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司各生產裝置開停工管理,保證生產裝置在開停工過程中的安全、平穩(wěn),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述生產裝置的開停工包括生產裝置計劃性和非計劃性的開停工過程。
第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主要生產裝置及配套附屬裝置。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生產部:負責生產裝置開停工組織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其他職能科室:根據各自管理職能配合生產裝置開停工和相應的職能監(jiān)管工作。
第六條 開停工單位:負責生產裝置《開停工方案》的編寫和開停工過程的具體實施。
第七條 生產輔助單位:配合開停工裝置根據各自職能范圍做好開停工期間的各類輔助工作。
第八條 各事業(yè)部:負責生產裝置開停工期間所有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平衡。
第三章 生產裝置開停工管理要求
第九條 《開停工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開停工過程的主要步驟及關鍵操作、開停工時間統(tǒng)籌圖、退料掃線流程安排、公用工程配合方案、安全措施、環(huán)保措施、盲板表、開工原料供給安排等。
第十條 開停工單位應提前1周組織崗位人員對《開停工方案》進行培訓,對關鍵步驟、技改方案進行開停工交底和技能考試。
第十一條 生產部根據裝置開停工情況統(tǒng)一指揮,車間負責開停工期間具體任務的實施。
第十二條 相關生產輔助車間根據生產調度指揮,配合生產裝置做好開停工期間物料收發(fā)、掃線、公用工程負荷調整、化驗數據分析、維修類作業(yè)等相關輔助操作。
第四章 生產裝置開工組織程序
第十三條 新建裝置交付驗收由項目部組織,相關單位(包括生產部、設備部、安全部、技術部部、項目部和新建裝置接收單位或檢修單位,以下統(tǒng)稱“相關單位”)經現場檢查核實后召開確認會并在《新建裝置交付驗收單》上簽字確認,交由生產部組織裝置開工。
第十四條 改擴建裝置交付驗收由項目部組織,相關單位經現場檢查核實后召開確認會并在《改擴建裝置交付驗收單》上簽字確認,交由生產部組織裝置開工。
第十五條 檢修交付驗收由設備部組織,相關單位經現場檢查核實后召開確認會并在《停工檢修交付驗收單》上簽字確認,交由生產部組織裝置開工。
第十六條 交付驗收合格的生產裝置,由生產部組織開工前期準備工作,在完成氣密實驗后,視情況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進料條件確認,或者關鍵物料引入裝置條件確認。
第十七條 生產裝置開工條件確認內容包括:
1. 各級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操作人員達到開工人員配備要求且員工培訓、技術交底、崗位練兵考試均已合格;
2. 開工程序、方案、工藝卡片審定完畢;
3. 裝置開工所需的原料、燃料、三劑等種類、數量滿足,并按照要求裝填到位;
4. 安全、消防、環(huán)保、通訊、勞動保護等器材、設施配備到位,完好備用;
5. 設備、管線吹掃試壓、試漏合格,裝置盲板管理責任落實;
6. 設備潤滑油分析合格,轉動設備完好備用;
7. DCS調試結束,完全具備投用條件,現場一、二次表安裝、調試完畢,各類聯鎖、自保系統(tǒng)調試完畢,試驗合格;
8. 電氣設備調試合格,具備送電條件;
9. 公用工程、原料儲運、火炬系統(tǒng)等外部保障條件確認完好;
10. 施工現場清理干凈,裝置區(qū)施工臨時設施已拆除,設備、管線保溫基本結束施工現場清理干凈,設備、管線保溫基本結束,保運人員充足。
第十八條 新建、改擴建裝置開工前必須由相關職能科室和開工車間進行風險評價,確認相應的風險控制和消減措施。
第五章 裝置停工驗收組織程序
第十九條 生產裝置在停工階段要根據裝置具體的退料、管線吹掃和打盲板情況,每日上報《生產裝置停工吹掃及環(huán)保日報》。
第二十條 停工裝置要根據《生產裝置檢修交付驗收單》要求逐條進行確認,達到驗收條件后,向生產部提出申請進行交付驗收。
第二十一條 停工檢修交付驗收由生產部組織,相關部門經現場檢查核實后召開確認會并在《生產裝置檢修交付驗收單》上簽字確認,交由設備部組織裝置檢修。
第六章 生產裝置緊急停工及恢復
第二十二條 生產裝置發(fā)生因停電或公共工程供給異常所導致裝置停工時,由生產部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和生產裝置按照正常開工管理程序恢復裝置生產。
第二十三條 因設備、管道、儀表、電氣等問題導致生產裝置緊急停工進行生產維修作業(yè),待生產維修作業(yè)結束并通過組織驗收后,由生產部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和生產裝置按照正常開工管理程序恢復裝置生產。
第七章 裝置開停工管理
第二十四條 如出現以下幾種情況,將按照《山東成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異常處理及責任追究辦法》對責任單位進行考核:
1. 因裝置工藝問題造成的開工進度延誤和非計劃停工;
2. 因公用工程、輔助工程等原因造成的開工進度延誤和非計劃停工;
3. 因電氣、儀表、設備等原因造成開工進度延誤和非計劃停工。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