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四條? 在采用兩臺或多合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施工前,所有參加施工人員必須熟悉吊裝方案,盡量選用相同機種、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機并合理布置,同時明確吊裝總指揮和中間指揮,統(tǒng)一指揮信號。
??? 第十五條? 起重作業(yè)中,起重指揮應嚴格執(zhí)行吊裝方案,發(fā)現(xiàn)問題應及時與方案編制人協(xié)商解決。起重指揮人員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 (一)必須按規(guī)定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 (二)及時糾正對吊索或吊具的錯誤選擇。
??? (三)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應先將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 (四)吊裝過程中,任何崗位出現(xiàn)故障,必須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 (五)指揮吊運、下放吊鉤或吊物時,應確保下部人員、設備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得解開吊裝索具。
??? (六)對可能出現(xiàn)的事故,應及時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 第十六條? 起重作業(yè)中,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 (一)必須按指揮人員(中間指揮人員)所發(fā)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任何人發(fā)出,均應立即執(zhí)行。
??? (二)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 (三)嚴禁使用起重機或其他起重機械起吊超載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件。
??? (四)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禁止起重操作。
??? (五)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吊物棱角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 (六)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 (七)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應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必須在輸電路線旁作業(yè)時,必須按規(guī)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yè)。
??? (八)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 (九)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檢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diào)整起升機構(gòu)的制動器。
??? (十)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 (十一)用兩臺或多合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起重機械所承的載荷不能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 (十二)遇六級及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露天作業(yè)。
??? 第十七條? 起重作業(yè)中,司索人員(起重工)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 (一)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 (二)根據(jù)重物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guī)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起升吊物,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 (三)吊物捆綁必須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捆綁余下的繩頭,應緊繞在吊鉤或吊物之上。多人綁掛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 (四)禁止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鉤、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況進入吊物下方時,必須事先與指揮人員和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聯(lián)系,并設置支撐裝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機運行軌道上。
??? (五)吊掛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jīng)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的物件時,必須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 (六)不得綁掛、起吊不明重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地面和其他物體粘結(jié)在一起的重物。
??? (七)人員與吊物應保持安全距離。放置吊物就位時,應用拉繩或撐竿、鉤子就位。
??? (八)高空吊裝體積較大的物件時,應捆綁拖拉繩。
??? 第十八條? 起重作業(yè)完畢,作業(yè)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 (一)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guī)定的穩(wěn)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必須將總電源開關切斷。
??? (二)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錨定住。
??? (三)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規(guī)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達到報廢標準的要及時更換。
??? (四)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設施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 (五)對起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yǎng)時,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
??? 第十九條? 起重作業(yè)施工人員必須接受各級安全監(jiān)督人員的檢查,施工人員應掌握應急事故處理預案。嚴格執(zhí)行和落實安全措施及規(guī)定。
???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由煉油與銷售分公司、化工與銷售分公司負責解釋。
???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