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工程備案制度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nèi),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2.拆除工程備案制度
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zhì)等級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1) 施工單位資質(zhì)等級證明;
(2) 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3) 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4) 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yè)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