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jù):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為減少災害發(fā)生或防止災害擴大,應依權責實施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二、本部加強維護學生安全及校區(qū)安寧實施要點。
貳、目的:
擴展學校之安全知能與防災教育,以預防危機產生,減少危安事件之損害。
參、補助對象: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
肆、補助原則:
一、申辦內容應以校園巡回及地區(qū)宣教為主。
二、以部分補助為原則,并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為限,每案最高補助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伍、申請及審查作業(yè):
一、申請時間: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受理年度之申請案,并采隨到隨辦之原則辦理。
二、申請程序及文件:活動辦理前一個月請檢具公文、活動企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本部提出申請(國民中、小學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函轉本部)
三、審查作業(yè):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四、申請核準后,即依程序辦理補助款核撥,申辦單位應按計畫時程實施,如因故變更,應報部核備。
陸、經費請撥與核銷: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yè)要點」規(guī)定辦理。
柒、補助成效考核:
申請補助單位應于活動辦理完竣后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連同成效評析報部備查。
捌、其它應注意事項:
一、宣導活動之文件,本部具使用權,得運用于各級學校之宣教活動。
二、主辦單位如向參加人員酌收費用,應于計畫中載明收費額度及其在總經費中所占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