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持建設工程竣工備案告知書及以下材料向備案機關告知,辦理備案。
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附件:①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
②勘察、設計單位提出的工程質量檢查報告。
③監(jiān)理單位提出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④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原始文件。
2、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3、規(guī)劃、消防、環(huán)保等部門出具的驗收認可文件。
4、建設、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5、建設單位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6、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工程款支付、收入憑證。
7、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及備案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商品住宅還應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備案機關發(fā)現(xiàn)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將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將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備案機關將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竣工驗收無效,備案機關將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并責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設單位在備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設單位擅自繼續(xù)使用造成使用人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