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為加強公司港口設施管理,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細則。
1.2港口設施主要包括護岸、港池、錨地、碼頭泊位、棧橋(包括鋼引橋)、倉庫、堆場、道路、系船墩、機械軌道、設施基礎、給排水設施以及水處理設施、配電基礎設施、輔助建筑物、防洪墻、圍堰等。
1.3港口設施是港口裝卸運輸生產、輔助生產的重要基礎設施。公司港口設施的管理應貫徹執(zhí)行以預防為主、修理和更新改造相結合的方針,按照“科學管理、合理使用、定期養(yǎng)護、計劃修理”的原則,抓好“管、用、養(yǎng)、修”的每個環(huán)節(jié),提高設施的技術狀況,使其充分發(fā)揮使用效能。
1.4公司各部門是港口設施的直接使用者,有責任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在生產使用中嚴格遵守各類港口設施的安全使用規(guī)程及有關規(guī)定,保持港口設施的技術狀況。必須克服和避免以拼設施來完成任務的短期行為。
2管理機構及職責
2.1辦公室為公司港口設施資產管理部門,建設管理部負責港口設施的日常管理以及維護、維修工作。
2.2公司各部門是使用港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應根據(jù)本細則的要求落實好本部門的港口設施的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對各自使用的港口設施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時以書面形式上報公司,提出維修計劃、建議、要求。
2.3港口設施的使用分類如下:
(1)堆場、倉庫(包括附屬設施等)屬于生產作業(yè)部;
(2)碼頭、引橋(包括附屬設施等)屬于生產作業(yè)部;
(3)照明設施、電纜管溝、變電所等屬于設備技術部;
(4)道路、消防設施、防汛設施(護坡、擋浪墻、閘口等)屬于安全環(huán)保部;
(5)其他各辦公場所、候工場所、工作場所等由各使用部門負責。
3使用、管理、維修及養(yǎng)護
3.1建設管理部組織對公司港口設施的定期巡查,編制年度大修、維修計劃及預算,并組織實施。公司內臨時維修項目,在不超出年度維修計劃的前提下,經公司董事長批準后組織實施。
3.2每年的汛期、雨季和洪水、臺風季節(jié)前,安全環(huán)保部牽頭對重點港口設施進行專項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送公司,如發(fā)現(xiàn)問題,立即采取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3.3公司各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主要港口設施的全面檢查,并在當年九月底前將檢查情況上報設備技術部。設備技術部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復查,會同日常的維護、維修及各部門上報復查情況,向公司上報下一年度港口設施維護、維修建議計劃。
3.4港口設施維護、維修項目的實施應按照集團公司采購、財務審批等相關管理制度。
3.5年度計劃內的維修工程,應履行報修程序。公司各部門在加強日常檢查的基礎上,結合生產安排,按照公司內部維修審批程序上報,經公司董事長室審核批準后,設備技術部及時安排維修。完工后由設備技術部組織公司維修項目驗收小組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3.6供應商的管理
參加公司每年年底對現(xiàn)有供應商的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下一年供應商選擇的重要依據(jù),同時根據(jù)公司相關文件的要求,做好下一年度的供應商選擇工作。
3.7各部門發(fā)生設施事故必須及時上報,視情況保護好現(xiàn)場,組織力量進行搶救或搶修,努力減少事故損失,盡快恢復生產。對事故的處理及責任認定按照集團公司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8本實施細則由公司建設管理部負責解釋。
3.9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