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局部通風機要按指定位置安裝,位置不合理罰款50—100元,沒有掛管理牌板罰款20元,杜絕出現循環(huán)風現象;
2、掘進工作面風筒未端滯后超過5米,罰款50—100元。
3、局部通風發(fā)現一處漏風罰款50—100元,發(fā)現一處死彎罰款50元,風筒花接一處罰款50—100元,沒有使用反壓邊接風筒一處罰款50元,風筒吊掛必須做到逢環(huán)必掛,保持平、直、牢、穩(wěn)。
4、不堅持“一炮三檢制度”及“放炮管理制度”者查出一次罰款100—200,或停班處理。
5、永久通風設施一處漏風超過《規(guī)程》規(guī)定時一次罰款50元,通風設施不完善風門不能自動關閉一處罰款20—50元,風門、密閉、風障達不到建筑標準一處罰款30—50元。
6、風門、密閉、測風站無掛牌管理一處罰款20元、盲巷密閉無警標一處罰款20元。
7、不按時測風,牌板內容不全,一次罰款50元。
8、盲巷排放瓦斯不按措施進行者,一次罰款100—200元,并對責任人停班處理(排放報表填寫不實者一次罰款50元)。
9、巷道貫通不及時調整風路者一次罰款100—3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責任。
10、各地點隔爆水棚定期進行沖刷、注水,并要掛管理牌板,發(fā)現一次管理不到位罰款50元。
???? 11、通風設施要建立管理臺賬,對新增加的設施要及時記錄,發(fā)現一次填寫不及時者一次罰款20元。
12、本班所管轄的范圍內一切隱患必須進行嚴格的排查落實,不能解決的立即上報,若造成事故要追究責任進行處理。
13、完不成科室交辦的各項任務者,一次罰款20—50元。
1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罰款100—300元
(1)瓦斯排放不按規(guī)定或《措施》落實的對責任人;
(2)采掘工作面和硐室全風壓供風量達不到規(guī)定,巷道風速不符合要求,未及時采取措施的單位或個人。
(3)局部通風機供風量不足,造成循環(huán)風的,一臺局部通風機向兩個工作面同時供風的單位或個人;
(4)對當天存在的“一通三防”問題沒有及時處理,造成事故隱患擴大的,瓦斯超限不及時向礦調度室匯報或隱瞞不報的單位或個人;
(5)采煤工作面沒有進行煤層注水的,測塵制度不落實的、或弄虛作假的單位或個人;
(6)采面回收結束,盲巷沒有安排及時封閉和處理的單位或個人;
(7)不按規(guī)定對安全儀器儀表進行維修、更換和計量鑒定的單位或個人;
(8)礦井或采區(qū)通風能力不足,沒有嚴格執(zhí)行“以風定產”制度,超通風能力生產的單位或個人。
(9)采掘工作面瓦斯防治未采取針對性措施,出現瓦斯超限的單位或個人。
(10)采、掘工作面《作業(yè)規(guī)程》沒有貫徹落實或工作面達不到“一通三防”質量標準,安排開工生產的單位或個人;
(11)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經常出現通風斷面低于設計斷面的2/3,未安排及時處理的單位或個人;
(12)掘進巷道斷面達不到設計要求,嚴重影響風機、風筒安裝、吊掛的單位或個人;?
(13)總回風巷嚴重變形,不及時組織維修,影響行人安全或通風的單位或個人;
(14)因管理不善造成主要通風機停風10min不能倒臺的單位或個人;
(15)采、掘工作面局部通風機未按規(guī)定實現“三專兩閉鎖”、“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的單位或個人;
(16)因供電系統(tǒng)不完善,造成局部通風機計劃外停電、停風,瓦斯超限或安全監(jiān)測監(jiān)控系統(tǒng)不能正常工作的單位或個人。
(17)“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換牌、程序化操作等爆破制度不落實的單位或個人;
(18)爆破掘進工作面不執(zhí)行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單位或個人;
(19)因風筒管理不善,嚴重影響掘進工作面供風量的;風筒末端距工作面距離不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的單位或個人;
(20)瓦檢員出現無證上崗或出現空班漏檢,假報數據的個人。
(21)未及時按措施規(guī)定安設監(jiān)測、監(jiān)控裝置的單位或個人;
(22)安全監(jiān)測、監(jiān)控裝置的使用不符合規(guī)定的單位或個人;
(23)監(jiān)測分站未實行專用電源的單位或個人;
(24)安全監(jiān)測裝置故障或失靈,維護人員2小時未到現場處理或井下處理不好而8小時內未予更換的單位或個人;
(25)安全監(jiān)測裝置維護管理、各項規(guī)章制度不落實,執(zhí)行不到位,監(jiān)測、監(jiān)控裝置不完善、運行不正常的單位或個人;
(26)工作面設備、材料碼放不整齊,堵塞巷道斷面超過2/3的,設備、材料碼放在通風設施處的單位或個人;
(27)采面噴霧、轉載點噴霧、巷道水幕等防塵設施不齊全,安裝達不到使用、管理規(guī)定,影響防塵效果的,責任區(qū)域沖洗制度不落實造成煤塵超標或堆積的單位或個人;
(28)監(jiān)測裝置丟失或因灑水、移動等損壞的單位或個人;
(29)防滅火設施配備不足或失效的單位或個人;
(30)隔爆設施水量嚴重不足或距離超過規(guī)定的單位或個人;
(31)瓦斯達臨界值不停止作業(yè)而生產的單位或個人;
(32)人為破壞通風設施的單位或個人;
(33)運輸大型設備,不經通風部門批準,私自拆除通風設施,造成風流短路的單位或個人;
(34)按規(guī)定配發(fā)便攜式瓦斯檢查儀,對不佩戴使用便攜式瓦斯檢查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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