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
為指導各地加強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臺風工作,保障港口安全生產(chǎ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標準,部組織編制了《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臺風安全工作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
各省級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要指導督促轄區(qū)內(nèi)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落實好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臺風工作。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宣貫力度,將《指南》傳達貫徹到轄區(qū)內(nèi)相關港口企業(yè),要加強防陣風防臺風工作的指導,促進港口企業(yè)提高防陣風防臺風的技術和水平;在臺風來臨之前要對轄區(qū)內(nèi)港口企業(yè)防臺工作進行檢查,在臺風季節(jié)要進行定期重點檢查,加強與氣象部門的信息溝通,及時發(fā)布防風防臺指令,進行具體部署,并監(jiān)督港口企業(yè)切實落實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臺風措施。
各港口企業(yè)要參照《指南》,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配備防風設施設備,制定防陣風防臺風措施和工作規(guī)程,加強從業(yè)人員培訓,做好組織實施。港口企業(yè)接到防風預報后,應立即啟動港口大型機械防風專項應急預案,部署防風措施,并建立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確保港口大型機械的安全。
部將結合各地防陣風防臺風工作的實際情況,修訂《港口裝卸機械風載荷計算及防風安全要求》,進一步加強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臺風工作。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8年7月24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抄送:應急管理部辦公廳,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中國港口協(xié)會,中國船級社,部水科院、天科院,部安質(zhì)司、科技司、搜救中心、海事局。
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臺風安全工作指南
1 適用范圍
本指南規(guī)定了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臺風安全要求和措施,以指導港口企業(y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臺風工作。
本指南適用于露天作業(yè)的港口大型機械,其他大型港口作業(yè)機械可參照執(zhí)行。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指南的引用而成為本指南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指南。
JGJ 82 鋼結構高強度螺栓連接技術規(guī)程
JT/T 90 港口裝卸機械風載荷計算及防風安全要求
JTS 169 碼頭附屬設施技術規(guī)范
JTS 310 港口設施維護技術規(guī)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指南。
3.1 港口大型機械
指港口門座起重機、岸邊集裝箱起重機、軌道式門式起重機、裝(卸)船機、吸糧機、輸油臂、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斗輪堆取料機、輪胎起重機(25噸級及以上)、露天固定帶式輸送機等港口大型機械。
3.2 陣風
指突發(fā)的、風速15米/秒(7級)以上的大風。
3.3 臺風
指熱帶風暴、強熱帶風暴和中心風力12級以上的熱帶氣旋。
3.4 防風裝置
指具有防陣風、防臺風功能且安全有效的組件或器件及其基礎。
防風裝置主要包括:
(1)碼頭上設置的與港口大型機械關聯(lián)的防風裝置,包括錨碇基礎、錨碇坑支座、系拉基礎、防風拉索(拉桿)支座、防風拉環(huán)、端部止擋裝置等;
(2)港口大型機械自身設置的防風裝置,包括錨碇插板(插銷或鉤)、防風拉索(拉桿)、防爬器、夾輪器、頂軌器、夾軌器、鐵楔、制動器、移動駕駛室插銷、俯仰掛鉤(插銷)裝置等;
(3)防風預(警)報裝置,包括接收、測量、記錄陣風和臺風信息、發(fā)布警示和警報的設備和設施,主要指帶記錄和警示功能的風速儀。
4 一般規(guī)定
4.1 港口企業(yè)應綜合考慮碼頭和港口大型機械的技術狀況及當?shù)嘏_風、陣風情況,配備港口大型機械防風裝置,制訂符合實際情況的防風措施、工作規(guī)程、專項應急預案,并根據(jù)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演練。
4.2 港口企業(yè)應對港口生產(chǎn)人員進行培訓,港口生產(chǎn)人員應具備防風安全知識和操作能力。
4.3 港口企業(yè)應建立防風管理臺賬,防風管理臺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nèi)容:
(1)防風裝置配備情況記錄;
(2)防風裝置檢查、維護、保養(yǎng)記錄;
(3)港口生產(chǎn)人員培訓記錄;
(4)防風措施、工作規(guī)程及專項應急預案;
(5)防風專項應急預案演練記錄。
4.4 港口企業(yè)宜根據(jù)掌握的氣象信息,結合港口大型機械風速儀信息及現(xiàn)場氣象觀測等情況進行研判,開展臺風、陣風預防工作。
4.5 港口企業(yè)應配備捆綁設備、堵塞設備、應急電源、工屬具等港口大型機械防風應急物資。
4.6 港口企業(yè)應對防風裝置和防風應急物資進行定期檢查,臺風和陣風多發(fā)季節(jié),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其他時段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檢查。
4.7 港口企業(yè)應對每次防風行動或防風應急演練進行評估。
4.8 港口大型機械宜采取單體防臺措施。當確需采取連體防臺措施時,港口企業(yè)應根據(jù)實際風況及專家論證等情況,制訂連體防臺方案,確保臺風期間港口大型機械的安全。
5 防風裝置安全要求
5.1 防風裝置的配備和設置應滿足港口大型機械抗風能力要求。
5.2 港口大型機械抗風等級,應按所在地50年一遇最大風速設防。新建、擴建、改建的沿海碼頭所在地區(qū)50年一遇最大風速低于JT/T90設防要求的,抗風等級按JT/T90設防。防風裝置應滿足在設防風速下,港口大型機械不發(fā)生滑移和傾覆。
5.3 在未使用錨碇裝置和防風系拉裝置時,其他防風裝置應滿足在35m/s(沿海港口碼頭)或30m/s(內(nèi)河港口碼頭)風速下,強風沿港口大型機械運行方向作用,港口大型機械不發(fā)生滑移;有超過35m/s(沿海港口碼頭)或30m/s(內(nèi)河港口碼頭)風速要求的,應按實際需求確定抗風能力,并配置有效防風裝置,確保港口大型機械不發(fā)生滑移。
5.4 碼頭上設置的與港口大型機械關聯(lián)的防風裝置應符合JTS 169的有關規(guī)定。
5.5 港口大型機械的行走機構應當具有良好的制動功能,其制動與釋放動作應與行走機構聯(lián)鎖。除手動控制防風裝置外,其他防風裝置應能從控制室自動操作。港口大型機械宜設置地面緊停開關。
5.6 防風預(警)報裝置應具備顯示瞬時風速、報警功能,并儲存報警時風速值。風速儀應安裝在設計位置。防風預(警)報裝置宜設置應急電源。有條件的港口可選擇配置氣象雷達。
5.7 錨碇裝置和防風系拉裝置應滿足在設計最大設防風速作用下港口大型機械不發(fā)生移動和傾覆。
5.8 錨碇插板(插銷或鉤)可采取在錨碇坑支座內(nèi)插入三角形錐等方式緊固,以防止港口大型機械晃動、沖撞或者基礎變形。
5.9 防風裝置的連接應安全可靠。采用高強度螺栓連接時應符合JGJ 82的規(guī)定。
5.10 防風裝置失效或部分失效時,港口大型機械的門框或門腿應與碼頭設施牢固點相連;小車錨碇錯位無法錨碇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固定。
5.11 防風裝置應按港口大型機械的種類、型號及防臺位置進行分類標識和編號。標識應清晰耐用,編號應與相應的港口大型機械對應。
5.12 有條件的港口可選用具有風力自鎖等功能的新型防風裝置。
5.13 港口大型機械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宜設置應急電源,并保留視頻記錄。
5.14 港口企業(yè)應當定期對防風裝置進行檢查、維護、保養(yǎng),明確責任人和檢查、維護、保養(yǎng)要求,確保防風裝置具備完好的防風能力,并保存記錄。
5.15 港口企業(yè)應對碼頭上設置的與港口大型機械關聯(lián)的防風裝置采取以下檢查、維護、保養(yǎng)措施:
(1)定期清理、疏通錨碇基礎及系拉基礎的出水孔,以防積水或銹蝕。保持錨碇基礎、系拉基礎內(nèi)清潔、無雜物。
(2)確保錨碇坑支座、防風拉索(拉桿)支座內(nèi)部件齊全有效。對埋設在地面以下的錨碇坑支座、防風拉索(拉桿)支座結構的腐蝕情況進行評估,確認其對防風裝置整體強度沒有影響。定期潤滑錨碇坑支座和防風拉索(拉桿)支座內(nèi)各活動部位,保證其轉動靈活。
(3)確保端部止擋裝置的擋塊完好,端部止擋裝置與支承基礎間的緊固螺母無松動,焊接焊縫無銹蝕或裂紋。
(4)定期檢查、調(diào)整軌道,保持軌道平整,確保公差符合標準。及時清理軌道兩旁雜物,定期采取防腐措施。
(5)防風裝置的檢查、維護、保養(yǎng)應符合JTS 310有關維修養(yǎng)護的規(guī)定。
5.16 港口企業(yè)應對港口大型機械自身設置的防風裝置采取以下檢查、維護、保養(yǎng)措施:
(1)防風拉索表面無損傷痕跡,各連接端無變形或松動。旋轉機構收放自如,連接焊縫完好。
(2)防風拉桿整體無變形,各連接焊縫無損傷,連接件螺紋潤滑良好,旋轉機構正常使用。
(3)夾輪器制動片與車輪間間隙適當,連接機構無變形,活動連接部位潤滑良好,夾片表面無油污,液壓系統(tǒng)無漏油,電氣控制靈敏有效。
(4)夾軌器、頂軌器制動片與軌道間間隙適當,連接機構無變形,活動連接部位潤滑良好,液壓系統(tǒng)無漏油,電氣控制靈敏有效。
(5)鐵楔外表無變形,與軌道接合尺寸符合要求,與車輪的接觸面宜成弧形。港口大型機械采用電動鐵楔的,確保推桿與鐵楔間聯(lián)接可靠。
5.17 港口企業(yè)應檢查防風預(警)報裝置報警器的完好性和準確性,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yǎng)。
6 防臺風措施
6.1 臺風前檢查措施
6.1.1 港口企業(yè)接到臺風預報后,應立即啟動港口大型機械防風專項應急預案,部署防臺風措施。
6.1.2 臺風登陸前,港口企業(yè)應主要針對以下內(nèi)容進行港口大型機械防臺檢查:
(1)防風裝置的完好性;
(2)活動、擺動部件的牢固性;
(3)供電線路、通信線路的有效性;
(4)機房、電氣房、司機室、電梯及室外電箱等設備設施的密封性;
(5)燈具、避雷針、銘牌、門窗及玻璃等設備設施的牢固性。
6.1.3 港口企業(yè)應及時處理防臺檢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處理結果應記錄、存檔。
6.2 防臺風應對措施
6.2.1 港口門座起重機根據(jù)起重機旋轉機構是否允許自由轉動,分別采取不同的防臺風應對措施。
6.2.1.1 單臺港口門座起重機在允許旋轉機構自由轉動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1)移回錨碇位置,并錨碇。各起重機間安全距離應大于50米,或確保吊臂最大幅度時不相碰撞。
(2)拆除起重機抓斗或其他吊具,吊鉤起升至設計防風位置。
(3)起重臂擺放幅度小于三分之二,鎖緊變幅制動器,固定變幅配重箱,松開旋轉制動器。
(4)防滑制動裝置處于鎖緊狀態(tài),連接、收緊防風拉索(拉桿),并鎖緊。
(5)配置有鐵楔、夾輪器、夾軌器的起重機,應采取塞鐵楔、夾輪、夾軌措施。
6.2.1.2 單臺港口門座起重機在不允許旋轉機構自由轉動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1)移回錨碇位置,并錨碇。各起重機間安全距離應當大于15米。
(2)宜拆除起重機抓斗或其他吊具。
(3)安裝旋轉錨碇,鎖緊旋轉制動器,將起重臂放至設計防風位置,起升、收緊鋼絲繩,并系在一側門腿處。鎖緊變幅制動器,固定變幅配重箱。
(4)使防滑制動裝置處于鎖緊狀態(tài),連接、收緊防風拉索(拉桿),并鎖緊。
(5)配置有鐵楔、夾輪器、夾軌器的起重機,應采取塞鐵楔、夾輪、夾軌措施。
6.2.2 岸邊集裝箱起重機、軌道式門式起重機應采取以下防臺風應對措施:
(1)移回錨碇位置,并錨碇。使防滑制動裝置處于鎖緊狀態(tài),連接、收緊防風拉索(拉桿),并鎖緊。
(2)將前大梁按設計要求收起或放至設計位置,并通過安全鉤(插銷)固定大梁。
(3)將裝卸吊具起升至設計防風位置。吊具設有防擺鋼絲繩的,將防擺鋼絲繩拉緊。
(4)將司機室和小車停至停車位,并鎖定。
(5)配置有鐵楔、夾輪器、夾軌器的起重機,應采取塞鐵楔、夾輪、夾軌措施。
6.2.3 裝(卸)船機應采取以下防臺風應對措施:
(1)根據(jù)裝(卸)船機的結構和類型,結合各港口、碼頭的實際情況,軌道式裝(卸)船機可按照6.2.1條或6.2.2條的防臺風措施執(zhí)行。
(2)將輪胎式裝(卸)船機停放至防臺位置,楔緊行走輪胎。
(3)碼頭上設有防臺架的裝船機,將裝船機移至防臺架附近,將懸臂放至設計防風位置,用鐵鏈或鋼絲繩將懸臂和溜管固定在防臺架上。
(4)將裝船機出料輸送皮帶機降低至支撐位置或設計防風位置,用防風鏈或繩索將輸送帶牢固捆綁至機架上。
(5)將裝船機溜管降低至離地面適當高度,并系固。
(6)鎖定卸船機水側落料口的回收裝置擋板。
6.2.4 吸糧機應采取以下防臺風應對措施:
(1)吸糧機錨定、防滑制動措施按照6.2.1條執(zhí)行。
(2)連接、收緊防風拉索(拉桿),并鎖緊。
(3)將臂架旋轉至與軌道平行位置,吸咀放至支架或地面,固定吸糧機臂架和吸咀。
6.2.5 輸油臂應采取以下防臺風應對措施:
(1)固定旋轉部位。
(2)收攏并固定輸油臂,鎖緊用于固定輸油臂的插銷。
(3)宜采用繩索將輸油臂進行綁扎、固定。
6.2.6 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應采取以下防臺風應對措施:
(1)停放至錨碇位置,并錨碇。
(2)將輪胎呈0度、90度交叉布置,鎖緊制動裝置及轉向裝置,楔緊行走輪胎,同一組輪胎兩輪相對墊實。
(3)連接、收緊防風拉索(拉桿),并鎖緊。
(4)按照設計要求,將集裝箱吊具與著地重箱連結,并收緊吊具鋼絲繩,或將集裝箱吊具起升至最高位置。
(5)將小車停至停車位,并錨碇。
6.2.7 斗輪堆取料機應采取以下防臺風應對措施:
(1)移回錨碇位置,并錨碇。
(2)確認行走制動裝置處于鎖緊狀態(tài),并按照6.2.1條采取防滑制動措施。
(3)連接、收緊防風拉索(拉桿),并鎖緊。
(4)將懸臂放低,將懸臂前端固定在懸臂錨碇架上,并鎖緊臂架。未設置懸臂錨碇架的,將斗輪或懸臂前段擱置在不會發(fā)生坍塌的料堆上。設有變幅鋼絲繩的,鋼絲繩應處于松弛狀態(tài)。
(5)將皮帶防風鏈掛至尾車與地面皮帶過渡處,或將皮帶捆固于皮帶機架上。
6.2.8 輪胎起重機(25噸級及以上)應采取以下防臺風應對措施:
(1)停放至防臺位置。
(2)將起重臂降至地面或支架位置。起重臂無法降至地面或支架的,將吊鉤固定。
(3)支起起重機支腿。
(4)鎖定旋轉機構和行走制動器,楔緊行走輪胎。
6.2.9 露天固定帶式輸送機應采取以下防臺風應對措施:
(1)采用防風鏈或繩索將輸送帶捆綁至機架上。
(2)配有防塵罩的輸送機應栓牢防塵罩。
(3)將連接皮帶機轉換平臺上的值班室與平臺緊固。
6.2.10 在修港口大型機械應根據(jù)氣象條件、設備狀況等因素,制定專項防臺風措施。已閑置港口大型機械應采取原港口大型機械防臺風措施,確保其防臺風功能完好。
6.2.11 人員撤離前應切斷操作電源,可保留防風預(警)報裝置及視頻監(jiān)控電源。
6.3 臺風后檢查及恢復
6.3.1 港口企業(yè)應解除港口大型機械的防臺加固設施,使其恢復至正常生產(chǎn)狀態(tài),并將使用后的防風應急物資進行保養(yǎng)后放回原處。
6.3.2 港口企業(yè)對港口大型機械防風裝置、通信及電氣等設備設施進行檢查及修復,使其保持良好狀態(tài)。
6.3.3 港口企業(yè)應對港口大型機械進行單機構試車、聯(lián)動試車。港口大型機械具備運行條件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6.3.4 港口企業(yè)應對相關防風應急物資的損失情況進行統(tǒng)計、記錄,并補充缺失物資。
7 防陣風措施
7.1 港口企業(yè)在陣風多發(fā)季節(jié)應根據(jù)氣象數(shù)據(jù)密切關注陣風狀態(tài),并及時響應。
7.2 港口大型機械正常作業(yè)過程中陣風達到預警風速時,作業(yè)人員應迅速結束作業(yè),并就地采取大車制動、夾輪、夾軌、安放鐵楔等防風措施。作業(yè)司機及相關人員應采取防護措施。
7.3 在陣風多發(fā)季節(jié),綜合考慮陣風預報及港口門座起重機移動頻率等因素,港口門座起重機作業(yè)過程中可安放鐵楔。
7.4 港口大型機械臨時停止作業(yè)后,應采取大車制動、夾輪、夾軌、安放鐵楔等防風措施,并可就近錨碇。
7.5 港口大型機械作業(yè)完成停止作業(yè)后,應采取大車制動、夾輪、夾軌、安放鐵楔等防風措施。港口門座起重機、岸邊集裝箱起重機、軌道式門式起重機、裝(卸)船機、吸糧機應移機至錨碇位置或防臺位置錨碇,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斗輪堆取料機等宜移機至錨碇位置或防臺位置錨碇。操作人員離機前,應當檢查并確認所有防風裝置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在采取以下措施后,切斷操作電源:
(1)對于不允許旋轉機構自由轉動的港口門座起重機,安裝旋轉錨碇,鎖緊旋轉制動器。采用吊鉤作業(yè)時,應將吊鉤起升至設計防風位置;采用抓斗或其他吊具作業(yè)時,宜將抓斗或其他吊具打開放至不影響交通與消防的安全地帶,并使鋼絲繩處于適度松弛狀態(tài)。對于允許旋轉機構自由轉動的港口門座起重機,拆除抓斗或其他吊具。
(2)將岸邊集裝箱起重機、軌道式門式起重機前大梁按設計要求收起或放至設計位置,并通過安全鉤(插銷)固定大梁,吊具起升至設計防風位置。
(3)裝(卸)船機可參照港口門座起重機、岸邊集裝箱起重機采取防陣風措施。
(4)將吸糧機的臂架旋轉至與軌道平行位置,吸咀放至支架或地面并錨固,宜固定吸糧機臂架。
(5)將輸油臂旋轉部位固定,收攏并固定輸油臂,鎖緊用于固定輸油臂的插銷。
(6)按照設計要求,將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的集裝箱吊具與著地重箱連結,并收緊吊具鋼絲繩,或將集裝箱吊具起升至最高位置。鎖緊制動裝置及轉向裝置,楔緊行走輪胎。
7.6 陣風后檢查及恢復措施應按照6.3條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