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了加強罐區(q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罐區(q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 第二條 罐區(q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 第三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化工廠油庫儲罐區(qū)及液化氣罐區(qū)。
??????? 第四條 本規(guī)則由廠安全檢查小組負責監(jiān)督。
??????? 第二章 組織管理
???????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罐區(q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并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罐區(qū)竣工時,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jiān)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六條 罐區(q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guī),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yè)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取消防人員 , 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 五、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jù)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yè)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的意見。
???????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yè)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yè)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zhí)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 第三章 儲存管理
??????? 第十五條 依據(jù)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jié)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fā)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xiàn)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的同意。
???????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