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國家勞動總局《關于現用汽車槽車安全管理的意見》轉發(fā)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zhí)行.
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下簡稱槽車)是運送城市民用燃料和工業(yè)原料,燃料的運輸工具.槽車質量和穩(wěn)定性的優(yōu)劣,直接關系到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由于過去沒有統一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以前設計、制造的槽車問題較多,急待進行全面的檢驗和改造.
現結合本市具體情況,特作如下補充規(guī)定:
1.各擁有槽車的使用單位自本通知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需向市勞動局填報"槽車全面檢驗計劃表",按市勞動局指定日期,由北京市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或勞動局指定的單位進行全面檢驗.檢驗合格的填報"槽車使用證書申請表",由市勞動局發(fā)給使用證書;部分不合格的槽車,暫發(fā)給臨時使用證,限于1982年7月31日前改造修理完畢.逾期凡無證的槽車一律停止使用.
2.北京金屬結構廠在《槽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頒發(fā)以前制造的槽車由該廠負責按規(guī)定進行檢驗、修理和改造.
3.本市其它承擔槽車全面檢驗的單位,需報經市勞動局審查同意方可承擔此項工作.
4.外省(市)承擔槽車檢驗、修理和改造的單位需經所在省(市)勞動部門審查同意的方為有效.
附:
國家勞動總局鍋爐安全監(jiān)察局關于現用汽車槽車安全管理的意見
〖81〗勞鍋字20號
(一九八一年四月十五日)
《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槽車規(guī)定》),國家勞動總局已于今年二月十三日批準頒發(fā),自八月一日起正式實行.
為了做好貫徹執(zhí)行《槽車規(guī)定》的準備和銜接工作,自今年六月一日起,凡未按.槽車規(guī)定《要求鑒定批準的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一律不準再制造、出廠;對于目前已投入使用的國產或進口的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以下簡稱"舊槽車")的安全管理,應按如下意見處理:
(一)所有"舊槽車"均必須在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以前,根據《槽車規(guī)定》的各項要求,進行一次全面檢驗.
槽車全面檢驗的內容,既包括對罐體和所有附件的檢驗,也包括對整車結構和穩(wěn)定性能的檢驗.對于未進行過或只局部進行過射線探傷者,必須補充進行100%的射線探傷;對于已經進行過100%射線探傷者,也應補充進行20%以上的射線復查.表面探傷檢查應按《槽車規(guī)定》第45條要求進行,但對于罐體材料的屈服點σs≥40kgf/mm者,罐外焊縫也應檢查.
槽車的全面檢驗,應由所在地、市以上勞動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進行.
承擔槽車檢驗的單位,應根據檢驗結果出具檢驗報告或檢驗證明書,并經簽字蓋章后,交由槽車使用單位存查.
(二)經全面檢驗符合《槽車規(guī)定》的"舊槽車",使用單位應持全部技術資料和檢驗報告或檢驗證書,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辦理槽車使用登記,并瓴取使用證書.
槽車的使用證書,由我局統一印制,各省、市、自治區(qū)勞動局統一編號.
(三)"舊槽車"經全面檢驗如有下述情況,一般可允許其繼續(xù)使用,并可按第(二)條要求辦理登記和發(fā)證:
1.罐體材料雖不符合《槽車規(guī)定》要求,但未發(fā)現屬于因材料問題而產生有害缺陷者;
2.罐體雖未作焊后消除應力熱處理,但尚未發(fā)現屬于因焊接殘余應力過高而產生諸如應力腐蝕裂紋等有害缺陷者;
3.焊縫經無損探傷檢查,只個別部位存在有超過JB741-80《鋼制焊接壓力容器技術條件》標準所允許的缺陷,但未發(fā)現存在諸如密集性氣孔、裂紋、未焊透和條狀夾渣等有害缺陷者;
4. 罐體實測最小壁厚Smin能滿足穩(wěn)定性的要求和按下式計算結果者:
公式
其中:P──罐體設計壓力.按《槽車規(guī)定》選取,kgf/cm;
D──罐體內徑,cm;
〔σ〕───材料的許用應力,取^與^的較小者,kgf/cm
σs──材料屈服點的最小規(guī)定值,kgf/cm;
σb──材料抗拉強度的最小規(guī)定值,kgf/cm;
Φ──焊縫系數,雙面對接焊可取Φ=1.0.
(四)"舊槽車"凡屬于下述情況,應限其在兩年內按《槽車規(guī)定》的要求加以改造.目前,一般可暫發(fā)給臨時使用證書,但應采用適當安全措施,監(jiān)督使用:
1.安全伐的結構型式和排氣能力與《槽車規(guī)定》不符者;
2.氣相管和液相管沒有裝設緊急切斷伐者;
3.采用板式液面計者.
(五)"舊槽車"經全面檢驗結果.凡屬下術情況,必須經過修復或改造符合規(guī)定后,方可給予登記、發(fā)證和繼續(xù)使用;
1.罐體內、外表面發(fā)現有裂紋、凹坑、腐蝕、劃痕等缺陷者;
2.焊縫無損探傷檢查、發(fā)現存在有密集性氣蕊、裂紋、未焊透、咬邊或夾潭等嚴重缺陷者;
3.罐體存在一般性的幾何尺寸超標或焊縫外觀缺陷者;
4.安全附件(包括安全伐、壓力表、溫度計、液面計、滅火器、消火裝置、接地鏈、保險杠、保護罩等)失靈或不全者;
5.漆色和標志與《槽車規(guī)定》不符者;
6.罐體與車輛(或底盤)的連接不牢靠,或整車穩(wěn)定性能較差者.
(六)"舊槽車"凡屬于下述情況,不得再作槽車使用;
1.罐體材料無法判明或確屬用材不當者;
2.經實測檢查,罐體壁厚不符合第(三)條第4項規(guī)定者;
3.罐體主體焊縫為面焊接者;
4.罐體受應力腐蝕嚴重而又無法消除者;
5.罐體因嚴重的幾何尺寸超標、變形或操作,而又無法修復.繼續(xù)使用無安全保障者;
6.整車穩(wěn)定性能不可靠者;
(七)"舊槽車"經全面檢驗結果,如需進行修復或改造,應由槽車使用單位和負責修復改造的單位共同提出修復改造的詳細方案,并呈報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市以上勞動局審查同意.
"舊槽車"的修復改造工作,一般應由原制造廠進行.凡屬制造質量上的問題,原制造廠應負責處理.
槽車經修復改造后,需由負責全面檢驗的單位再次復檢合格,方能出具檢驗證明.
(八)對于裝運液氨、液氯、液氧、液態(tài)二氧化硫和液態(tài)乙烯等其他液化氣體的汽車槽車,可參照上述規(guī)定的原則精神進行檢驗和處理.但必須充分考慮到介質的特性,做到既確保安全,又經濟合理.
(九)自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起,凡無勞動部門發(fā)給使用證書或臨時使用證書的汽車槽車,應停止使用.
(十)本文中未涉及的問題,各地勞動部門可根據《槽車規(guī)定》的要求,結合具體情況,酌情處理.
以上各條,希各主管部門和制造、使用單位負責貫徹執(zhí)行,各地勞動部門嚴格監(jiān)督檢查.