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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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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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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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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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國家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zhì)檢總局)和省級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部門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gòu)核準的實施機關。國家質(zhì)檢總局負責特種設備綜合檢驗機構(gòu)和無損檢測機構(gòu)的核準,以及氣瓶檢驗機構(gòu)核準證的頒發(fā);省級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氣瓶檢驗機構(gòu)核準中的受理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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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國家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zhì)檢總局)負責受理、審批綜合檢驗機構(gòu)和無損檢測機構(gòu),頒發(fā)核準證書;省級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部門負責受理、審批其他檢驗檢測機構(gòu),頒發(fā)核準證書。
特種設備綜合檢驗機構(gòu)的核準證書根據(jù)資源條件不同分為甲類和乙類。各類檢驗檢測機構(gòu)設立的從事檢驗檢測工作的分支機構(gòu)應在核準證書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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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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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申請機構(gòu)應當填寫國家質(zhì)檢總局統(tǒng)一制定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gòu)核準申請書》(附件3)。特種設備綜合檢驗機構(gòu)和無損檢測機構(gòu)向國家質(zhì)檢總局提出申請;氣瓶檢驗機構(gòu)向所在地的省級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部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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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申請機構(gòu)應當填寫國家質(zhì)檢總局統(tǒng)一制定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gòu)核準申請書》(附件3),向國家質(zhì)檢總局或者向機構(gòu)所在地的省級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部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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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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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首次核準和增項核準的機構(gòu)(無損檢測機構(gòu)除外),應當提供省級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部門或者國家質(zhì)檢總局確認的已落實申請核準項目范圍內(nèi)檢驗責任的見證文件(見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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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國家質(zhì)檢總局提出申請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gòu),其申請書應當經(jīng)省級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部門簽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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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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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申請的檢驗項目(無損檢測除外),在擬開展檢驗業(yè)務的區(qū)域或者范圍內(nèi),檢驗對象的檢驗責任已經(jīng)由取得核準的其他檢驗機構(gòu)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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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機構(gòu)無法提供法人證明或者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未注明是在本單位執(zhí)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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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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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準項目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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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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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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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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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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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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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鍋爐、壓力容器、氣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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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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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
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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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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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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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壓力管道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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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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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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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J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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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壓力管道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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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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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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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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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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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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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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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校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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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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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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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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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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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定壓力等于或者大于10MPa的安全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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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校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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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在線校驗應當注明,未注明則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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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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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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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定壓力小于10MPa的安全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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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校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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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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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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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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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風險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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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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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限定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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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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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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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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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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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5人至少擁有1臺計算機,并且滿足出具檢驗報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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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檢驗檢測人員應當每人配備1臺計算機,配備的檢驗軟件應當滿足定期檢驗前從安全監(jiān)察數(shù)據(jù)庫中提取待檢設備數(shù)據(jù)、檢驗后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的當日向安全監(jiān)察數(shù)據(jù)庫傳輸檢驗更新數(shù)據(jù)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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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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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首次核準和增項核準的機構(gòu),按照規(guī)定開展了申請核準項目的試檢驗工作,并且得到了監(jiān)督指導機構(gòu)對其檢驗能力能夠滿足檢驗工作需要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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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首次核準或者增項核準的機構(gòu),應當按照規(guī)定獨立完成申請核準項目的試檢驗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應檢驗資格的機構(gòu)對其檢驗能力是否滿足檢驗工作需要的評價文件。試檢驗報告加蓋具有相應檢驗資格的機構(gòu)和人員的印章方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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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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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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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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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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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從事監(jiān)督檢驗的機構(gòu)具有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事業(yè)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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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若干個檢驗機構(gòu)重組為一個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機構(gòu),按照一個機構(gòu)進行核準(合并重組的新機構(gòu)應當對全部分支機構(gòu)的人、財、物實施統(tǒng)一垂直管理,分支機構(gòu)干部由新機構(gòu)統(tǒng)一任命或聘用,所有檢驗人員的個人檢驗資格證書變更為新機構(gòu)的檢驗人員證書,所有出具的檢驗報告均要以新機構(gòu)的名義出具)。從事監(jiān)督檢驗的機構(gòu)應當是公益性事業(yè)單位,或者得到質(zhì)量技術(shù)監(jiān)督部門委托或授權(quán)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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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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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5人至少擁有1臺計算機,并且滿足出具檢驗報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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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檢驗檢測人員應當每人配備1臺計算機,配備的檢驗軟件應當滿足定期檢驗前從安全監(jiān)察數(shù)據(jù)庫中提取待檢設備數(shù)據(jù)、檢驗后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的當日向安全監(jiān)察數(shù)據(jù)庫傳輸檢驗更新數(shù)據(jù)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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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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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首次核準和增項核準的機構(gòu),按照規(guī)定開展了申請核準項目的試檢驗工作,并且得到了監(jiān)督指導機構(gòu)對其檢驗能力能夠滿足檢驗工作需要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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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首次核準或增項核準的機構(gòu),應當按照規(guī)定獨立完成申請核準項目的試檢驗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應檢驗資格的機構(gòu)對其檢驗能力是否滿足檢驗工作需要的評價文件。試檢驗報告加蓋具有相應檢驗資格的機構(gòu)和人員的印章方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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