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安全責任意識,健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體系,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交通運輸局對市公路局、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市農村公路管理處、市地方海事局、市交通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市公共交通管理公司以及各縣(區(qū))交通運輸局等實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單位。
第三條 ?年度考核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
(二)堅持基礎工作與管理績效并重原則
(三)堅持獎優(yōu)罰劣原則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包括安全管理基礎工作和安全管理績效兩部分。
安全生產管理基礎工作主要考核貫徹法律法規(guī)、組織領導、責任制建立和落實、宣傳教育培訓、安全檢查、隱患整治、市場準入、現(xiàn)場監(jiān)管、事故管理、基礎檔案臺賬等方面。
安全管理績效考核指各單位對市交通運輸局下達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目標考核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
第六條 ?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程序
(一)市交通運輸局成立考核小組對各單位進行實地考核;
(二)考核小組提出初步考核意見,報分管局長審查;
(三)分管局長審查后提交局安委員會審定,確定考核等次;
第七條? 考核采取百分制評分辦法?;A工作分值為70分,安全績效分值為30分。每年度按評分標準(另行制定)進行考核評分。
第八條 ?考核結果分優(yōu)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綜合評分低于70分為不合格,70-80分為合格,81-90分為良好,91分以上為優(yōu)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亦視為年度考核不合格:
(一)考核年度內,本系統(tǒng)內發(fā)生1次較大以上責任事故的。(縣、區(qū)交通運輸局)
(二)考核年度內,所屬(轄區(qū))運輸企業(yè)發(fā)生1起一次亡3人以上9人以下行車安全責任事故的;或發(fā)生一次亡3—5人行車安全責任事故達2起的;或發(fā)生1起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公交公司)
(三)考核年度內,出現(xiàn)1起因監(jiān)管不力導致內河渡口渡船發(fā)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或出現(xiàn)1起因監(jiān)管不力導致渡船違規(guī)冒險航行與順航船舶發(fā)生碰撞事故、出現(xiàn)重大險情的(即便未發(fā)生人員傷亡)。(有關縣交通運輸局、市地方海事局)
(四)考核年度內,未能認真履行管理、養(yǎng)護職責,造成公路建設、養(yǎng)護施工過程中發(fā)生1起較大以上責任事故的;或因監(jiān)控整治不力發(fā)生地質災害造成重大人員和財產損失的。(市農村公路管理處)
(五)考核年度內,未認真履行管理義務,造成公路、水運施工企業(yè)發(fā)生1起一次較大以上責任事故的;或一般亡人事故達2起的。(市交通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市農村公路管理處、市地方海事局)
(注:上述責任事故指同等以上責任事故)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局對獲得良好以上考核等次單位進行獎勵同時,對安全生產做出較大貢獻的先進個人也給予一定獎勵。
先進個人由各單位在本單位內部推薦,也可從相關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中申報,市交通運輸局審核確定。獲得良好以上等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安全生產職能科室負責人不再作為先進個人推薦,但可從相關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中推薦申報。
第十條 ?市交通運輸局發(fā)文通報考核結果,并根據考核等次,兌現(xiàn)獎懲:
(一)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的,市交通運輸局沒收該單位年度風險抵押金,并對該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取消年度各種評先評優(yōu)資格。該單位應在下年度年初繳納等額的風險抵押金。
(二)考核等次為合格的,不予獎勵,但該單位年度風險抵押金轉為下年度風險抵押金。
(三)考核等次為良好和優(yōu)秀的,發(fā)放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獎牌,個人發(fā)放先進個人證書。
第十一條? 各單位在12月下旬對年度目標管理情況進行自查自評,并將自查資料和自評結果于12月20日前書面報市交通運輸局。
各單位應當保證目標管理考核自查自評資料真實、結論準確。對隱瞞事故情況或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市交通運輸局將給予撤銷獎勵、罰沒年度風險抵押金、通報批評等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不影響安全生產責任制中有關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