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危險化學品存放倉庫,應設在距離辦公、生活區(qū)50m以外的地方,倉庫應通風良好,防火、防盜。在倉庫周圍應設防護網,設置明顯的安全防火標志、標示及出入倉庫安全規(guī)定要求。倉庫應備有應急的防火設備和器材,通向倉庫的道路暢通無阻、平整。
5.3.3危險化學品倉庫設專人24小時值班看護。危險化學品發(fā)放人員、領用人員、看守人員不得身帶火種入庫,上述人員和操作人員不得穿著易產生靜電的衣褲,防止因靜電而引發(fā)火災事故。
5.3.4危險化學品倉庫內電器電線也應具有防燃的性能,電線采用不著火的硬塑料管套穿,開關在庫外操作,倉庫內照明不得采用大瓦數燈泡和太陽燈。
5.3.5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標識、標簽及安全技術使用說明書。在使用工作場所有應急救措施和配備應急器材。
5.3.6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物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存放在通風蔭涼處。
5.3.7可燃氣體的存放要距離明火10m以上,搬動時不能碰撞,氧氣瓶和乙炔等可燃氣瓶運輸、使用、保存時的間距要在5m以上,乙炔氣瓶不能倒放。
5.3.8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及處置廢棄的有關從業(yè)人員必須先需經過有關法律法規(guī)知識、安全知識、專業(yè)技術、環(huán)境保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教育培訓,國家規(guī)定的必須持證上崗作業(yè)人員須取得有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上崗證,方可上崗操作。
5.3.9需要儲存和使用和廢棄處置危險化學品的項目部,應有一套嚴格的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并建立健全了崗位責任制。配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富有經驗的專(兼)職安全員。
5.3.10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必須堅持入庫驗收、登記造冊、保管取用、使用監(jiān)督、回收登記注銷和日清日結的制度,確保賬目清楚、賬物相符。
5.3.11危險化學品嚴禁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等,一經查獲,即向領導報告,嚴重的報請司法機關查處。
5.4 檢查監(jiān)督
5.4.1公司每季度對在建項目進行一次重點監(jiān)督、檢查。
5.4.2分公司(總承包)機材部每月進行一次檢查,對項目的危險化學品清單、制度和預案、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
5.4.3項目部機材室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日常管理,完善制度、加強檢查;安全室負責日常的監(jiān)督檢查。
6.程序流程圖
無
7.記錄
記錄按程序文件:(QP8.2-3)過程的監(jiān)視和測量控制程序、(MP8.2-5)環(huán)金和職業(yè)健康安全績效監(jiān)視和測量控制程序、(MP8.3-1)事件、事故、不符合控制程序、(MP8.5-1)糾正/預防措施管理程序的表格記錄。
8.附錄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