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產(chǎn)工藝裝置宜布置在露天或敞開的建(構)筑物內(nèi)。
2 .貯槽、塔器及其他設備的外殼,應有下列醒目的標志:
貯槽:編號、名稱、允許最小上空高度、允許最高溫度;
塔器:編號、名稱、允許最大壓力、溫度;
其他設備:編號、名稱。
3.各塔器、容器的對外連接管線,應設可靠的隔斷裝置。
4.各塔器、容器和管線的放散管,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 建(構)筑物內(nèi)設備的放散管,應高出其建(構)筑物2m以上;
b. 室外設備的放散管,應高出本設備2m以上,且應高出相鄰有人操作的最高設備2m以上;
c. 煤氣放散管,應遵守GB 6222-86的有關規(guī)定。
5.擬放散的氣體、蒸汽宜按種類分別集中,并經(jīng)凈化處理后再放散。
6.可燃氣體管線應設冷凝水排水器,放散管末端應設阻火器。
7.生產(chǎn)、貯存和裝卸甲類液體與可燃氣體的管線及設備,應設接地裝置,并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 管線至少兩端接地;
b. 直徑小于20m的貯槽,至少2處接地;大于20m的,至少4處接地;
c. 僅為防靜電的接地,接地電阻一般不大于100Ω,兼作防雷的,應遵守GBJ57-83的有關規(guī)定;與其他用途的接地極共用時,應取其中數(shù)值最小者。
8.停產(chǎn)不用的塔器、容器、管線等,應清掃干凈,并應打開放散管和隔斷對外連接;報廢不用的,掃干凈后應立即拆除。
9.甲、乙類生產(chǎn)場所的設備及管線,其保溫應采用不燃或難燃保溫材料,并應防止可燃物滲入絕熱層。
10.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施工、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現(xiàn)行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
11.不能自動調(diào)節(jié)液位的塔器,應設液封。
12.塔器的窺鏡、液面計,其玻璃應能耐高溫,并應嚴密。
13.管式爐點火前,必須確保爐內(nèi)無爆炸性氣體。
14.管式爐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應立即停止煤氣供應:
a. 煤氣主管壓力降到500Pa以下,或主管壓力波動危及安全加熱;
b. 爐內(nèi)火焰突然熄滅;
c. 煙筒(道)吸力下降,不能保證安全加熱;
d. 爐管漏油。
15.一切自動或遙控的設備,其周圍應有防止人員接近的措施和警告牌。
16.在軌道上行走的設備,其兩端應有緩沖器,軌道兩端應設電氣限位器和機械安全擋。
17.在同一軌道上行走的兩臺設備,必須有防止碰撞的信號或自動聯(lián)鎖裝置。
18.行走設備和無法安裝防護罩的轉動設備,均應設聲、光信號及制動閘。
19.轉動設備和提升設備周圍,應設防護欄桿。
20.安全裝置不全不允許啟動的設備,均應設安全聯(lián)鎖裝置。
21.兼具電動和手動兩種方式的轉動設備,應設手動時自動斷電聯(lián)鎖。手動操作前,應拉下設備的電源開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