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企業(yè)必須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做好防爆電氣設備的備品、備件工作,不準任意降低防爆等級,對在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定期進行檢驗。檢驗和檢修防爆電氣產品的單位必須經過資格認可。
第九條
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的狀態(tài),做好記錄。各種安全設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十條
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內的各種機械通風設施必須處于良好運行狀態(tài),并應定期檢測。
第十一條
倉庫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存放,并應有明顯的貨物標志。堆垛之間應留有足夠的垛距、墻距、頂距和安全通道。
第十二條
倉庫和儲罐區(qū)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庫房內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從事試驗、分裝、焊接等作業(yè)。
第十三條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在裝卸前應對儲運設備和容器進行安全檢查。裝卸應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操作,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裝卸。
第十四條
企業(yè)的主管部門應按本規(guī)定的要求加強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并組織、檢查和指導企業(yè)易燃晚爆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