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對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半成品及半成品和工程施工過程中的產品進行適當標識,防止不同產品混用,確保需要時對工程質量形成的過程實現(xiàn)可追溯性。
2? 適應范圍
2.1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承建的所有工程項目。
2.1本辦法規(guī)定了原材料及施工工序標識的范圍和方法。
2.3使用于對工程施工質量形成全過程的產品標識及實現(xiàn)可追溯性進行控制。
3? 職責
3,1項目部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產品的標識和可追溯性進行控制,按規(guī)定對現(xiàn)場材料、構配件和工程實施過程產品的標識和可追溯性工作組織實施。
3.2工程管理部負責指導、監(jiān)督管理與控制。
3.3各項目部的材料員、施工員及作業(yè)班組負責產品的標識的實施。
4? 工作程序
4.1標識方法通??衫脴撕灐⒂≌?、標牌、記錄、標識、區(qū)域顏色等,對產品進行標識。
4.2標識的范圍及要求
4.2.1用于工程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非標準件的標識:
a)原材料的標識需符合原材料進貨時的原始記錄,以便標識失去時的可追溯性;
b)成品、非標準件的標識可按進貨時的原始記錄或產品質量保證書的記錄用標簽作出明確的標識;
c)用于工程(產品)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非標準件的標識應包括物資名稱、數(shù)量、規(guī)格、型號,必要時還須標明生產廠家、生產時間和到貨日期。
4.2.2半成品的標識,由材料員進行標識??捎蒙w章、分隔堆放或貼上標簽的方式標識,應注明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
4.2.3項目部的施工技術管理人員負責從施工至交付的各階段形成的有關記錄資料進行標識。
4.2.4標識失去后的處理:
a)操作者通知項目部的質檢員;
b)質檢員根據(jù)進貨時的原始記錄重新確認正確標識,并補辦標識,記錄在施工日志中。
4.2.5產品的可追溯性
4.2.5.1工程的結構部位,隱避工程部位特殊要求的原材料、預制構件、鋼結構等產品必須具有可追溯性,通過材質證明、化驗和試驗報告、加工單、隱避工程施工記錄、施工日志、工序交接記錄、現(xiàn)場標識記錄中對相應產品的產品標識等方法實現(xiàn)可追溯性。
4.2.5.2對于分包工程,項目部監(jiān)督供方技術負責人做好這些產品的可追溯性工作。
5?? 附則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