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guī)范水利行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10〕23號)、《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水利行業(yè)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實施方案》(水安監(jiān)〔2011〕346號)和《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guī)范》(AQ/T9006-2010),結合水利行業(yè)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部部屬水利水電施工企業(yè)、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施工周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農村水電站(網)(以下統稱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一、二、三級和非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的評審。
第三條 水利水電施工企業(yè)評審執(zhí)行《水利水電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見附件一);水利工程項目法人評審執(zhí)行《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見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執(zhí)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見附件三)。上述評審標準均簡稱《標準》,農村水電站(網)評審標準另行制定。
第四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一級為最高。評審等級由水利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委員會根據外部評審得分審定。外部評審得分滿分為100分。
一級:外部評審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各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不低于應得分的70%;
二級:外部評審得分大于等于80分,且各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不低于應得分的70%;
三級:外部評審得分大于等于70分,或得分大于等于80分,但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低于應得分的70%。
不達標:外部評審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項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低于應得分的60%。
第五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主要程序:
(一)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參照《標準》進行自主評定;
(二)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根據自主評定結果向水利部提出外部評審申請;
(三)經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由具備資格的評審機構開展外部評審;
(四)水利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委員會審定、公告。
第六條 水利部負責部屬生產經營單位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一、二、三級和非部屬生產經營單位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評審的管理和監(jiān)督,具體工作可委托有關單位承辦。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參照本辦法和相關標準并結合當地實際開展二級和三級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標準》的要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自主開展等級評定,形成自評報告(見附件四)。自評報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單位(或項目法人)概況及安全管理狀況、基本條件的符合情況、自主評定工作開展情況、自主評定結果、發(fā)現的主要問題、整改計劃及措施、以及整改項目完成情況等。
生產經營單位在策劃、實施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和自主開展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時,可以聘請專業(yè)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支持。
第八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根據自主評定的結果,提出外部評審的書面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申請表(見附件五)和自評報告。
(一)部屬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請。
(二)地方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的,經所在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請。
(三)中央企業(yè)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請。
第九條 申請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按規(guī)定要求規(guī)范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設立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申請單位依法取得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三)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水利水電施工企業(yè)在申請等級評審之日前一年內,未發(fā)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不存在非法違法生產建設經營行為,重大隱患已整改達到安全要求。
(四)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農村水電站(網)在申請等級評審之日前一年內,未發(fā)生死亡及以上責任事故、不存在非法違法生產建設經營行為,重大隱患已整改達到安全要求。
第十條 水利部對外部評審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通知申請單位開展外部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外部評審由第三方--評審單位負責。評審單位是經水利部考核確定、具體承擔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外部評審工作的單位。
第十二條 外部評審
(一)評審單位依據《標準》和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程規(guī)范、技術標準,對申請單位采用文件審查、資料核對、人員詢問、現場觀察和記錄的方法進行評審。評審采用抽樣的方式進行。
(二)評審單位應在評審工作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報告(見附件六)。評審報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單位(或項目法人)概況,安全生產管理及績效,評審情況、得分及得分明細表,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整改建議,推薦性評審意見,現場評審人員組成及分工。
(三)外部評審工作應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三條 水利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委員會對評審報告進行審定,達到申請等級并經公示無異議的,公告發(fā)證。
第十四條 外部評審未達到申請等級的,限期整改后申請重新評審;或經申請單位同意,根據實際達到的等級,確定申請單位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須于期滿前3個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請。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有效期內,完成年度自我評審,保持績效,持續(xù)改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經評審單位復評,水利部審定,符合等級要求的,可延期3年。
第十六條 評審單位應客觀、公正、獨立地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結果負責。在評審過程中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退出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
(一)出具虛假或嚴重失實的評審報告的;
(二)泄露被評審單位的經濟技術和商業(yè)秘密的;
(三)發(fā)生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
第十七條 對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單位,水利部可視情況組織檢查、抽查,并對檢查、抽查中發(fā)現的重大問題進行通報。
第十八條 水利部對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單位實施分類管理,一級單位抓鞏固,二級單位抓提升,三級單位抓改進,未取得證書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后,每年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情況至少進行一次自我評審,并形成報告,及時發(fā)現和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安全問題,持續(xù)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二十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是體現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可作為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業(yè)績考核、行業(yè)表彰,評價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參與水利市場競爭能力的重要參考指標。
第二十一條 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單位,在證書有效期內發(fā)生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利部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并予以公告。
(一)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二)不接受檢查、抽查的;
(三)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水利水電施工企業(yè)發(fā)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農村水電站(網)發(fā)生死亡及以上責任事故后,在半年內申請復評不合格的;
(五)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水利水電施工企業(yè)復評合格后再次發(fā)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農村水電站(網)復評合格后再次發(fā)生死亡及以上責任事故的。
第二十二條 被撤銷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單位,自撤銷之日起,須按降低至少一個等級重新申請評審;且自撤銷之日起滿一年后,方可申請被降低前的等級評審。
第二十三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單位構成撤銷等級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滿,經評審,符合三級單位要求的,方可重新頒發(fā)證書。整改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