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年必須編制年度防治水計劃,對中長期防治水計劃進 行修改補充并由礦總工程師簽字下發(fā)。
二、在總工和地測副總的領導下,不斷的更新和淘汰本礦在防治水方面的設備、設施,提高礦井的防災、抗災能力。
三、每年汛期前由技術部門編制《汛期防汛預案》,成立防汛隊伍,由防治水辦公室負責準備必要的防汛工具,如:锨、鎬、雨衣、沙袋等,組織相關人員對地面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嚴防地面洪水進入井下。
四、礦井的排水能力和水倉容積,應嚴格按照《汛期防汛預案》的要求,定期檢修排水設備和清挖水倉,并在雨季前進行一次聯合排水試驗。
五、礦井必須配備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本礦實際需要的探放水工具,成立探放水隊伍,配備足夠的探放水人員,探放水人員經過培訓合格做到持證上崗。
六、采掘工作,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七、防治水辦公室組織人員,定期對井田范圍內井上下水文地質展開調查,準確掌握地表河流、井、泉水變化及井下各涌水點水量變化,并建立臺帳,記錄建檔。
八、必須定期把水文地質情況標注到相關圖紙上。
九、積極與鄰近煤礦協商,了解掌握其井下采空區(qū)的位置,在送巷時應注意留設各種防水煤柱,嚴禁挖采防水煤柱。
十、每月應定期對井下各出水點的水量、水溫、水質進行測量分析,建立臺帳,繪制水量變化曲線圖,為水害防治提供科學依據。
十一、水情、水害預報應做到年有年報,月有月報,必要時做到臨時預報,并裝訂成冊。
十二、預報人員必須認真收集現場一手資料,根據資料認真分析,對其所造成的影響加以說明,所報資料必須提前經技術負責人審查,否則嚴禁對外預報。
十三、預報后必須掌握一手資料,一旦發(fā)現與預報情況不符,或有其它情況發(fā)生時,必須及時匯報領導進行補充修正。
十四、為保證水害防治工作有序不間斷的開展,礦成立防治工作領導督察組和經過培訓的探放水隊伍,根據作業(yè)規(guī)程和圖紙上圈定的積水線和探水警戒線位置,嚴格做好探放水工作。
十五、防治水機構負責人全面負責防治水工作的具體實施與落實,明確責任人,若因失職造成水害事故,要按職責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情節(jié)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