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出租單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以及未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所出租的特種設備符合要求的規(guī)定,包括二個方面。
一是不得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即用于出租的特種設備本身應當是合法的。
二是不得出租未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出租單位一般是特種設備的產權單位,應當履行使用單位的義務,除保證出租的特種設備本身合法外,也應當保證其安全性能應滿足使用要求,包括按照規(guī)定進行了維護保養(yǎng)和自行檢驗檢測,并且在定期檢驗的周期內。不符合這些要求的特種設備不得用于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