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設項目實施后導致礦產資源不能開發(fā)利用者即壓覆礦產資源。但是建設項目用地與礦區(qū)范圍重疊而不影響礦產資源正常開采的,不作壓覆處理。壓覆的礦產資源包括重要礦產資源和非重要礦產資源。重要礦產資源是指國家規(guī)劃礦區(qū)、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qū)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中34個礦種*的礦床規(guī)模在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非重要礦產資源是指《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中34個礦種的礦床規(guī)模在中型以下的礦產資源及34個礦種之外的礦產資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三條(在建設鐵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qū)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和2000年12月18日《國土資源部關于規(guī)范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0]386號文),貴州省國土資源廳于2002年7月24日下發(fā)了《關于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黔國土資發(fā)[2002]128號文),規(guī)定“凡修建鐵路、公路、機場、水庫、電站、輸電線路和大型建筑群等重點建設項目和一般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都要進行壓覆礦產資源評估”。
一、壓覆范圍及評估范圍的確定
(一)、壓覆范圍
坑采礦山,在征地范圍加圍護帶的基礎上,采用移動角外推至礦層投影的平面范圍。
露采礦山,根據地形地質條件、邊坡、組構、安全爆破距離(300m)、直觀可視范圍等影響因素綜合確定。原則上對礦產的開采有影響的范圍納入壓覆范圍,沒有影響的視為不壓覆。砂石等露采礦山可參考《冶金、化工石灰?guī)r及白云巖、水泥原料礦產地質勘查規(guī)范》(DZ/T 0213-2002)等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1、圍護帶的寬度:
根據受護對象的保護等級(表1)而定,一般按《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guī)程》規(guī)定的數值(表1)選用,即Ⅰ、Ⅱ、Ⅲ、Ⅳ級分別為20m、15m、10m及5m。當建筑物和構筑物受護面積較小時,應酌情加大其保護煤柱尺寸(建議加大至30m)。河堤、庫壩、水電站、溢洪隧道等大型水工建筑物,其受護面積的圍護帶寬度為15-20m。
表1????? 礦區(qū)建(構)筑物保護等級劃分
保護等級 | 主? 要? 建? ( 構 )? 筑? 物 |
I | ? 國務院明令保護的文物和紀念性建筑物;一等火車站,發(fā)電廠主廠房,在同一跨度內有兩臺重型橋式吊車的大型廠房,平爐,水泥廠回轉窯,大型選煤廠主廠房等特別重要或特別敏感的、采動后可能導致發(fā)生重大生產、傷亡事故的建(構)筑物;鑄鐵瓦斯管道干線,大、中型礦井主要通風機房,瓦斯抽放站,高速公路,機場跑道,高層住宅樓等 |
Ⅱ | ??高爐,焦化爐,220KV以上超高壓輸電線路桿塔,礦區(qū)總變電所,立交橋;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的工業(yè)廠房,設有橋式吊車的工業(yè)廠房,鐵路煤倉、總機修廠等較重要的大型工業(yè)建(構)筑物;辦公樓,醫(yī)院,劇院,學校,百貨大樓,二等火車站,長度大于20m的二層樓房和三層以上多層住宅樓;輸水管下線和鑄鐵瓦斯管道支線:架空索道,電視塔及其轉播塔,一級公路等?? |
Ⅲ | ? 無吊車設備的磚木結構工業(yè)廠房,三、四等火車站,磚木、磚混結構平房或變形縫區(qū)段小于20m的兩層樓房,村莊磚瓦民房;高壓輸電線路桿干塔,鋼瓦斯管道等 |
Ⅳ | 農村木結構承重房屋,簡易倉庫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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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移動角:
根據實測資料表明,移動角與煤層傾角、開采深度以及巖性等有密切關系。按覆巖性質區(qū)分,單礦層取值見表2。煤層群開采時,若下層煤開采的影響超過上層煤開采時已經移動的覆巖,則移動角在表2 的基礎上減小10-15°。
表2????? 按覆巖性質區(qū)分的地表移動參數表(α<50°)
覆巖類型 | 覆巖性質 | 移動角(度) | ||
主要巖性 | δ(走向) | γ(上山) | β(下山) | |
堅硬 | 大部分以中生代地層硬砂巖、硬石灰?guī)r為主,其它為砂質頁巖、頁巖、輝綠巖 | 75-80° | 75-80° | δ-(0.7-0.8)α |
中硬 | 大部分以中生代地層中硬砂巖、石灰?guī)r、砂質頁巖為主,其它為軟礫巖、致密泥灰?guī)r、鐵礦石 | 70-75° | 70-75° | δ-(0.6-0.7)α |
軟弱 | 大部分為新生代地層砂質頁巖、頁巖、泥灰?guī)r及粘土、砂質粘土 | 60-70° | 60-70° | δ-(0.3-0.5)α |
上表多數屬中硬巖性、緩傾斜及傾斜煤層、中等開采深度(<350m)條件。選用參數時,還應根據本區(qū)特點進行綜合分析,遇特殊性況應酌情處理。
另據《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guī)程》第24條,在設計山區(qū)建(構)筑物保護煤柱時,為防止采動滑坡和滑移的附加影響,應采取下列措施:1、位于可能發(fā)生采動滑坡和古滑坡地基上的或可能受采動引起陡崖峭壁崩塌危害的建(構)筑物,應首先考慮采取搬遷措施,否則應將可能發(fā)生采動滑坡的坡體(范圍應考慮擴大到滑坡的后緣外一定距離)劃入受護范圍,或者采取防治采動滑坡的技術措施。2、為防止山體采動滑移附加變形對受護建筑物的影響,當保護煤柱受護邊界至煤柱邊界范圍內地表平均傾角大于15°時,應采用本礦區(qū)求得的山區(qū)移動角留設保護煤柱,如無本礦區(qū)實測資料而采用平地移動角留以保護煤柱時,建筑物上坡方向移動角應減小5-10°;下坡方向移動角一般應減小2-3°。
3、安全深度:
開采地表下單層煤時,計算公式為:
Hδ(安全深度,米)=m(煤層采高,米)·k(安全系數)。
采用充填方法采煤時,式中的m為煤層采高和充填材料壓實后的充填高度之差數—即“作用高度”。不同煤田的安全系數不相同,詳見表3、表4。
開采煤層群時,則需計算綜合作用厚度m,其方法詳見《地方煤礦實用手冊》第249-250頁(附件)。
表3???? 地面建筑物和主要井巷的安全系數
煤田類別 | 煤層傾角(度) | 地面建筑物和主要井巷的級別、安全系數k | ||
Ⅰ | Ⅱ | Ⅲ | ||
Ⅰ | 0°-45° 45°以上 | 200 250 | 125 175 | 80 100 |
Ⅱ | 0°-45° 45°以上 | 250 300 | 150 200 | 100 125 |
Ⅲ | 0°-45° 45°以上 | 350 400 | 250 300 | 125 150 |
表4???? 地面建筑物和主要井巷的安全系數
煤田類別 | 各類煤田的特征 | |
一 般 特 征 | 煤系上覆巖層強度的鑒定 | |
Ⅰ | 褐煤,大部分為新生代、中生代及部分為較老的地質年代。煤系上覆巖層為粘結性弱的巖層。 | 很軟的、較軟的巖層,按普羅托吉亞科諾夫分級法煤系上覆巖層加權平均的強度系數小于2.5。 |
Ⅱ | 大部分為中生代,部分為古生代地層的煤田。煤系上覆巖層為中硬巖層。 | 中硬巖層,按普羅托吉亞科諾夫分級法煤系上覆巖層加權平均的強度系數為2.5-5。 |
Ⅲ | 大部分為中生代,部分為地質年代較老的煤田。煤系上覆巖層為粘結煤密層的巖層。 | 堅硬的巖層,按普羅托吉亞科諾夫分級法煤系上覆巖層加權平均的強度系數為5-8。 |
(二)、評估范圍
征地范圍指建設項目的永久性占地范圍。在評估報告的建設項目概況中,需說明征地范圍的地理坐標(可為區(qū)間值)及拐點直角坐標,并明確征地的面積。為合理確定建設項目對周邊一帶礦產的壓覆情況,原則上以征地邊界外推一定距離作為建設項目的評估范圍。
外推的距離依據建設項目類型而定,除業(yè)主要求的外,一般取值如下:
1、水庫淹沒區(qū):以校核洪水位外推500-2000m。按項目大、中、小型規(guī)模區(qū)分,小型取下限,大型取上限;按巖性區(qū)分,導水性好的碳酸鹽巖外推1000-2000m,導水性差的碎屑巖外推500-1000m。
2、公路、鐵路等線性工程:鐵路和等級公路以線路邊界向兩側外推500-1500m,非等級公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輸電線路:若未確定塔基,則參照線性工程執(zhí)行;若塔基已定,則按線路向兩側外推200-300m,對涉及壓覆的塔基應放寬至300-500m。
4、礦井、廠區(qū)、引水隧道等:一般外推100-300m,若有含礦地層分布則應放寬至300-500m。
原則上評估范圍必須大于征地范圍及所確定的壓覆范圍。
二、評估方法
采用以收集資料、實地調查、礦權核實及綜合分析相結合的方法。收集資料必須全面、真實、客觀;實地調查可根據項目用地的大小合理確定圖幅比例尺,以內容能表示清楚為原則;礦權核實由當地國土資源局提供。
在充分收集評估區(qū)各種地質、礦產資料的基礎上,結合野外實地調查、到當地國土資源局核實礦權設置情況,通過綜合分析和評述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地質勘查工作和礦產資源的分布情況、礦權設置情況,確定是否有查明礦產資源或已取得的礦權被壓覆。若壓覆,則必須確定出壓覆范圍、估算壓覆的資源儲量以及產生的經濟損失等。需要說明的是,實地調查是為了核實資料的真實性和礦產與建設項目的相對關系,并非為了臨時查明資源情況。
三、評估原則
1、壓覆礦產資源是指因建設項目實施后導致不能開發(fā)利用的礦產資源。但是建設項目與礦區(qū)范圍重疊而不影響礦產資源正常開采的,不作壓覆處理。
2、壓覆礦產資源包括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和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其中,重要礦產資源是指國家規(guī)劃礦區(qū)、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qū)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中34個礦種的礦床規(guī)模在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是上述34個礦種的礦床規(guī)模在中型以下的礦產資源及其它礦種的礦產資源。
3、未正式開展礦產資源勘查工作、未設置礦權,或經初步工作、未查明資源儲量的礦產資源(如砂石、粘土、石灰?guī)r等),不作壓覆處理。
四、評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2、“國土資發(fā)[2000]386號”文
3、“黔國土資發(fā)[2002]128號”文
4、1∶20萬、1∶5萬區(qū)域地質及礦產調查成果
5、資料收集截止日期之前,項目所在地的所有地質、礦產勘查工作及成果資料
6、當地國土資源局出具的礦權設置核查表
五、壓覆礦產資源評述
需要說明與建設項目相關的礦產資源分布情況、資料來源、評審情況,原有礦產特征,有關參數及資源儲量類別等。重點闡述與建設項目的相對關系、壓覆與否的依據。若壓覆,說明壓覆的區(qū)域、礦產、資源儲量類別并估算出壓覆的資源儲量。
事實上,查明礦區(qū)是壓覆評估的重點內容。礦權通常是礦區(qū)中的一部分或在礦區(qū)之外。因此,收集資料首先要全面了解區(qū)域地質、礦產的勘查情況及已查明礦產的分布情況,不能遺漏任何相關的礦區(qū)信息;其次礦權設置情況也是壓覆評估不可缺少的內容。
評述時,查明礦區(qū)應與上表礦區(qū)名稱一致;涉及礦權的,必須引用礦權許可證上的法定名稱,并說明礦權人、有效期等相關事項。
六、結? 論
對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工作進行總結,明確建設項目是否壓覆礦產資源。若壓覆,則需說明壓覆的礦區(qū)或礦山名稱、礦種、資源儲量類別及壓覆的資源儲量等。值得注意的是,涉及到的礦權名稱應以許可證的法定名稱為準。
七、附? 件
包括編制單位對資料真實客觀全面的承諾書、編制單位固體礦產勘查資質證書、業(yè)主的委托書、縣(市)級國土資源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礦產資源情況核查表等。涉及壓覆礦權的,應將許可證復印件作為附件。所有附件統(tǒng)一裝訂于報告的文本之后。
注意:若壓覆尚未完成的探礦權時,需要探礦權人出具勘查工作情況的證明。
八、附? 圖
包括交通位置圖(可作為插圖)、區(qū)域地質礦產圖、建設項目地形地質及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圖、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剖面圖。比例尺不作具體規(guī)定。若壓覆,還需有壓覆礦產資源儲量估算圖。圖上必須標出征地范圍、評估范圍等相關內容。
九、有關問題和概念的明確
1、礦產資源核查表
格式以“黔國土資發(fā)[2002]128號” 文所附的“建設項目用地礦產資源情況核查表”為準。本表的目的在于核查建設項目評估區(qū)內是否有探礦權、采礦權設置。本表為礦權設置的法定依據,其它格式如出具的介紹信、礦權設置情況說明等均無效。其中,“建設項目名稱”應與申報的名稱一致;“地理坐標”一欄應為評估區(qū)坐標;“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意見”一欄應由當地國土資源局填寫,明確評估區(qū)內有無探礦權\采礦權設置,設有礦權的應注明礦權名稱,提供許可證復印件,同時審查人、單位負責人必須簽字并加蓋公章。
2、查明礦區(qū)
查明礦區(qū)是壓覆評估的重點內容。至資料收集截止日期為止,在確定的評估區(qū)內,必須收集所有作過地質、礦產勘查工作的礦區(qū)資料,不論是預查、普查還是詳查、勘探,并綜合分析壓覆與否。若壓覆,則以原資料的儲量計算圖或資源量估算圖為依據,引用原參數、原類別(對于老資料要用套改后的類別),對確定的壓覆范圍進行估算,并附有相應的文、圖、表。若不壓覆,則應詳細闡述其依據,充分說明客觀不壓覆的理由。
3、礦權設置
評估區(qū)內有礦權設置時,必須將其范圍上圖并標明名稱,附對應的坐標拐點。
對探礦權區(qū)塊,需要向探礦權人收集其勘查工作進展情況,明確是否已形成勘查成果。綜合分析后確定壓覆與否。通過綜合分析涉及壓覆的,若尚未開展工作或未形成成果的,在具有探礦權出具的證明后可不作壓覆處理;已有成果或基礎資料的,以此為依據進行壓覆評估及資源儲量的估算。
對采礦權區(qū)塊,則應以礦山生產資料及儲量核實報告等為依據,進行壓覆評估。若壓覆,必須客觀全面列出各礦山被壓覆的資源儲量、礦種等。
4、報告名稱
立項項目名稱+建設項目用地+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報告
十、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報告編寫的推薦提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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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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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6年8月29日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2、國土資發(fā)[2000]386號文 《國土資源部關于規(guī)范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工作的通知》
3、黔國土資發(fā)[2002]128號文 《關于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
4、煤行管字[2000]第81號文通知《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guī)程》[S]
5、2005年6月《河北省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辦法》
6、1989年地質地質社 《地方煤礦實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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