作負責人執(zhí)存。間斷后繼續(xù)工作,無須通過工作許可人,但開工前,工作負責人應重新認真檢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針對危險點分析落實相應的控制措施,并將危險點分析與控制措施以及注意事項向全體工作班成員交代清楚,確認熟知、掌握后,方可工作。若無工作負責人帶領,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地點。
1.1.10 工作延期
1.1.10.1 工作票的有效期,以值長批準的工作期限為準;
1.1.10.2 工作若不能按批準工期完成時,工作負責人必須提前兩小時向工作許可人(班長、單元長或值長)申明理由,辦理申請延期手續(xù);
1.1.10.3 延期手續(xù)只能辦理一次,如需再延期,應重新簽發(fā)新的工作票,并注明原因。
1.1.11 設備試運
1.1.11.1 設備試運項目:
a. 對于不能直接判斷的檢修設備的性能及檢修質量是否達到要求的,工作終結前必須進行試運;
b. 所有泵、風機、電機、開關、電動(氣動)閥門(檔板)等設備大修或解體檢修后均需進行試運;
c. 所有保護、連鎖回路檢修后,必須進行相關聯(lián)鎖試驗;
d. 所有輔機的控制回路檢修后,必須進行相關聯(lián)鎖試驗。
1.1.11.2 檢修設備試運工作由工作負責人提出申請,經工作許可人同意并收回工作票,在不變動其它工作組安全措施時,進行試運工作。在試運前,工作負責人負責將全體工作班成員撤離工作地點,履行試運許可手續(xù)后,方可試運;
1.1.11.3 如果需要變動其他工作組的安全措施,工作許可人應同時將相關工作票全部收回,經其他工作組的工作負責人同意,并且工作成員全部撤離后,方可變動安全措施,履行試運許可手續(xù),開始試運。試運后,應及時恢復變動安全措施;
1.1.11.4 試運結束后尚需工作時,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仍應按“安全措施”執(zhí)行欄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xù)后,方可恢復工作。如需要改變原工作票安全措施,應重新簽發(fā)工作票;
1.1.11.5 運行值班人員應將拆除安全措施的原因以及相關工作票的收回、試運情況和重新布置安措、許可繼續(xù)工作等內容詳細記錄在運行日志內。
1.1.12 工作終結
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全面檢查并組織清掃整理工作現(xiàn)場,確認無問題后,帶領工作人員撤離現(xiàn)場,在檢修交待本上詳細記錄檢修項目、發(fā)現(xiàn)的問題、試驗結果和存在的問題以及有無設備變動等,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共同到現(xiàn)場驗收,檢查設備狀況,有無遺留物件,是否清潔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寫工作結束時間,雙方簽名,工作方告終結。
實行點檢定修的發(fā)電廠,還應由管轄該設備的點檢員對檢修質量進行確認后在“點檢驗收人“處簽名。
1.1.13 工作票終結
運行值班人員拆除臨時圍欄,取下標示牌,恢復安全措施,匯報值長(班長、機組長)。對未恢復的安全措施,匯報值長(班長、機組長)并做好記錄,在工作票右上角加蓋“已執(zhí)行”章,工作票方告終結。
對于電氣第一種工作票在履行上述檢查、交待、確認、雙方簽字手續(xù)后,運行人員應將所做安措拆除情況詳細填寫在“接地線(接地刀閘)共 組,已拆除(拉開) 組,未拆除(拉開) 組,未拆除接地線的編號 ”欄,值班負責人確認后簽字,工作票方告終結。
1.2 工作票管理
工作票實施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管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