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
1.1本標準規(guī)定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明確了管理職責和范圍。
1.2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公用(務)車輛(含工程車輛、廠內機動車輛)。
1.3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生產區(qū)和社區(qū)以及公司所有公路、道路。
2? 引用文件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 2017年10月7日重新修訂后,由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87號國務院令發(fā)布實施
《兵器工業(yè)集團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兵器工業(yè)集團公司 2004年4月22日下發(fā)
《特種設備質量監(jiān)督與安全檢查規(guī)定》(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總局第13號)
3? 術語和定義
3.1車輛單位:是指車輛所有權歸屬公司的車輛,包括公司調配給下屬單位使用的機動車輛。
3.2機動車輛: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
3.3廠內機動車輛:指在企業(yè)內部轉運產品、工件,未經公安交通監(jiān)理部門考核發(fā)證的機動車輛。
4? 管理職責
4.1? 綜合辦公室負責公司公務用車、辦公室用車的歸口管理。
4.2? 生產運營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包括特種車輛的歸口管理;
4.3? 綜合辦公室(保衛(wèi))負責外來車輛的出入管理并配合綜合辦公室、生產運營部作好廠內車輛的管理。
5? 管理內容與方法
5.1? 綜合辦公室(保衛(wèi))應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5.1.1 負責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廠區(qū)道路運輸?shù)姆结槨⒄?、法?guī),負責制定公司交通運輸安全方面的相關規(guī)定。
5.1.2 組織實施路政巡查、保護路產、管理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qū),配合相關部門查處各類違反路政法律、法規(guī)的違法行為。
5.1.3 負責廠內道路施工時實施交通管制。有權要求有關部 門對存有缺陷的道路、標志等進行整改和維修,確保道路及道路安全設施齊全完好。
5.1.4 監(jiān)督檢查廠區(qū)道路養(yǎng)護作業(yè),施工路段按規(guī)范設置標志設施,維護施工路段正常秩序。
5.1.5 對各類車輛統(tǒng)計數(shù)字進行收集、分析整理,搞好抽樣調查等各項基礎工作。
5.2? 交通道路安全管理
5.2.1 廠區(qū)內部道路應按照規(guī)定,設置相應的安全色及安全標志。
5.2.2 廠區(qū)交通路、各門崗、彎道、坡道、單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種車輛停放的場所,應設置道路標牌,限制路和管制路應設明顯的警告標志。
5.2.3 損毀路段施工現(xiàn)場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夜間要掛紅燈。對施工場地狹小、車輛行人頻繁的路段要 設臨時交通指揮。
5.2.4 廠區(qū)交通道路交通路要保持足夠的夜間照明。
5.2.5 綜合辦公室(保衛(wèi))應經常對公司廠區(qū)內外各路段特別是通往廣陽和中南口的自備公路進行巡查,保證道路暢通,發(fā)現(xiàn)問題要及時匯報、整改。
5.2.6 廠區(qū)道路要保持整潔,路側下水道(明溝加蓋)要定期疏通。
5.2.7 嚴禁在交通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積物資、設備及其他雜物, 禁止在交通要道和消防通道上施工作業(yè)。確需在路面進行作業(yè)的,施工部門應按要求落實交通安全措施。
5.2.8 交通道路兩側不準隨意堆放物資,因施工要求確需堆放的堆放的物資距路邊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
5.2.9 履帶車輛未采取保護措施,不得在交通路面行駛。
5.3?? 機動車輛管理
5.3.1 公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國兵器工業(yè)集團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加強交通安全管理,車輛主管單位對本單位機動車輛應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5.3.1.1 建立健全車輛管理、使用、維修、保養(yǎng)和車輛安全運行技術檔案,完善機動車輛保 養(yǎng)維修制度。
5.3.1.2 建立安全行車管理臺帳,內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記錄、道路交通違章記錄、車輛安全行車里程記錄、車輛保養(yǎng)和檢修記錄、 單位安全行車狀況分析等。
5.3.1.3承運危險品等特殊物品運輸?shù)?,應當制定相應防范措施,確保運輸安全。主管單位要及時了解、掌握駕駛職工作強度及遵守規(guī)章情況,采取切實措施,防止疲勞駕駛、超載等違章行為發(fā)生。
5.3.1.4定期開展車輛安全檢查,確保車輛安全性能良好,制止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車輛上路行駛,消除事故隱患。
5.3.2 公司公務(用)車輛必須經當?shù)剀囕v管理部門檢驗合格,領取牌照、行駛證并按規(guī)定安裝號牌后方可安排執(zhí)行運輸任務,號牌、行駛證應與駕駛車輛一致,不得轉移挪用。
5.3.3 廠內機動車輛根據(jù)國家相關規(guī)定,定期由地方技術監(jiān)督等有關部門予以檢驗,查出的問題由使用單位負責整改;管理執(zhí)行《特種作業(yè)人員與特種設備管理規(guī)定》(5.3 公司(廠)內機動車輛管理)內容。
5.3.4 機動車輛必須按規(guī)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外出執(zhí)行任務。
5.3.5 機動車輛應做好日常的檢修和維護,保證車況完好、車容整潔,制動器、轉向器,嗽叭、刮水器、后視鏡和燈光等裝置齊全有效,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安排執(zhí)行任務。
5.3.6 機動車輛如需進入高速公路或盤山公路行駛,應重點檢查車輛的輪胎、燃料潤滑油、制動器、燈光裝置、故障車警告標志牌、消防滅火器等裝置。
5.3.7 公司(廠)內機動車輛駕駛,用車單位應保證駕駛人員持有上崗操作證,不得隨意安排其他人員駕駛。
5.3.8 單位領導應合理安排出車,防止疲勞駕駛,預防交通事故的發(fā)生。
5.3.9 機動車輛拖帶掛車時只準拖帶一輛,掛車的載重質量不得超過汽車所規(guī)定的額定載重量。
5.3.10 起重車不準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
5.3.11不準用非危險品運輸車輛運輸危險物品。
5.4?? 駕駛員與車輛行駛管理
5.4.1 所有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取得駕駛執(zhí)照并通過公司生產運營部門培訓考試。未經培訓獲取駕駛執(zhí)照和未經公司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者, 嚴禁在廠區(qū)內駕駛機動車輛。
5.4.2 車輛單位對本單位駕駛員應當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5.4.2.1組織駕駛員安全學習,定期開展安全駕駛檢查、評比活動。
5.4.2.2 組織駕駛員參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教育專題培訓。
5.4.2.3 掌握駕駛員安全行車情況, 建立駕駛員跟蹤教育制度, 詳細記錄駕駛員違章、事故情況,堅決杜絕無證駕駛、酒后駕駛、疲勞駕駛、超速、病車上路等違章行為。
5.4.3公司內車輛限速規(guī)定:
5.4.3.1機動車輛進出廠大門時,行駛速度為 5 km/ h。
5.4.3.2廠內機動車輛應遵守公司區(qū)域內25km/h限速的要求
5.4.3.3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罐車為 15km/h。
5.4.4 所有車輛不得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裝載散貨、 粉狀或易滴漏物品的,不能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運送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要符合《道 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等國家及行業(yè)規(guī)定和標準。
5.4.5 貨運機動車不準人、 貨混載。 大型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內可乘坐人 員外,其他部位(駕駛室頂、腳踏板、葉子板等)不準載人。電瓶車、叉車、鏟車不準載人。
5.4.6車輛單位要根據(jù)本規(guī)定制定相應的管理細則、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建立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管理檔案。進一步規(guī)范廠內交通秩序, 強化廠內機動車輛管理,確保行車安全。
5.5??? 廠內電動三輪車管理
5.5.1 為規(guī)范電動三輪車管理,維護廠區(qū)交通秩序,確保車輛和人員安全,對各單位配備的電動三輪車做如下管理規(guī)定:
5.5.2 車輛使用管理
5.5.2.1各單位配備的電動三輪車必須實行定員管理,每輛車確定 1-2 人為兼職駕駛員,每輛車須明確一名日常維護、保養(yǎng)、清潔責任人。
5.5.2.2配備電動三輪車的單位對所配備車輛的管理使用負直接責任,駕駛員必須服從部門負責人管理,做到遵章守紀,安全行駛,并有義務對所保管的車輛進行日常維護和保養(yǎng),確保車況良好、車容整潔。
5.5.2.3專、兼職駕駛員要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 ,掌握交通規(guī)則和交通標識,熟悉駕車路 線,掌握突發(fā)事件的應對措施。
5.5.2.4電動三輪車嚴禁駛出生產區(qū)。
5.5.3 電動三輪車駕駛人管理
5.5.3.1駕駛人必須持有機動車駕證,且準駕車型為E。
5.5.3.2駕駛人必須經崗前培訓后方可上路駕駛。
5.5.3.3 非本車駕駛人不準駕駛。不得公車私用。
5.5.3.4電動三輪車限速15 公里/小時,禁止載人或人貨混載。
5.6?? 職工車輛管理
5.6.1 職工騎行摩托車要做到有牌持證,嚴禁無證駕駛;摩托車、電動車原則上不許進入生產區(qū),特殊情況需進入的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申請辦理《廠區(qū)摩托車通行證》;騎行摩托車須戴頭盔,不得使用未檢驗、脫保及報廢摩托車。
5.6.2職工私有車輛發(fā)生安全事故,一切責任及費用自負。
5.6.3職工家用汽車嚴禁進入公司生產區(qū)。
5.6.4? 綜合辦公室(保衛(wèi))負責對廠區(qū)、社區(qū)交通“三亂” (亂停、亂放、亂行駛)現(xiàn)象進行檢查。
5.7?? 中南社區(qū)(生活區(qū))交通安全管理
5.7.1 為加強中南社區(qū)(以下簡稱社區(qū))交通安全管理,維護職工、家屬生命財產安全,營造良好生活環(huán)境,對社區(qū)交通安全管理作如下規(guī)定:
5.7.1.1公司要統(tǒng)籌規(guī)劃,合理安排車輛停放點。進一步加強社區(qū)內車輛及外來車輛管理,加大社區(qū)巡查、夜查力度,嚴禁車輛亂停亂放,擠占人行道等現(xiàn)象發(fā)生,加大 違章駕駛查處力度,確保社區(qū)交通安全有序。
5.7.1.2社區(qū)內自行車、兩輪摩托車、電瓶車限速 10km/h,各種機動貨車、客車、小轎 車限速 15 km/h,嚴禁超速行駛。
5.7.1.3外來機動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 ,原則上不準進入社區(qū)。確需進入的須經門衛(wèi)同意, 在辦理登記手續(xù)后方可進入,車輛出入時要自覺接受檢查。5.7.1.4禁止在社區(qū)內學開機動車。
5.7.2 社區(qū)內各種車輛要按指定位置存放,禁止在主干道和綠化帶內停車。在社區(qū)施工、運垃圾的貨車、拖拉機等機動車輛,應辦理施工運輸證,按指定路線行駛,未辦理運輸證的車輛 禁止駛入。外來車輛未經允許禁止在社區(qū)過夜。
5.8?? 工程施工單位機動車輛管理
5.8.1 安全管理職責范圍
5.8.1.1 在公司生產區(qū)域施工的非廠在冊機動車輛均屬外來施工車輛,外來施工車輛入廠時,由主管施工單位出具證明信, 并經綜合辦公室(保衛(wèi))同意后方可入廠。
5.8.1.1 外來施工車輛按照“誰引進,誰負責;誰施工,誰負責;誰界區(qū),誰監(jiān)管”的原則,嚴格落實責任制。主管施工單位對外來施工車輛安全負全責,負責外來施工、服務車輛的綜合管理。包括項目建設、技術改造、設備采購、施工安裝引進車輛的管理。
5.8.2 外來施工車輛的管理
5.8.2.1外來施工或服務車輛在接受停車檢查后,方可進出廠門。
5.8.2.2進廠車輛須按指定路線行駛并在指定停車場停放。 機動車廠內行駛限速15km/h。
5.8.2.3車輛若載有物品,需憑《貨物出門證》出廠。
5.8.2.4外來施工車輛及駕駛員出現(xiàn)安全事故并對廠造成損失的,按照損失數(shù)額予以賠償并 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6? 檢查與考核
6.1? 綜合辦公室(保衛(wèi))負責對所有進入家屬區(qū)和廠內車輛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不符合本制度的車輛,有權進行處理。
6.2? 綜合辦公室對公司的公務用車、辦公室用車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整改。
6.3? 生產運營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檢查、處理。
6.4? 發(fā)生交通事故, 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guī)對肇事人員及責任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將按照公司有關事故處理規(guī)定,對相關人員和單位給予相應處罰。具體處罰尺度按照下列標準執(zhí)行:
6.4.1 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者,造成公司經濟損失(保險公司理賠后余額)一萬元以上者處以10%的經濟處罰,一萬元以下者處以8%的經濟處罰;
6.4.2 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者,造成公司經濟損失(保險公司理賠后余額)一萬元以上者予以7%經濟處罰,一萬元以下者處以5%的經濟處罰;
6.4.3 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者,造成公司經濟損失(保險公司理賠后余額)一萬元以上者予以5%經濟處罰,一萬元以下者處以3%的經濟處罰;
6.4.4 交通事故負次要責任者,造成公司經濟損失(保險公司理賠后余額)一萬元以上者,予以3%經濟處罰,一萬元以下者處以2%的經濟處罰;
6.4.5 交通事故有關無責的不予經濟處罰。
6.4.6 酒后駕駛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而發(fā)生事故的按以下規(guī)定重罰:
6.4.6.1酒后駕駛發(fā)生事故的,除交通部門處罰外,其本人負擔全部經濟損失;
6.4.6.2車輛交與無證人員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除交通部門處罰外,本人負擔全部經濟損失。
6.4.6.3對責任單位及責任單位安全負責人的經濟處罰,不得將罰款轉嫁肇事駕駛員。
7? 附則
7.1? 本規(guī)定與國家及地方各級政府頒布、制定的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7.2? 本規(guī)定解釋權屬綜合辦公室(保衛(wèi))。
8? 記錄
8.1? 交通運輸安全管理記錄
8.2? 外來機動車進廠登記表? 1334-1
以上記錄由綜合辦公室(保衛(wèi))分別整理、保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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