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纜必須懸掛
(1)在水平巷道或傾角30°以下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吊鉤懸掛。
(2)在立井井筒或傾角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夾子、大箍或其它夾持裝置進行敷設。夾持裝置應能承擔電纜重量,并不得損壞電纜,
二、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中懸掛的電纜應有適當?shù)乃沙诙?,并在承受意外重力時,能自由墜落。其懸掛高度應使電纜在有礦車掉道時不致受撞擊,在電纜墜落時,不致落在軌道或輸送帶上。
三、電纜懸掛點的間距:在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內不得超過3m。
四、電纜不應懸掛在壓風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或滴水。在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品。
五、如果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設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距離。
六、電纜與風筒等易燃物品應分掛在巷道兩側,否則相互之間應保持0.3m以上的距離,盤圈或盤8字形電纜不得帶電。
七、巷道中通信和信號電纜應與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兩側,否則應敷設在電力電纜的上方0.1m以上地方。
八、高低壓電力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其間距應大于0.1m,高壓與高壓,低壓與低壓之間不得小于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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