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應退、投的保護和自動裝置;
5.應拆、裝的接地線;
6.重要的檢查修理項目;
7.操作起始時間及終結時間。
第三十條 操作時應對設備進行核對,檢查正確無誤,在執(zhí)行過程中, 由監(jiān)護人對照操作票發(fā)令,操作人要準確執(zhí)行,操作中發(fā)生疑問時,不準擅自更改操作票,必須向電力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報告,弄清楚后再進行操作。
第三十一條 操作票應先編號,按編號順序使用,作廢的操作票,應注明“作廢”字樣;已操作的注明“已執(zhí)行”的字樣。上述操作票保存3個月。
第三章 保證安全工作的組織措施
第三十二條 保證安全工作的組織措施包括:
1.工作票制度;
2.工作許可制度;
3.工作監(jiān)護制度;
4.工作結束和送電制度。
第一節(jié) 工作票制度
第三十三條 下列工作應填寫工作票或按命令執(zhí)行:
1.部分或全部停電工作;
2.設備雖不需要求停電,但靠近帶電設備需作遮欄,其它安全技術組織措施和需指出注意事項。事故緊急搶修設備,可以不填寫工作票,但安全技術組織措施應滿足安全工作要求,并有監(jiān)護人。
第三十四條 工作票由檢修工作負責人用鋼筆或原珠筆填寫清楚,一式兩份, 一份交工作負責人,一份由值班員保存。
第三十五條 工作票由主管技術員或動力部門主管負責人簽發(fā)。
第三十六條 工作票中有關人員應負的責任:
1.工作票簽發(fā)人:工作負責人是否合適,工作的必要性,應作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組織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2.工作負責人(監(jiān)護人):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督促、監(jiān)護工作人員遵守安全規(guī)程;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值班員已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事項。
3.工作許可人(值班員):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對工作票中所列的內容發(fā)生疑問必須向工作票簽發(fā)人詢問清楚,必要時要求作詳細補充。
4.工作班中的成員:相互關心,相互監(jiān)督,嚴格按安全規(guī)程進行工作。
第二節(jié) 工作許可制度
第三十七條 工作許可人(值班人)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后還應:
1.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并以手觸試,證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
2.對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和交待注意事項;
3.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完成上述許可手續(xù)后,方可開始工作。
第三十八條 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安全措施, 值班人員不得變更有關檢修設備的運行結線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事先取得對方的同意。
第三十九條 當工作量大,需要長時間工作時, 應保留所作全部安全措施(以不妨礙其它設備的正常運行為原則),可不重復簽發(fā)工作票,但下次開展工作前由工作負責人會同值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是否完整,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工作。
第三節(jié) 工作監(jiān)護制度
第四十條 工作負責人應向全體工作人員清楚交待任務、工作范圍、應注意事項、帶電的部位,工作負責人(監(jiān)護人)必須始終在現場工作,對工作人員的安全認真監(jiān)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當工作負責人需要暫時離開現場時,應指定監(jiān)護人員代替, 并向代替人交待清楚有關事宜,同時通知全體工作人員。
第四十二條 若工作在兩地, 工作負責人可指派有實際經驗的人員到另一地去,但得把任務、注意事項交待清楚。
第四節(jié) 工作結束和送電制度
第四十三條 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負責檢查、清理工作現場, 拆除所有的安全措施,撤出全體工作人員,確保工作設備可以安全送電,再與值班人員辦理結束工作手續(xù)。
第四十四條 值班人員接到工作負責人的工作結束申請后, 應對工作設備進行檢查,符合運行要求后與工作負責人相互在工作票上簽名,注明結束工作時間,收回工作票。
第四十五條 在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xù)以前,值班人員不得將檢修設備合閘送電。在工作間斷期間,若緊急需要送電,必須根據工作負責人確切通知,全部工作人員已離開工作地點,拆除安全措施,用電設備符合要求的情況下,方可送電。
第四十六條 已結束的工作票保存3個月。
第四章 保證安全工作的技術措施
第四十七條 在全部和部分停電設備上工作,必須完成如下安全措施:
1.停電;
2.驗電;
3.裝設接地線;
4.懸掛標示牌,裝設遮欄。
上述措施由值班員執(zhí)行并應有監(jiān)視人。
第一節(jié) 停 電
第四十八條 工作地點必須停電的設備如下:
1.檢修的設備;
2.與工作人員在進行工作中正?;顒臃秶木嚯x小于35厘米的設備;
3.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的后面或兩側;
4.無法制作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而又影響工作的帶電設備。
第四十九條 在停電時,必須斷開各方面有關的電源, 停電必須有明顯可見到的斷開點,嚴禁帶負荷切合隔離刀開關。
第五十條 停電范圍以滿足安全工作為限,不能隨意擴大停電范圍, 在停電前應與水泵站、醫(yī)務室、鍋爐房等重要供電單位聯系,防止突然斷電造成不良的后果。
第二節(jié) 驗 電
第五十一條 驗電筆必須符合所驗設備的電壓等級, 使用驗電筆前應先在有電設備上進行驗電,(對6千伏以上帶電體驗電時,禁止驗電筆接觸帶電體)確認驗電筆良好,方可進行。驗電時應帶絕緣手套,穿絕緣靴,不許以電壓表和信號燈有無指示作為判斷有無電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