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jù)《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xiàn)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guī)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jiān)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督:
(1) 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2) 土方開挖工程;
(3) 模板工程;
(4) 起重吊裝工程;
(5) 腳手架工程;
(6) 拆除、爆破工程;
(7)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達到一定規(guī)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對于“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審查制度”的具體要求,如對專家的要求、對論證結果的要求及相應的責任問題等,暫時還沒有更詳細的制度去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