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擅自拆除承重墻或拆除房屋的柱、梁、板等,危及主體結構安全功能;
2、擅自超過設計承載力,在樓板上砌筑墻體;
3、擅自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或開挖房屋基礎;
4、不經穿管直接埋設電線;
5、擅自訴改廚房、廁所的防水層;
6、其他危及房屋結構安全和他人利益的行為。
第十條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經過批準,可以進行下列裝修行為:
(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準;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第十一條裝飾裝修企業(yè)應按照下列施工標準和操作規(guī)程進行裝飾裝修:
(一)改動衛(wèi)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訂施工方案,并做閉水試驗;
(二)裝飾裝修企業(yè)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規(guī)范、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確保裝飾裝修工程質量。
(三)裝飾裝修企業(yè)從事房屋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按照規(guī)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用明火和焊接作業(yè),保證作業(yè)人員和周圍房屋和財產的安全。
(四)房屋裝飾裝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有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規(guī)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五)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十二條房屋裝飾裝修時,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yè)必須遵守下列注意事項:
(一)裝修人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前,應當告知鄰里。
(二)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yè)從事房屋裝飾裝修活動,不得侵占公共空間,不得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三)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堆放和清運。嚴禁違反規(guī)定將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堆放于樓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十三條物業(y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xié)議實施管理,發(fā)現(xiàn)裝修人或裝修企業(yè)有未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主體結構或明顯加大荷載的,或擅自從事第十條規(guī)定的裝修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并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應追究其違反房屋裝飾裝修服務協(xié)議約定的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因房屋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房屋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于裝飾裝修企業(yè)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yè)追償。
裝修人擅自訴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侵占公共部位,對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造成損失的,由裝修人負責賠償。
裝飾裝修企業(yè)自行采購或者向裝修人推薦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裝飾裝修材料,造成空氣污染超標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房屋裝修人或裝飾裝修企業(yè)違反本規(guī)定,具有下列行為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一)裝修人擅自訴改房屋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恢復原狀,并可處5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的罰款;明顯加大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yè)處1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罰款;
(二)裝修人未按第七條規(guī)定申報登記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責令改正,處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裝修人將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企業(yè),責令改正,處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廚房間、衛(wèi)生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yè)處1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罰款;
(五)損壞房屋原有節(jié)能設施或者降低節(jié)能效果的,對裝修裝飾企業(yè)處以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