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單位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標識,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標簽,并向操作人員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二、使用單位購進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核對包裝(或容器)上的安全標簽。安全標簽若脫落或損壞,經(jīng)檢查確認后應補貼。
三、使用單位購進的危險化學品需要轉移或分裝到其它容器時,應標明其內容。對于危險化學品,在轉移或分裝后的容器上應貼安全標簽;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未凈化處理前,不得更換原安全標簽。
四、使用單位對工作場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產(chǎn)生的危害應定期進行檢測和評估,對檢測和評估結果應建立檔案。作業(yè)人員接觸的危險化學品濃度不得高于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暫沒有規(guī)定的,使用單位應在保證安全作業(yè)的情況下使用。
五、使用單位應通過下列方法,消除、減少和控制工作場所危險化學品產(chǎn)生的危害:
(一)選用無毒或低毒的化學替代品。
(二)選用可將危害消除或減少到最低程度的技術。
(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離、密閉等)。
(四)采用能減少或消除危害的作業(yè)制度和作業(yè)時間。
(五)采取其它的勞動安全衛(wèi)生措施。
六、使用單位在危險化學品工作場所應設有急救設施,并提供應急處理的方法。
七、使用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清除化學廢料和清洗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廢舊容器。
八、使用單位應對盛裝、輸送、貯存危險化學品的設備,采用顏色、標牌、標簽等形式,標明其危險性。
九、使用單位應將危險化學品的有關安全衛(wèi)生資料向職工公開,教育職工識別安全標簽,了解安全技術說明書,掌握必要的應急處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經(jīng)常對職工進行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教育和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