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安全保證措施
1.1 本工程放線工序除應執(zhí)行《電力建設安全操作規(guī)程》(1990年版)、《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guī)定》外,作如下補充措施:
1.2 參加施工人員必須以《 架線施工作業(yè)指導書》 有關要求為準則;
1.3 凡參加施工人員,均應按有關規(guī)定經(jīng)考試合格后方可進行上崗作業(yè);
1.4 所有參加施工人員,必須服從統(tǒng)一指揮,監(jiān)守崗位,訂好通訊及工作術語,保持通訊暢通。
1.5 以下部位,在放線過程中應設專人負責:
1.5.1 各放線滑車處(每2 ? 3 基設一員工),尤其轉角塔應設專人負責,備好處理事故工具;
1.5.2 所有跨越架處;
1.5.3 導線離地最近處;
1.5.4 有壓線滑車處;
1.5.5 張牽場,并在張力場設放線總指揮;
1.5.6 未搭設跨越架但通行人的砂石路;
1.5.7 其他特殊需要監(jiān)護的地方。
1.6 由于本工程多數(shù)放線段跨越或平行接近高壓線路,因此放線過程中預防感應電、雷擊尤為主要:
1.6.1 導引繩、牽引繩、導線在張牽機前方的出線口處,應按要求掛好接地滑車;
1.6.2 張牽機體應設置良好接地,張牽機操作人員要站在干燥的絕緣板上工作;
1.6.3 放線段內同相導線相鄰兩基放線滑車至少有一基為接地滑車;
1.6.4 雷雨天停止施工;
1.6.5 跨越電力線路的兩基桿塔處,所有線材應接地良好;
1.6.6 停、帶電作業(yè),應嚴格執(zhí)行“安全規(guī)程”和“施工方案”有關規(guī)定;
1.6.7 所有地錨埋深及馬道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架線施工中所使用地錨均為鋼板地錨。
1.7 放線過程需停止牽引時,必須先停牽引機,后停張力機。
1.8 放線施工所使用的工器具必須按手冊規(guī)定選用,并經(jīng)常進行檢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9 更換牽引繩軸(導線軸)時,拉尾繩人員必須精力集中,以防跑線;
2、質量保證的有關規(guī)定和措施
2.1 導線應按布線圖要求運到張力場,導線線軸在運輸及展放過程中應隨時檢查盤板有無缺陷及損壞現(xiàn)象,發(fā)現(xiàn)后應及時處理。
2.2 供應部門應檢查導線和金具到貨的規(guī)格、數(shù)量,并對金具進行試組裝,對損壞者應及時處理。
2.3 對以下部位要進行隔離措施,以免損傷導線:
2.3.1 導線局部落地處,應在地面上鋪木板、草袋等物;
2.3.2 卡線器附近應在導線上套橡膠管;
2.3.3 臨錨導線作業(yè)時,各子導線要相互分離,以免鞭擊傷線;
2.3.4 導線與鋼線或導線與導線交叉處,應加以支墊。
2.4 張力機的出口張力,應始終滿足設計施工規(guī)定,不得有較大波動;導線距地面最近處應設監(jiān)護人。
2.5 放線中導線有跳槽時,應及時消除,處理跳槽采用附件吊鉤吊線。
2.6 張力場施工人員應人人備有砂紙,隨時監(jiān)視線軸及張力機前導線,發(fā)現(xiàn)有損傷及時處理、修復。
2.7 導線在同一處的損傷同時符合下述情況下可不做補修,只將損傷處棱角與毛刺用砂紙磨光。
2.7.1 鋁股的單股損傷深度小于直徑的1/2;
2.7.2 鋼芯鋁絞線的損傷截面積為導電部分截面積的5 %以下,且強度損失小于4 % ;
2.7.3 單金屬絞線損傷截面積為4 %以下。
2.8 導線在同一處損傷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做補修處理:
2.8.1 導線在同一處損傷的程度已經(jīng)超過規(guī)定要求,但因損傷導致強度損失不超過總拉斷力的5 % ,且截面積損傷不超過總導電部分截面積的7 %時,以纏繞方式處理;
2.8.2 導線在同一處損傷的強度已經(jīng)超過總拉斷力的5%,但不足17%,且截面積損傷也不超過導電部分截面積的25%時,達到嚴重損傷時,應將損傷部分全部割掉,用連續(xù)管將導線重新連接;
2.9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定為嚴重損傷,達到嚴重損傷時,應將損傷部分全部割掉,用連續(xù)管將導線重新連接:
2.9.1 強度損失超過保證計算拉斷力的8 . 5 % ;
2.9.2 截面積損傷超過導電部分截面積的12 . 5 % ;
2.9.3 損傷的范圍超過一個補修管允許補修的范圍;
2.9.4 鋼芯有斷股;
2.9.5 金鉤、破股已使鋼芯或內層線股形成無法修復的永久變形。2.10 在一個檔距內每根導線上只允許有一個接續(xù)管和二個補修管,各類管應滿足以下要求:
2.10.1 各類管與耐張線夾間的距離不小于15米;
2.10.2 各類管與懸垂線夾間的距離不小于5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