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海事局:
根據(jù)《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于減免港口建設費和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公告》(2020年第14號)精神,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應對疫情影響,促進經(jīng)濟社會平穩(wěn)運行,支持企業(yè)復工復產(chǎn),現(xiàn)就減免港口建設費和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減免范圍
(一)減免內容。
自2020年3月1日零時起至6月30日24時止,減半征收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對出口國外和國外進口貨物免征港口建設費。
(二)減免時點。
以載運貨物的船舶進出港口時點為準,無法判定船舶進出港口時點的,以船舶靠離泊時刻為準,以船舶AIS軌跡或VTS軌跡輔證。
二、征管工作實施要求
(一)海事管理機構關于港口建設費、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征收管理流程不變。辦理出口國外和國外進口貨物免征港口建設費時,繳費人應按《港口建設費征收管理工作規(guī)程》的有關要求報送貨物信息,海事管理機構辦理稽核手續(xù)。
(二)國內水路集運轉出口國外的貨物,在第一裝船港即確定為出口國外貨物的,在第一裝船港辦理申報免征手續(xù),第一裝船港不是對外開放口岸港口的,在出口國外的轉運港辦理申報免征手續(xù);在第一裝船港不能確定為出口國外貨物的,應按國內出口貨物征收港口建設費,在確定為出口國外貨物的轉運港辦理申報免征手續(xù),在原征收機構申請辦理退費;第一裝船港不是對外開放口岸港口,且第一轉運港不能確定為出口國外貨物的,應按國內出口貨物征收港口建設費,在其他轉運港確定為出口國外貨物時,再辦理申報免征手續(xù),并在原征收機構申請辦理退費。上述退費,由繳費人或其代理人向原征收機構提供出口國外的貨物貿(mào)易合同、運輸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辦理退費申請。
(三)國外進口貨物辦理清關手續(xù)后,在國內水轉水運輸時不再征收港口建設費,但應按照水轉水運輸貨物征收管理規(guī)定辦理核銷報備手續(xù)。
(四)保稅貨物屬于免征貨物,保稅貨物轉為一般貿(mào)易貨物時,不再征收港口建設費,但保稅貨物的征管流程維持不變,海事管理機構應繼續(xù)做好保稅貨物的核銷報備工作。
(五)對符合減免條件但繳費人已繳費的,由繳費人或其代理人向申報繳費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退費,海事管理機構依退費程序核準后,分別從開設的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中的港口建設費、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退費,或從繳費人應繳費額中予以抵扣。海事管理機構應加強服務,主動與繳費人或其代理人溝通,商定退費方式,盡快辦理相關退費事宜。海事管理機構應盡快核實應退的港口建設費金額和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金額,及時恢復正常繳庫工作。
(六)應免收港口建設費但已開票未收費的,由開票的海事管理機構(或委托代收單位)作廢該票據(jù),在海事規(guī)費征稽協(xié)同管理平臺中將艙單返回至待繳費狀態(tài),后期系統(tǒng)將統(tǒng)一進行批處理。
(七)海事管理機構應通過海事規(guī)費征稽協(xié)同管理平臺查詢出口國外和國外進口貨物申報情況,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提高貨物進出港口效率。
(八)海事管理機構發(fā)現(xiàn)不按規(guī)定申報或不申報情形的,應按相應規(guī)定予以處理或處罰。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免征進出口貨物港口建設費和減半征收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是國務院統(tǒng)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加大穩(wěn)外貿(mào)工作力度的重要舉措。各直屬海事局應嚴格按照通知要求,認真落實相關減免征事項,不得變相繼續(xù)收費,也不得擴大減免征范圍。同時,各直屬海事局應做好免征貨物的港口建設費信息申報工作,確保錄入信息的準確性,有效掌握減免征政策效應。
(二)各直屬海事局要加強宣傳,以多種方式及時將本通知內容告知轄區(qū)內義務繳費人及相關港航企業(yè),要將國家切實減輕企業(yè)負擔、促進航運業(yè)復產(chǎn)復工、保障經(jīng)濟社會平穩(wěn)運行的利民措施宣貫到位。
(三)各直屬海事局應及時協(xié)調轄區(qū)港口建設費委托代收單位做好政策宣貫、軟件升級等相關工作,確保免征政策落實到位。
附件: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減免港口建設費和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2020年3月13日
抄送:部財審司,長江航務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