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執(zhí)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guī)和制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集團公司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含合資企業(y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制度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安全生產法律、其它有關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及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工作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安全知識、專業(yè)技術、職業(yè)衛(wèi)生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四條:依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工作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公安保衛(wèi)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工作。環(huán)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運輸部門負責化學品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jiān)督檢查、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的駕駛人員、危險化學品裝卸人員的資質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五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章????????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
第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y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罐區(qū)、油站、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數(shù)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居民區(qū)、學校、醫(yī)院等保護區(qū)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八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yè),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jù)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yè)場所設置相應的監(jiān)測、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應按規(guī)定進行維護保養(yǎng),保證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備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tài)。
第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劇毒化學品的使用場所和從業(yè)人員,必須配有專用防護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